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二审后还能上诉吗
导读:
刑事案件中,当事人不服一审的判决,如被告人不服一审法院的有罪判决、或者认为处罚过重,受害人不服一审法院判决的无罪判决、或者认为对被告人的处罚过轻,都可以向中院提出上诉。那么刑事案件二审后还能上诉吗?接下来就由法律快车编辑为您详细解答这一问题,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两审终审制是法院审理案件的一种审级制度,指一个案件需经两级法院审判后方可宣告终结并发生法律效力。《刑事诉讼法》第1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两审终审制度。所谓两审终审制度是指某一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判后即告终结的制度。
经过二审后的案件,当事人就不能继续上诉了,《刑事诉讼法》第1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两审终审的意思就是二审的审判结果就是终审的判决、裁定,一作出即生效。当事人等不得再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也不得按照上诉审程序抗诉。若对二审判决有异议的,当事人可申请再审或者申请检察院抗诉,之后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审理。
三、什么情况下当事人可以申诉
诉讼法上的申诉,也称为审判监督程序,当事人不服已经生效的判决,有权申请启动审判监督程序。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41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申请再审是需要条件的,首先是身份符合,申请的人必须是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并有下列情况之一:
1、发现新证据。新证据能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
2、发现原来的证据无法定罪量刑。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3、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4、诉讼程序违反法律规定,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5、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如果没有上述的情形之一,一般就不宜提出再审,否则即使提出,法院审查后,也将予以驳回。因此,刑事案件经过二审后,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不能再提起上诉,只能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并且提起审判监督程序也是出现程序上的错误才能提起。
(l)由有审判监督权的人民法院提起。
根据《刑事诉讼法》254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
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因此,作出终审判决的法院,如发现已生效的判决确有错误,应依照法律规定决定进行再审,依法作出正确的判决。
(2) 由符合法定条件的当事人申请。
根据《刑事诉讼法》253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因此,当事人对已生效的判决,可以申请再审。但当事人申请再审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根据《刑事诉讼法》254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
(一)
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
(二) 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三) 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四) 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五)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当事人的再审申请,如不符合上述规定,法院审查后,应将予以驳回。
由有监督权的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诉讼法》254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对于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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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