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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确认”到“正名”:中国百年宪法的内在逻辑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3-19 11:11:10 人浏览

导读:

摘要:从历史上看,自从1908年的《钦定宪法大纲》以来,先后颁布的众多中国宪法尽管千姿百态,但是,在这些宪法文本的背后,却包含着一个共同的特征:从确认到正名的内在逻辑线索。对中国百年宪法的内在逻辑而言,确认是起点,正名是终点。从这条内在的逻辑线索出发,

  摘 要:从历史上看,自从1908年的《钦定宪法大纲》以来,先后颁布的众多中国宪法尽管千姿百态,但是,在这些宪法文本的背后,却包含着一个共同的特征:从确认到正名的内在逻辑线索。对中国百年宪法的内在逻辑而言,确认是起点,正名是终点。从这条内在的逻辑线索出发,有助于全面地解释中国百年宪法一系列的外在特征。

  关键词: 百年宪法;内在逻辑;确认;正名

  1908年8月27日,《钦定宪法大纲》正式公布。这是旧中国有史以来的第一部成文宪法。这部宪法价值几何,姑且存而不论,它至少从形式上开启了一个时代。从历史发展看,旧中国与新中国的宪法历经三代(清朝、中华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至今(2008年)刚好100周年。回顾这百年的中国宪法,可谓跌宕起伏,柳暗花明,它既见证了中国政治的变迁,也牵动着几代法律人的学思。这些宪法中的绝大多数,在颁布之前,都承载着沉甸甸的希望;但颁布之后,又很快引起了人们的失望。就在希望与失望的交织过程中,百年的光阴流过去了。

  百年中国的众多宪法,虽然政治背景不同,阶级性质不同,价值目标不同,但是,它们都属于“百年中国”的宪法,都是在“转型中国”这个整体背景之下诞生的,是现当代中国政治、经济、思想、文化的产物,都是用方块字写成的。从这个角度上说,它们又带有很多的共性。在诸多的共性当中,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它们都包含着一个共同的内在逻辑,那就是:从“确认”到“正名”的逻辑线索。对于蕴藏在中国百年宪法背后的这根逻辑线索,兹论证如下。

  一、确认:中国百年宪法内在逻辑的起点

  旧中国《钦定宪法大纲》第1条规定:“大清皇帝统治大清帝国,万世一系,永永尊戴。”作为旧中国有史以来的第一部宪法的第一个条款,它是否改变了当时的政治思想、政治制度?没有,它没有为大清帝国的政治带来任何实质性的新要素,它仅仅是对沿袭了数百年、甚至数千年的传统政治制度的再次确认而已。初次诞生的旧中国宪法所具有的这一内在品质,百年以来,一直连绵不断,并由此而凝聚成中国宪法内在逻辑的起点,那就是确认。换言之,旧中国众多宪法的制定与颁布,都蕴藏着一个根深蒂固的思维定式,那就是对过去的确认——确认那些已经存在的政治事实。用当代话语来说,就是要“把实践中取得的、并被证明是成熟的重要认识和基本经验写入宪法。”[1]

  从旧中国宪法的历史发展过程来看,光绪皇帝的《钦定宪法大纲》,是对旧中国传统政治的确认,是以宪法的形式使君权正当化。1911年的《重大信条十九条》,主要内容也是皇统不变和不可侵犯,皇权依法继承,皇帝有颁布宪法、任免大臣、统帅军队的大权,等等。袁世凯的《中华民国约法》,是对袁世凯统治地位的确认:它以宪法的名义,确认总统独揽立法、行政、军事、财政、司法、外交大权,并享有解散议会和否决法案的权力。曹锟在凭借武力夺取最高权力之后,甚至采取贿选的方式,也要制定一部《中华民国宪法》,以之确认自己的统治地位。蒋介石的《训政时期约法》、《五五宪草》、《中华民国宪法》,几乎都是对蒋介石、国民党统治地位的确认。孙中山主持制定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之所以昙花一现,不了了之,根本的原因,就是临时约法确认的政治格局、政治框架是脆弱的,甚至是虚假的;没有政治事实支撑的宪法,当然也是没有生命力的。因此,一部成功的宪法,必须以“确认”作为它的逻辑起点。从这个角度上说,旧中国宪法也可以称为“确认型”宪法。

  为什么旧中国的宪法是一种“确认型”宪法呢?从历史文化根源上说,一个根本的原因,就在于中国有一个“向后看”的思想传统。“所以从孔子的时代起,多数哲学家都是诉诸古代权威,作为自己学说的根据。孔子的古代权威是周文王和周公。为了赛过孔子,墨子诉诸传统中的禹的权威,据说禹比文王、周公早一千年。孟子更要胜过墨家,走得更远,回到尧、舜时代,比禹还早。最后,道家为了取得自己的发言权,取消儒、墨的发言权,就诉诸伏羲、神农的权威,据说他们比尧、舜还早若干世纪。”[2]这样的思维模式,支配了中国百年宪法的精神实质,使中国的宪法以确认过去的事实与经验作为其内在逻辑的起点。1954年,毛泽东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一文中就明确指出:“这个宪法草案,总结了历史经验,特别是最近五年的革命和建设的经验。它总结了无产阶级领导的反对帝国主义、反对封建主义、反对官僚资本主义的人民革命的经验,总结了最近几年来社会改革、经济建设、文化建设和政府工作的经验。”[3]毛泽东的这个看法,颇有代表性。它表明,新中国宪法习惯于回顾以住的事实与经验,通过确认过去,来规定现在与未来。

  现 代 法 学 喻 中:从“确认”到“正名”:中国百年宪法的内在逻辑通过进一步的分析,我们还可以发现,确认作为旧中国宪法内在逻辑的起点,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意蕴。一方面,是形而下的经验事实方面,它意味着,有什么样的政治事实,就有什么样的宪法框架;宪法上的安排基本上就是对既有的政治事实的确认。袁世凯已经造成了个人专权的事实,他就必然要以宪法的方式来确认这种事实;20世纪30年代,国民党已经造成了一党专权的事实,它也要制定一部《训政时期约法》,来确认这种政治事实。更为典型的政治个案是曹锟,当他占据了最高统治地位之后,即使动用武力、花费巨额贿赂,威逼利诱,也要迫使国会议员们为他制定一部宪法,以确认他的统治地位,等等之类的事例表明,中国宪法就是对中国政治事实的确认。并非宪法文本在规定政治事实,而是政治事实在规定着宪法文本。

  另一方面,“确认”还是一种形而上的思想理路。它意味着,只有通过确认过去,宪法上的言说才可能一步一步地展开。从根源上说,任何宪法都有一个未曾明确表达的思想前提(或一个不言而喻的立论基础、一个解释学上所谓的“前见”),只有以某个不证自明的“思想前提”作为基础,立宪者才可能一步一步地建构起一个基本的宪法框架。从比较法文化的角度上看,不同文化传统下的“思想前提”,从根本上塑造了不同类型的宪法。

  譬如,美国宪法的思想前提,就是源出于基督教的“约”的观念,它首先孕育了世俗的社会契约理论,进而又成为美国宪法的不证自明的思想前提。因为,美国宪法的第一句话就宣称:“我们美国人民,为着建立一个更完美的合众国……,特制定美利坚合众国宪法如下……”,这样的表达方式意味着,美国宪法的文本,以及,通过美国宪法表达出来的政治框架,有一个不言而喻的思想前提:它是“我们美国人民”相互协商达成的一个“约”定,正是因为它是一个契约,所以,这部宪法本身才是正当的,才可以理直气壮地提出来,它的权威性、合法性才有了一个不容质疑的地位。美国宪法的这种表达方式意味着,“契约”乃是宪法的思想前提。

  反观百年中国的宪法,即使有一些宪法文本号称“约法”,但是,我们却很难把契约观念看作是它的思想前提,——在阅读百年中国众多的宪法文本的时候,我们无法体会到契约的观念。那么,中国宪法是不是就没有它的思想前提?也不是;确认的观念,就是它的思想前提。以1982年通过的现行宪法为例,它的序言部分的主体内容,就是几段关于历史的叙述,譬如,中国是世界上历史最悠久的国家之一;1840年以后的历史事实;进入20世纪以后的历史事实;尤其是1911年与1949年两个时间刻度,又把20世纪的历史裁为三段:清末、民国与共和国等等。通过这一连串的历史事实,我们就看到了一条清晰的历史线索,正是这些历史线索,揭示了一条历史发展的规律。整部宪法的权威性、正当性、不容质疑性,就建立在这样一条历史发展规律之上的。换言之,我们的宪法是通过对历史的确认,尤其是对某些历史事实的确认,来作为整部宪法的基础和起点的。现在,我们甚至都很难想象,如果不通过确认历史,我们宪法的逻辑起点与思想根基会在哪里呢?

  二、正名:中国百年宪法内在逻辑的终点

  如果说确认是中国百年宪法内在的逻辑起点,那么,确认过去、确认历史的目的是什么?就是正名。何谓正名?《论语?子路第十三》记载了一段著名的对话:“子路曰:‘卫君待子而为政,子将奚先?’子曰:‘必也正名乎!’子路曰:‘有是哉,子之迂也!奚其正?’子曰:‘野哉,由也!君子于其所不知,盖阙如也。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成,事不成则礼乐不兴,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按照孔子的这段名言,治国理政的第一要务,就是正名。因为,名分不正就言语不顺,言语不顺就无法把事情办成,事情办不成意味着礼乐不能兴、刑罚不能恰如其分,这就会让老百姓恐慌得手脚都无法安放,最终也无法实现对于国家的有效治理。

  治国理政的第一要务也就是中国宪法内在逻辑的终点。因为,宪法是典型的政治法,是政治家治国理政的依据。如果没有宪法作为依据,政治家的政治行为就会处于“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成”的尴尬处境。因此,宪法对于政治家来说,一个核心的价值与现实的功能就在于正名。1908年以后的众多当政者,无论他们的政治立场有多大的差异,都要颁布自己的宪法,最根本的原因就在这里。

  为什么百年中国的当政者,都不约而同地把正名的希望寄托在宪法身上?以至于正名竟然成了中国宪法内在逻辑的终点?以至于百年中国的宪法,竟然在相当程度上演化成为了“正名之法”?我相信,对这个问题的进一步索解,有助于深入理解正名与中国宪法的内在关联。

  从历史上看,传统中国的当政者为自己正名的方式,主要是求助于上天。上天的意志就是天意。如果一个当政者的统治地位得到了天意的支持,那么,他就成了名正言顺的统治者。不过,上天虽然具有独立的意志,已经被想象成为了一种人格化的主体,但是,“天何言哉”,上天绝不可能亲口向世人宣告,只有某某才是合法的统治者。上天表达意志的方式,必须借助于祥瑞之类的载体。譬如,据《资治通鉴》记载:公元5年12月,“前辉光谢嚣奏武功长孟通浚井得白石,上圆下方,有丹书着石,文早‘告安汉公莽为皇帝’。符命之起,自此始矣。”[4]这种从井下挖出的石头及其字符,就是天意的体现。王莽希望借助于这样的神秘预言,向公众传达一个明确的信号:根据天意,他本人应当名正言顺地掌握最高的政治权力。又譬如,公元20年,“秋,七月,大风毁王路堂。莽下书曰:‘乃壬午餔时,有烈风雷雨发屋折木之变,予甚恐焉;伏念一旬,迷乃解矣。昔符命立安为新迁王,临国洛阳,为统义阳王,议者皆曰:“临国洛阳为统,谓据土中为新室统也,宜为皇太子。”自此后,临久病,虽瘳不平。临有兄而称太子,名不正。惟即位以来,阴阳未和,谷稼鲜耗,蛮夷猾夏,寇贼奸宄,人民征营,无所措手足。深惟厥咎,在名不正焉。其立安为新迁王,临为统义阳王’。”[4]429一次重大的政治安排,就是以“名不正”到“正名”的方式完成的。

  如果说,以各种“符命”、“祥瑞”体现出来的天意,主要盛行于政治权力的争夺或转移的特殊时期,那么,证明天意的常规方式,则是一些庄严的仪式,譬如,东岳封禅、天坛祭天,等等。这样一些由最高统治者主持的仪式,承担着一项重要的政治功能,那就是,沟通统治者与上天的关系。因为,统治者的祭天过程,就相当于统治者向上天“汇报工作”,并祈求上天的认可与保佑。假如在祭天的过程中,祥云笼罩、风和日丽、紫气东来,那就意味着,统治者的“工作报告”得到了上天的批准,甚至是嘉奖;同时也意味着,统治者的政治权力、统治地位是名正言顺的,天意的支持就是依据,就是证明。

  在传统中国,如果说天意是正名的主要凭据、主要载体,那么,从1908年开始,天意承担的功能就转给了宪法;宪法由此成为了为政治权力正名的新载体。之所以会发生这样的转变,主要是因为两个方面的原因。

  一方面,是宪法与天意的共通性。如果说天意体现的是上天的意志,那么,宪法体现的就是人民的意志;上天是一种人格化的主体,人民也是一种人格化的主体;天意通过看得见的祥瑞、符命、仪式体现出来;民意则通过看得见的成文宪法体现出来。“天视自我民视,天听自我民听”之类的古老论断表明,在上天与人民之间,原本就有一种共通性。因此,从体现上天意志的祥瑞转换为体现人民意志的宪法,终于在1908年的中国政治舞台上变成了现实。从此以后,百年中国的当政者不再关心表达天意的祥瑞、符命,转而依赖于表达民意的宪法。

  另一方面,发生在中国的这种转换,在某种程度上也是对西方的模仿。1688年,英国发生了“光荣革命”。在此之前,英国著名的保皇派代表人物菲尔麦出版著作,全面论证了君权神授与王位世袭的正当性。按照这种传统的理论,国王的统治权力是上帝意志的体现,不需要其它的依据,只要凭借上帝,就足以为君主的统治正名。但是,在所谓的“资本主义革命”的潮流中,洛克通过《政府论》上下两篇,全面批判了菲尔麦的保皇立场,阐述了一种全新的主张:社会契约与议会主权,——尤其是社会契约,几乎就是对各国宪法的一种抽象化的表达。譬如,上文已经提及的美国1787年宪法的序言,就已经清晰地表明,美国宪法乃是社会契约的具体化。可见,随着资本主义革命的兴起,为政治统治正名的方式,也发生了一个巨大的转换:在菲尔麦之前,是代表上帝旨意的圣经,在为政治统治正名;在洛克之后,是代表社会契约的宪法,在提供着正名的功能。发生在西方的这种正名方式的转变,对于中国百年之前的先知先觉者,也产生了示范性的影响。由此,在“得风气之先”的知识分子的鼓吹下,中国政治的“正名”依据,也亦步亦趋地经历了从天意到宪法的巨大变迁。

  三、从确认到正名:百年宪法内在的逻辑线索

  因此,要深入地理解百年中国的宪法,就不能仅仅着眼于形形色色的宪法文本,而是必须看到隐藏在这些文本背后的那一条逻辑线索。上文的分析可以表明,就中国宪法内在逻辑而论,它的起点是确认,终点是正名,这是一根彼此牵连、相互依赖的逻辑线索。

  一方面,确认是正名的前提与基础。

  如果没有“确认”这个逻辑上的起点,正名的政治功能与政治目标是难以实现的。因为,“正名”就是要有所言说,就是“要说话”。如果无话可说,就谈不上正名。百年中国的宪法话语,就是从确认开始的,并以所确认的历史经验、历史规律作为背景,来达到正名的目标。因此,正名必须从确认开始。譬如,在1982年的宪法序言中,为什么要用那么长的篇幅来确认过去、确认历史,原因就在于,立法者确认的历史事实,经过一番精心的排列与组合,足以转化为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历史规律,当过去的事实上升为普遍性的规律,历史也就变成了逻辑与哲学,这时候,历史就不仅仅是对过去的记录,而是真理的载体,或者说就是真理本身,依据这样的真理而写成的宪法、安排的政治,其正当性就有了一个坚实的基础与起点。

  假如撤掉“确认”这个逻辑起点,那么,中国百年宪法就会陷于失语的境地。因为,任何一部宪法,总要开口说话。如果不从确认过去、确认历史开始,我们的宪法又该“从何说起”呢?《钦定宪法大纲》作为中国有史以来的第一部成文宪法,它一开口,就说“大清皇帝统治大清帝国,万世一系,永永尊戴”,这样的话语,确认的就是沿袭了数千年之久的“道统、政统、法统”:皇位世袭、皇权至上。无论是赢政这个“始皇帝”,还是光绪这个临近末尾的皇帝,都信服这个道理。这就意味着,《钦定宪法大纲》是通过确认过去来展开自己的言说的。至于现行宪法,正如前文所述,它也是通过对历史的确认作为自己的起点,并从这个起点出发,走向一个更加宽广、更加现实的世界的。当然,与《钦定宪法大纲》不同的是,现行宪法所确认的历史,并非从秦始皇到光绪帝的历史,而是1840年以后的近代史,尤其是20世纪以来的现代史、当代史。尽管不同的宪法所“看到”的“历史”存在着重大的差异:历史段落、历史侧面、历史事件都不相同,但是,它们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都是从确认历史开始起步,换言之,都是把确认过去作为自己的话语前提。

  另一方面,正名是确认的结果与归宿。

  如果只有确认,仅仅是对历史与过去的一种认知而已,这种对历史的认知,对历史规律的把握,与政治现实的关系是什么,它在当下的指向是什么,尚不特别清楚。相反,只有从确认历史出发,最终走向正名的政治目标,宪法对过去与历史的确认,才获得了一个逻辑上的结果。还是以1982年宪法为例,如果这部宪法仅仅只有序言部分,仅仅满足于对历史的回顾与确认,那么,它的价值就只相当于一篇“历史散文”,虽有一定的认知意义,但它的政治功能是模糊的。只有在确认过去的基础上,进一步阐明现实的政治事实和政治关系,才可能全面实现宪法的政治功能。因此,正名是确认在逻辑上进行推演的结果,是确认过去、确认历史的必然归宿。

  假如取消“正名”这个内在的目标或终点,百年中国也不会制定这么多宪法文本。当曹锟用胡萝卜加大棒两种手段,“要求”国会议员们一定要“通过”那部宪法的时候,曹锟希望得到的东西,就是附丽于宪法身上的正名功能,就是宪法所特有的“正名价值”。如果曹锟手上没有这么一部宪法,他就只是一个掌握了枪杆子的武夫或军阀;但是,如果拥有这么一部宪法,那么,他的武夫或军阀身份,就骤然变成了堂堂正正的中华民国总统。换言之,宪法所具有的强大的正名功能,足以把一个凡俗的曹锟打扮成一个金光灿灿的民国总统。正是由于这个原因,百年以来的中国当政者,无论他的政治理念是什么,他都会制定出一部宪法,通过这部宪法,他才能够与现实对话,与未来对话。

  以上两个方面的分析表明,中国百年宪法内在的逻辑线索包含两个端点:确认与正名,“一个都不能少”。两者之间的区别是:确认针对的是过去或历史,正名针对的是现在或未来,因为,只有现在或未来才需要正名,也只有过去或历史才等待着确认。虽然在确认与正名之间,存在着这些显而易见的差异,但是,它们在骨子里,却存在着相互支持的另一面。可见,在百年中国宪法的背后,实际上贯穿了一条从确认到正名的逻辑线索:确认是起点,是前提,是条件;正名是终点,是结果,是目标。

  四、从内在逻辑看中国宪法的外在特征

  如果说,从确认到正名,反映了中国百年宪法的内在逻辑,那么,这个内藏于宪法文本背后的逻辑线索,还有助于从多个不同的侧面,解释百年宪法的外在特征。

  就制宪过程而言,我们可以发现,百年中国颁布的宪法将近20部(注:这些宪法文本主要有:(1)1908年的《钦定宪法大纲》;(2)1911年的《重大信条十九条》;(3)1912年的《中国民国临时约法》;(4)1913年的《天坛宪草》;(5)袁世凯的《中华民国约法》;(6)曹锟的《中华民国宪法》;(7)段祺瑞的《中国民国宪法草案》;(8)1931年的《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9)1936年的《五五宪草》;(10)1946年的《中华民国宪法》;(11)1931年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12)1941年的《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13)1946年的《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14)1949的《共同纲领》;(15)1954年宪法;(16)1975年宪法;(17)1978年宪法;(18)1982年宪法,等等。此外,还有众多的宪法修正案,单是1982年宪法就修改了四次,1978年宪法就修改了两次。),平均每5年左右,就有一部宪法出台。如此频繁地制定宪法,在世界各国的制宪史上,恐怕也是无出其右的。为什么会出现这种状况?一个内在的根源就是:我们的宪法属于“正名型宪法”。百年以来,中国的政治舞台上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先后登场的政治活动家,都有正名的需要;为了“正”自己的“名”,所有的当政者都需要颁布自己的宪法。正是由于这个原因,宪法才随着政治家的轮番登场而不停地制定与颁布。另一个内在的根源是,我们的宪法属于“确认型宪法”,这样的本质特征使我们的宪法偏爱过去的经验与认识,把主要的力量用于描述已经形成的政治格局;已经形成的政治事实是什么,我们的宪法就跟在后面亦步亦趋地规定什么。相比之下,对于未来的新变化、新发展,则缺乏足够的安排,也没有考虑为未来的新事物留下足够的空间。因此,只要政治事实发生了些微的变化,就会很快突破当时的宪法框架。在“名不副实”的现象经常发生的情况下,要么频繁地修改宪法,要么允许“良性违宪”(注:关于良性违宪的讨论,可以参见,郝铁川论良性违宪?[J]?法学研究,1996(4);郝铁川社会变革与成文法的局限性[J]法学研究,1996(6))。正是在这里,我们看到了一幅奇怪的宪法学图景:这一边在主张“良性违宪”,即使改革实践已经突破了宪法,也不要过于频繁地修改宪法,以保持宪法的稳定性与权威性;那一边又在反对“良性违宪”,因为,即使是良性的违宪,依然是对宪法权威的损害。但在我看来,诸如此类的争论,并没有击中问题的要害:为什么会有“良性”的违宪?为什么又会有频繁的修宪?表面的原因是:既有的宪法无法包容新的政治现实与改革实践。本质的原因是:在客观上,宪法所确认的“历史并不是凝固的,它随着人们认识水平的提高、认识手段的科学化,可能会呈现出不同的面相。不同的人,甚至同一个人在其不同的阶段对历史也会有不同的理解。”[5]由于百年中国的宪法在根子上属于“确认型宪法”,它以确认过去为归依,它对过去的政治事实、政治经验“确认”得越具体,它对未来的包容性就越小,它就越容易被不断变化的现实“撑破”。

  就宪法内容而言,百年中国颁布的宪法大多具有浓厚的意识形态色彩,政治宣言重于法律规范,政治性大于法律性。以现行宪法为例:宪法的序言部分长达1800多字,几乎都是政治宣言;总纲部分大部分也是政治性的表达;有关公民权利的规定没有相应的救济措施;有关国家机构的规定也只有授权,没有对权力的限制,更没有关于权力越界的矫正制度,等等。宪法文本中的这些具体内容与表达方式,虽然与宪法本身的宏观性、原则性有关,但主要还是出于中国宪法的文化个性:从“确认”到“正名”的内在逻辑。正名的目标,在于“言顺”,而不在于法律性,更不必在乎程序性、可追究性、可诉讼性;确认的起点,也不是具体的法律规则,更不必包括假定、处理、后果之类的逻辑结构,而是以往的经验与认识,或者说,主要依赖于对过去或历史做出的归纳与提炼。因此,中国宪法文本所具有的外在特征:偏重政治性、偏重意识形态,并不是某个宪法起草人的个性所决定的,而是中国百年宪法的内在逻辑所决定的。从这个意义上说,那些关于“中国宪法的法律味不浓”的判断与指摘,虽然是可以成立的,但是,这样的评判并没有看到问题的症结,没有看到从确认到正名的逻辑线索对于宪法内容的规定性、支配性。

  就行宪后果而言,百年中国的宪法几乎都属于“没有牙”、“不咬人”的宪法。譬如,在宪法的实施过程中,几乎没有人因为违反宪法而被追究相应的违宪责任;在法律程序中,没有宪法诉讼法;也没有严格实施的、例行的违宪审查制度,等等之类的宪法实践,其实都可以用百年宪法的内在逻辑来解释:我们的宪法以确认过去作为它的精神前提,以实现正名作为它的现实目标。这样的逻辑线索决定了宪法的外在特征:只要把一部宪法制定并公布出来,尤其是通过宣传、讲解、张贴,让这部宪法广为人知、深入人心,这就基本上实现了宪法的政治目标:正名。在当代中国,为什么宪法的宣传受到了广泛的重视,而违宪审查制度却迟迟不能建立起来,原因就在这里。最近20多年以来,中国宪法学界有一个颇受关注的主题,那就是违宪审查制度。学者们希望通过违宪审查制度,让中国的宪法“长出牙来”;为了实现这个目标,学者们设计了多种违宪审查的具体路径,譬如,由最高法院来审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来审查,由全国人大新设立的宪法委员会来审查,由新设立的宪法法院来审查,等等。这些颇见功夫的“微观论证”虽然不乏学理意义,虽然令人感动,但它们普遍忽视了中国宪法的文化个性:在中国宪法的骨子里,是始于确认、终于正名的。在现代西方的语言哲学中,有“以言行事”之论,它意味着,言说就是做事。套用于中国宪法的实施状况,它恰恰描述了中国宪法的一个外在特征:宣传宪法、讲解宪法、有关宪法的言说,就是实施宪法的基本形式。

  参考文献:

  [1] 王兆国.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N].人民日报.2004-03-09(2).

  [2] 冯友兰.中国哲学简史[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137

  [3] 毛泽东.毛泽东选集(第五卷)[C].北京:人民出版社,1977:126

  [4] 司马光.资治通鉴[M].北京:中华书局,2007:406

  [5] 谢维雁.论宪法序言[J].社会科学研究,20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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