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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3-16 07:16:2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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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毛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0)杨刑初字第324号公诉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毛某某,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犯罪于2009年3月30日被取保候审,2010年1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杨浦区看守所。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杨

毛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

上海杨浦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10)杨刑初字第324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毛某某,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犯罪于2009年3月30日被取保候审, 2010年1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杨浦区看守所。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杨检刑诉〔2010〕2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毛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0年5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未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毛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8年4月,刘杨勇因委托被告人毛某某为其办理房屋抵押贷款手续,将自己的身份证、工作证、房屋产权证的复印件交给毛。同月,被告人毛某某在未经刘杨勇授意的情况下,持刘杨勇的上述身份资料,以刘杨勇的名义分别向中国工商银行骗领了卡号为5309705700052799的信用卡,向中信银行骗领了卡号为5201080001960002(2008年12月12日挂失补办新卡,卡号为5201080003034202)的信用卡。后被告人毛某某持上述信用卡透支使用,共计透支使用中国工商银行信用卡金额人民币1.46万余元,透支使用中信银行信用卡人民币1.2万余元。

公诉机关确认被告人毛某某的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提请对被告人毛某某予以惩处。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另查明,2009年3月6日,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对毛某某信用卡诈骗案立案侦查。同年3月30日,被告人毛某某被抓获。其亲属帮助其先后于当日归还中国工商银行款息共计人民币17356.27元;于2010年4月14日归还中信银行款息共计人民币24878.53元,被告人毛某某于2009年3月18日归还中信银行欠款人民币2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毛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刘杨勇的证词,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第一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别出具的报案材料、信用卡申请表、信用卡交易记录、催收记录、个人业务凭证、存款回单,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某某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对被告人毛某某予以惩处。因被告人毛某某自愿认罪,案发后在亲属的帮助下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可酌情对毛从轻处罚。本案的社会危害性、被告人毛某某的认罪、悔罪态度及亲属帮助其积极归还欠款等具体情况,均在量刑中综合考虑。为严肃国法,维护国家金融管理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毛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毛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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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用卡诈骗罪(刑法第196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的立案标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行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2、恶意透支1万元以上的行为。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二)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三)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在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下持卡人拒不归还的数额或者尚未归还的数额。不包括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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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逾期不仅有最低未还款部分的5%滞纳金、账单全额罚息(日息万分之五,消费当日开始计息,按月计收复息直到本息还清为止)还会在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产生不良信用记录,严重影响5年内申请信用卡和银行贷款。逾期超过三个月或银行催款两次以上还不还款的,银行会冻结你卡片并将你列为禁入类客户(黑名单),同时还会起诉你信用卡诈骗及恶意透支,法院强制执行。《刑法》第19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恶意透支是信用卡业务中的主要风险形式,属于信用卡诈骗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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