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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犯罪主体的认定是怎样的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8-20 08:50:40 人浏览

导读:

刑事犯罪我国一种十分严重的处罚方式,对于刑事处罚一般都是发生在那些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的,特别是那些杀人防火的情况。所以刑罚的处分是很严重的。下面就让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刑事犯罪主体的认定是怎样的的相关内容。

  刑事犯罪我国一种十分严重的处罚方式,对于刑事处罚一般都是发生在那些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的,特别是那些杀人防火的情况。所以刑罚的处分是很严重的。下面就让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刑事犯罪主体的认定是怎样的的相关内容。

  一、刑事犯罪主体的认定是怎样的

  年龄

  行为人应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的年龄。据青少年身心发展状况、文化教育发展水平、智力发展

  程度将刑事责任年龄划分为三个阶段:

  1、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负刑事责任,为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

  2、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这是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即处于这一年龄段的人只对部分严重犯罪负刑事责任。

  3、不满14周岁,无论实施何种危害社会的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

  4、75周岁以上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不满16周岁,而不予处罚的,责令其家长或监护人加以管教,必要时可由政府收容教养。以上规定体现对青少年犯罪是以教育为主的精神。

  能力

  1、刑事责任能力的概念。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辨认能力,是指行为人认识自己特定行为的性质、结果与意义的能力;控制能力,是指行为人支配自己实施或者不实施特定行为的能力。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密切联系。辨认能力是控制能力的基础和前提,没有辨认能力就谈不上有控制能力。控制能力则反映辨认能力。有控制能力就表明行为人具有辨认能力。但在某些情况下,有辨认能力的人可能由于某种原因而丧失控制能力。所谓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是指同时具有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如果缺少其中一种能力,则属于没有刑事责任能力。

  2、刑事责任能力的认定。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通常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故刑事责任能力的判断只是一种消极判断。在判断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能力时,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1)对于无责任能力的判断,应同时采用医学标准与心理学标准。即首先判断行为人是否患有精神病,其次判断是否因为患有精神病而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前者由精神病医学专家鉴定,后者由司法工作人员判断。司法工作人员在判断精神病人有无责任能力时,除了以精神病医学专家的鉴定结论为基础外,还应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要注意审查精神病的种类以及程度轻重,因为精神病的种类与程度轻重对于判断精神病人是否具有责任能力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第二,要在精神病人的左邻右舍调查其言行与精神状况。

  第三,要进一步判断精神病人所实施的行为与其精神病之间有无直接联系。

  (2)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即间歇性精神病人实施行为的时候,如果精神正常,具有辨认控制能力,就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反之,如果实施行为的时候,精神不正常,不具有辨认控制能力,该行为便不成立犯罪,因而不负刑事责任。由此可见,间歇性精神病人的行为是否成立犯罪,应以其实施行为时是否具有责任能力为标准,而不是以侦查、起诉、审判时是否精神正常为标准。

  (3)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4)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5)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二、主体意义

  研究犯罪主体要件的问题,对于司法实践中正确定罪量刑,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

  定罪意义

  犯罪主体是犯罪构成必备的条件之一。任何犯罪都有主体,即任何犯罪都有犯罪行为的实施者和刑事责任的承担者。犯罪主体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只有具备法律所要求的犯罪主体条件的人,才能构成犯罪并被追究刑事责任。不符合特殊主体条件的人,不能构成特殊主体的犯罪。犯罪条件的具备,是行为人具备犯罪主观要件的前提,也是对犯罪人适用刑罚目的的基础。

  例如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关于无刑事责任能力的规定等,对于正确认定犯罪,划清罪与非罪以及应否追究刑事责任的界限,具有相当重要的作用。

  量刑意义

  在具备犯罪主体要件的同样情况下,犯罪主体的具体情况也可能不同,而不同的具体情况又影响到刑事责任的大小程度。

  例如:我国刑法典第17条第3款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19条规定,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又如:刑法典第307条第1款、第2款分别规定了妨害作证罪与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其第3款规定司法工作人员犯前两款罪的,从重处罚。

  这些都说明了犯罪主体的不同对量刑的重要影响。

  三、刑事犯罪特点

  第一,犯罪率持续“爬高”;

  第二,传统的普通犯罪类型继续恶性发展;

  第三,色情犯罪、毒品犯罪、黑社会犯罪等犯罪现象死灰复燃,恶性发展;

  第四,新型犯罪,如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走私、金融、税收、知识产权、公司管理秩序、市场秩序等经济犯罪、计算机犯罪、恐怖犯罪等频繁出现,尤其是经济犯罪,几乎成了经济领域普遍性的“常态”行为;

  第五,变态心理犯罪数量的增多;

  第六,共同犯罪特别是集团犯罪与单位犯罪日益增加;

  第七,犯罪人构成呈现多元化格局;

  第八,犯罪区域扩展,在城市犯罪增加的同时,广大农村的犯罪现象也日益突出;

  第九,犯罪形式趋向国际化,同步性越来越强。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刑事犯罪主体的认定是怎样的的全部内容。刑事处罚虽然说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中发生的比较少,但是在新闻中我们总是可能发现的。如果你还有更多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的相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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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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