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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格案真凶死刑,死刑的适用条件是什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9-08 07:06:34 人浏览

导读:

呼格案在我国的法治发展过程中扮演了十分重要的作用。案件经过很长时间的侦查,最终得到了正义的伸张。真正的犯罪分子最终绳之以法。那么,呼格案真凶死刑,死刑的适用条件是什么?接下来就让法律快车小编来为你一一解答这样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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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呼格案真凶死刑”最新消息

  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今日上午,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对罪犯赵志红执行死刑。检察机关依法派员临场监督。

  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确认,1996年9月至2005年7月间,被告人赵志红在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乌兰察布市等地,连续实施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盗窃犯罪共计17起,共杀死6人,强行奸淫幼女2人、妇女10人,还多次抢劫、盗窃,犯罪性质特别恶劣,手段残忍,社会危害极大,后果和罪行极其严重。赵志红还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赵志红虽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但根据其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不足以从轻处罚。近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核准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对被告人赵志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强奸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三千元的刑事裁定。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向赵志红宣告并送达了最高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定书。临刑前,赵志红拒绝会见其近亲属。

  二、呼格案真凶死刑,死刑的适用条件是什么

  《刑法》

  第48条: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第49条: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审判的时候年满75周岁以上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第50条: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人身危险性等情况,可以在作出裁判的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可见,死刑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即所犯罪刑对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危害特别严重和情节特别恶劣的。

  三、死刑刑罚的特点

  惩罚性:基于法律所赋予的权力,剥夺一个犯人生命的刑罚。

  威慑性:威慑和教育有犯罪企图者。

  安抚性:安抚受害者遗族。

  针对性:现代的死刑一般针对罪大恶极、严重危害他人和社会安全的犯罪分子。

  维护性: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以及人类伦理道德底线等。

  残酷性:最古老也是最严厉的刑罚。

  阶级性: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你一一整理的关于呼格案真凶死刑,死刑的适用条件是什么等等问题的相关的内容。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我们在面对适用死刑的情况的时候,是十分严格的,是必须经历一系列程序的。以上就是对该问题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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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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