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量刑标准天津地区有何规定
导读:
实践中,即使你没有遭遇过诈骗罪,相信你也听说过。不管是什么时候,我国对于这样的犯罪都是进行了比较严厉的处罚的,而在处罚的时候具体是参考诈骗所得的财产数额,在这方面上我国各地规定的标准就不同,那么诈骗罪量刑标准天津地区有何规定?接下来就有法律快车编辑为您详细解答这一问题。
1、构成诈骗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诈骗数额、次数、后果、手段等犯罪事实增加相应的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诈骗数额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每增加3000元,可以增加二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2)诈骗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每增加5000元,可以增加二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3)诈骗数额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的,每增加40000元,可以增加二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1)利用群发短信、群拨电话等电信技术手段实施诈骗的;
(2)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扶贫、移民款物的;
(3)以赈灾捐款名义实施诈骗的;
(4)致使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5)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6)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
(1)在案发前自动将赃物归还被害人的;
(2)诈骗自家或近亲属财物的。
诈骗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行为人认罪、悔罪的,可以依法免予刑事处罚: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的;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被害人谅解的;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宽处罚:
(1)因生活所迫、学习、治病急需而诈骗的,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2)诈骗近亲属的财物,近亲属谅解的,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应当减少基准刑的20%-50%;
(3)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编辑为您归纳整理的有关“诈骗罪量刑标准天津地区有何规定”一问题的解答。一般来讲,在不同的地区,诈骗所得的数额不同,那么对行为人的处罚也就有点不一样。有的地方对诈骗犯罪的数额标准规定的高,而有的则规定的比较低,主要是与当地的经济发展相挂钩的,天津的量刑标准可以参照上述内容。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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