刷卡买车恶意透支 获刑称不知道判真的
导读:
3万元透支一年多未还
没想到真会被判刑
2008年12月,黎某申请开通了一张信用卡。2009年2月21日,黎某购买了一辆小轿车,购车款中有3.5万元是刷信用卡的。购车没几个月,黎某因为资金周转困难卖车套现,却没有第一时间偿还透支款。直至今年6月2日,黎某仅向银行偿还了2850元,而透支利息已累计达1.38万元。期间,发卡银行曾向黎某寄出两封催收函,9次致电黎某催收债务无果,遂向公安机关报案。
一审宣判后,记者在该案的公安侦查卷宗里看到这样一段对话:
问:你卖车套现时为何不首先偿还透支款?
黎某:我当时考虑透支款有60日(还款)期限,心想不如用卖车的款项去做生意,等赚到钱再还。谁知道钱投进去了,生意却丝毫没有起色,所以一直没有能力还款。
问:为何银行方面多次催促你还款,你却一直不予理会?
黎某:我近期资金周转不灵,还款有困难。接到银行电话时,我如实告知他们这一情况,对方大发脾气,挂断我的电话,我一气之下就没有考虑及时还款的事了。
问:后来银行和公安机关也多次向你讲明利害关系,你怎么还不引起重视?
黎某:主要是我没有能力还债,也没有想到真的会被判刑。
法院审理认为,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信用卡恶意透支人民币3.2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构成信用卡诈骗罪。黎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佛山市禅城区法院对一起恶意透支信用卡案件进行一审宣判,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黎某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2万元。
法官:银行催收仍不还属恶意透支
宣判后,主审本案的蔡法官表示,为了有效惩治信用卡虚假申请、信用卡诈骗、信用卡套现等犯罪活动,2009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通过了《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恶意透支”,数额如果超过1万元,应当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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