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办理涉毒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意见
导读:
为严厉打击涉毒犯罪活动,根据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等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涉毒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打击涉毒犯罪应当坚持依法从重从快方针,对罪犯适用主刑的同时,应当增强适用财产刑的处罚力度。同时要坚持严格依法取证,规范证据使用。
起诉、审判涉毒案件应当做到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实充分。
二、公安机关发现涉毒犯罪线索,应当立案侦查;检察机关对罪该逮捕的,应当批准逮捕,并依法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判。
办理涉毒犯罪案件的地域管辖必须坚持以犯罪地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管辖为辅的原则。但根据此类犯罪的特殊性及当前毒品犯罪的侦查体制,涉毒犯罪的“犯罪地”既可以包括毒资筹集地、犯罪预谋地以及交易进行地等犯罪实施地,也包括毒资、毒赃、毒品藏匿地、转移地以及贩运目的地等结果发生地。“被告人居住地”,既包括被告人常住地和户籍所在地,也包括临时居住地。
对已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案件,遇有管辖异议的或者自己发现没有管辖权的,受案法院应当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不再自行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
三、凡刑法和司法解释已明确列举的毒品,应当严格遵照执行。对非刑法和司法解释列明规定的毒品,公安机关应当提供该药品已列入国务院《麻醉药品管理办法》、《精神药品管理办法》的管制目录等证据。对缴获的毒品必须有鉴定结论。
四、对尚未达到追诉标准的涉毒行为人以及吸毒人员,应当依法予以治安处罚、强制戒毒或者劳教戒毒。
对监外执行、所外执行的涉毒服刑、劳教、强制戒毒人员,有继续吸毒、传播疾病以及其他危害社会可能的,应当依法收监、收所执行。
五、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对上述问题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2005年2月5日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引用法条
相关知识推荐
为严厉打击涉毒犯罪活动,根据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等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涉毒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打击涉毒
为依法惩处破坏森林资源的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本省各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公安局:现将《关于办理寻衅滋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印发给你们。本《意见》自收到之日起执行,此前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本人在国外,身份证到期可以委托家人代办。委托家人代办存在限制条件,各省市规定不一样,可以咨询当地公安机关。已申领过二代证及指纹信息录入的,在外期间居民身份证丢失
当事人在网络上赌博,数额较大的行为属于赌博罪,其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我国《刑法》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
刑事拘留37天后无罪释放不可以要求赔偿。法律规定,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的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