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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工诈骗量刑标准有何规定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05-28 14:27:5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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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有人打着介绍工作的口号,通过对受骗人收取介绍费、中介费或者诱导受骗人消费后介绍工作来实施诈骗,骗取钱财。那么招工诈骗罪量刑标准有何规定?招工诈骗的量刑标准按照刑法规定的诈骗罪来。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介绍下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有人打着介绍工作的口号,通过对受骗人收取介绍费、中介费或者诱导受骗人消费后介绍工作来实施诈骗,骗取钱财。那么招工诈骗罪量刑标准有何规定?招工诈骗的量刑标准按照刑法规定的诈骗罪来。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介绍下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一、招工诈骗量刑标准有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达到以上数额,又具有以下情节的,酌情从严惩处:

  (一)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二)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三)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四)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五)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已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行为人认罪、悔罪的,可以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二)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的;

  (三)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四)被害人谅解的;

  (五)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诈骗近亲属的财物,近亲属谅解的,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

  诈骗近亲属的财物,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具体处理也应酌情从宽。

  二、招工诈骗的相关案例

  骗术一:借招“高薪公关”骗钱财

  【作案伎俩】

  抛出“高薪公关”的丰厚待遇,让受骗者趋之若鹜。随后,落入圈套的受骗者便被骗子们以收取报名费、服务费、服装费、押金等各种费用,最终编造种种理由拒绝应聘者上岗或中途辞退。

  【典型案例】

  2013年11月29日,嫌疑人利用58同城网发布招聘信息,招聘对象是“高薪男性公关”。招聘人看到信息后跟骗子联系,骗子约应聘人到租赁的临时办公地点某酒店17楼见面。见面后,对方先是要应聘者缴纳300元的入职费,随后又将应聘人介绍给另一名嫌疑人,对方见到应聘者就要其交100元的健康证办理费(嫌疑人只收钱不办证),然后花200元请一名40岁以上的女子假扮富婆,主要让应聘者陪这些“富婆”吃喝玩乐,甚至提供异性服务,表示会有高回报。“富婆”在酒店见到应聘者,都会以应聘者形象不好,要打扮一下,形象好了再跟“富婆”见面,骗子借机要应聘者交3000元左右的名牌服装费,包装自己。骗子不会真买名牌货,而是买劣质假名牌,从中赚取差价。随后,骗子一般会让应聘人等通知联系,却不再跟应聘人联系。

  仅据罗湖警方统计,去年接报此类手法作案的有78宗,占警方接报的招工诈骗案件总量三成多。

  骗术二:面试“借”手机一去不返

  【作案伎俩】

  犯罪嫌疑人先在人才市场内假装找工作,借机寻找那些使用高档手机的应聘者作为目标。一旦确定目标后,嫌疑人就偷偷将事主的简历信息、电话号码及应聘单位记住,然后装作该应聘单位给事主打电话,约地点“面试”,再让其同伙假装公司“经理助理”与事主“接洽”。在“接洽”过程中,嫌疑人会再次拨打事主电话,让事主将手机递给“经理助理”交代“事情”,随后“经理助理”拿到手机后借机逃跑。

  【典型案例】

  2013年5月6日,事主饶女士来到市人才市场找工作,投完简历不久,她就接到了自称某公司“刘经理”的电话,称其符合公司要求,要与其面谈,并称派公司“经理助理”去接她。约定地点后,饶女士在宝安北路某银行门口见到了自称该公司“经理助理”的犯罪嫌疑人孙某。随后“刘经理”再次拨打饶女士电话询问“经理助理”是否在旁边,称因还有几个人要应聘,能否把电话递给“经理助理”接听。饶女士在与嫌疑人接洽的过程中,逐渐心生疑惑,悄悄报警。警方将两名犯罪嫌疑人抓获后,发现两人有借招工面试骗手机的前科,随后民警在东莞长安将负责销赃的彭某球抓获。

  骗术三:巧立名目多收费敛财

  【作案伎俩】

  警方在办理招工诈骗案件时发现, “黑中介”甚至一些有牌照手续的职介所利用收取职介服务费方式实施诈骗的较为多见。他们利用经营或管理上的一些漏洞“打擦边球”,在求职者报警时便称系双方发生纠纷,只是提供的服务求职者不满意,同意给求职者退回部分费用(押金、服装费等),但不退回服务费。而这些费用多在百元左右,求职者因急于找工作不愿多纠缠,这部分“非法利益”就积少成多。一些“黑中介”还专门派人在各大长途汽车站、人才市场附近,打着正规职介所的招牌拉人到职介所内实施诈骗。

  【典型案例】

  2013年10月,嫌疑人刘某与某职介机构勾结在大型企业周边张贴招工启事,求职者小王看到启事后进行联系,刘某便让求职者在某地等候,然后先与求职者签订一份中介合同,严格限制求职者的权利,骗取求职者几十至几百元不等的服装费、押金、体检费、培训费,之后不安排、拖延安排或安排与应聘职位不符的工作,使受害人无法正常上班,以达到骗取钱财的目的。犯罪分子在作案上分工明细,有的负责张贴虚假招工信息,有的负责接人到职介所,有的在职介所内诈骗钱财,更有的以体检的名义把求职者带到附近医院进行敲诈。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介绍的招工诈骗量刑标准有何规定相关内容,根据上文我们知道招工诈骗一般利用的是求职者急需找工作的心理来诈骗,大家在找工作时需要格外注意需要交押金的工作一定不能做。如果大家还有什么不懂的法律问题,可以咨询法律快车上面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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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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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2000元至4000元”、“3万元至5万元”的幅度内,分别确定本地区执行的个人诈骗“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以及单位实施诈骗,追究有关人员刑事责任,参照本条第四款规定的数额,确定适用《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或者第一百五十二条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 诈骗公私财物3千元以上(千元至1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具体量刑视案件情况而定,如果主动认罪悔罪,积极配合调查退赃赔偿,是可以不起诉或免除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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