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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拓案件:间谍门还是情报门?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3-19 05:02:06 人浏览

导读:

力拓案件:间谍门还是情报门?万欣前一段时间,中钢协与力拓的谈判过程就跌宕起伏,宛如一场精彩纷呈的“暗战”。不料7月5日,这“暗战”又出现了一个令人意想不到“无间道”:“暗战”的一方,力拓的“大将”,为谈判提供各种准备工作的力拓哈默斯利铁矿业务总经理胡
力拓案件:间谍门还是情报门?
万欣
  前一段时间,中钢协与力拓的谈判过程就跌宕起伏,宛如一场精彩纷呈的“暗战”。不料7月5日,这“暗战”又出现了一个令人意想不到“无间道”:“暗战”的一方,力拓的“大将”,为谈判提供各种准备工作的力拓哈默斯利铁矿业务总经理胡士泰(sternhu),以及上海公司刘才魁、王勇、葛民强,均被公安部门拘留。据外交部发言人介绍是因为涉嫌“通过不正当手段窃取中国的国家秘密,严重危害中国的经济安全和经济利益,所以有关部门依法对他们采取行动。”
  舆论一片哗然,纷纷从各个角度分析、报道。但绝大多数媒体将此事件称之为“间谍门”。使读者第一印象很容易认为胡士泰等人涉嫌间谍罪。但笔者产生了一个疑问,胡士泰等人是涉嫌间谍罪吗?抑或是涉嫌其他罪名?由于该案尚在侦查过程中,具体的案情尚未披露,笔者仅就媒体报道的相关内容进行初步分析。
一、是不是间谍罪?
  什么是“间谍罪”?《刑法》第一百一十条明确规定:有下列间谍行为之一,危害国家安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二)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该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中国人、外国人、无国籍人均可构成。在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确知道其行为会危害国家安全。该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的安全。该罪在客观方面,凡是已经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派遣任务的,不论其是否实施了破坏活动,即构成本罪。同间谍组织虽未建立组织关系,但只要为敌人指示了轰击目标的行为,不论敌人是否实施了轰击行为,即构成本罪。
从主体上来看,胡士泰等人符合一般主体的要求。从客体上看,其获取中国钢铁企业的生产数据有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因为:钢铁目前属于大宗商品,并且其与石油、橡胶等均被视为战略物资,其生产、价格等情况对于国家经济安全具有重要影响。
  从主观方面来看,我们目前不好推测其是否明知其获取钢铁企业的数据情报的行为会危及到我国的国家安全。如果其仅仅是为其所在企业服务,追求正常的商业利益,则很难认定其存在这种主观故意。
从客观表现看,尚未有媒体披露胡士泰等人参加过何等间谍组织或者接受过何等派遣任务。从现有情况看,这种可能性也较小。当然指示轰炸目标的可能性更是几乎微乎其微了。力拓案件:间谍门还是情报门?
万欣
  前一段时间,中钢协与力拓的谈判过程就跌宕起伏,宛如一场精彩纷呈的“暗战”。不料7月5日,这“暗战”又出现了一个令人意想不到“无间道”:“暗战”的一方,力拓的“大将”,为谈判提供各种准备工作的力拓哈默斯利铁矿业务总经理胡士泰(sternhu),以及上海公司刘才魁、王勇、葛民强,均被公安部门拘留。据外交部发言人介绍是因为涉嫌“通过不正当手段窃取中国的国家秘密,严重危害中国的经济安全和经济利益,所以有关部门依法对他们采取行动。”
  舆论一片哗然,纷纷从各个角度分析、报道。但绝大多数媒体将此事件称之为“间谍门”。使读者第一印象很容易认为胡士泰等人涉嫌间谍罪。但笔者产生了一个疑问,胡士泰等人是涉嫌间谍罪吗?抑或是涉嫌其他罪名?由于该案尚在侦查过程中,具体的案情尚未披露,笔者仅就媒体报道的相关内容进行初步分析。
一、是不是间谍罪?
  什么是“间谍罪”?《刑法》第一百一十条明确规定:有下列间谍行为之一,危害国家安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二)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该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中国人、外国人、无国籍人均可构成。在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确知道其行为会危害国家安全。该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的安全。该罪在客观方面,凡是已经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派遣任务的,不论其是否实施了破坏活动,即构成本罪。同间谍组织虽未建立组织关系,但只要为敌人指示了轰击目标的行为,不论敌人是否实施了轰击行为,即构成本罪。
从主体上来看,胡士泰等人符合一般主体的要求。从客体上看,其获取中国钢铁企业的生产数据有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因为:钢铁目前属于大宗商品,并且其与石油、橡胶等均被视为战略物资,其生产、价格等情况对于国家经济安全具有重要影响。
  从主观方面来看,我们目前不好推测其是否明知其获取钢铁企业的数据情报的行为会危及到我国的国家安全。如果其仅仅是为其所在企业服务,追求正常的商业利益,则很难认定其存在这种主观故意。
从客观表现看,尚未有媒体披露胡士泰等人参加过何等间谍组织或者接受过何等派遣任务。从现有情况看,这种可能性也较小。当然指示轰炸目标的可能性更是几乎微乎其微了。从这几个构成要件分析,根据媒体现有披露的材料,胡士泰等人涉嫌间谍罪被拘的可能性较小。
二、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既然胡士泰等人涉嫌间谍罪被拘的可能性较小,那么其被拘涉嫌的罪名究竟是什么呢?从外交部发言人的表述来看,极有可能是因涉嫌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而被刑拘。
我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首先,该条规定的“境外组织”,主要是指我国境外的国家和地区的政党、社会团体等,也包括企业等经济组织以及宣传组织。根据现有媒体报道,胡士泰等人均系力拓在中国员工,如其主要为在我国境外的力拓获取国家秘密或者情报,则在这一点符合此规定的。
  实际上这也是本罪与间谍罪的主要区别点,即本罪的犯罪嫌疑人是为境外一般机构、组织、个人服务的,而间谍罪的犯罪嫌疑人是为间谍组织或者敌方服务的。由于服务机构的不同,导致此罪与彼罪的性质的不同。即如果最后查实胡士泰等人仅仅为力拓服务,则符合本罪的特点;而如果查实胡士泰等人还为间谍组织服务,则应考虑是否构成间谍罪。
  其次,构成该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无论其是中国公民还是非中国公民,都可能构成本罪。所以胡士泰等人符合犯罪主体要求。
  第三,犯罪手段是采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的方法。其中,“刺探”,是指行为人通过各种途径和手段非法探知国家秘密或情报的行为;“收买”,是指行为人以给予财物或者其他物质性利益的方法非法得到国家秘密或情报的行为。从现有媒体报道“上海市国家安全局相关负责人的表态,这四人是采取不正当手段,通过拉拢收买中国钢铁生产单位内部人员,刺探窃取了中国国家秘密,对中国国家经济安全和利益造成重大损害。”(转引自http://finance.sina.com.cn/chanjing/gsnews/20090713/13176472766.shtml)其有可能符合刺探、收买的手段。另外,如果另外几位国内钢铁企业高管被认定存在商业贿赂行为(无须构成犯罪即可,因为本罪中的收买手段并无数额的要求。),则胡士泰等人采取了收买手段自无疑义第四,行为人实施的犯罪对象只限于“国家秘密”或“情报”。何谓“国家秘密”?1988年9月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2条规定,国家秘密是关系到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该法第8条对国家秘密的范围作了具体规定,主要包括:(1)国家事务的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2)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3)外交和外要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4)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5)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6)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7)其他经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应当保守的国家秘密事项。而这里所说的“情报”,是指除国家秘密以外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尚未公开或者依照有关规定不应公开的事项。应当注意的是,对于情报的范围,法律并没有作出具体规定。一般认为:一不能把所有未公开的内部情况,都列入“情报”范围,以免扩大打击面;二要注意与正常的信息情报交流区别开。
  故,如果胡士泰等人获取的是中国钢铁企业的相关数据情报的话,那么这些资料是否属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抑或是“情报”?将产生极大争论,笔者认为应当根据其获取内容的具体判断:如果系钢铁企业已经依法加密的文件资料,则毫无疑问属于法律规定的犯罪对象的范围。如果系一般资料,能够从公开的信息中检索到的,例如产量,则不应被视为犯罪对象。关键是两者之间的资料如何界定,将是一个难点。笔者认为,此类资料如果通过国家保密工作部门加以确定不失为一种稳妥的做法。
通过上述分析笔者认为,胡士泰等人显然是以涉嫌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被拘,而非所谓“间谍罪”。故所谓“间谍门”,不如称之为“情报门”更为妥当。
  但是值得我们反思的是,一是此事件折射出中国企业保密意识之淡漠,保密工作需要进一步加强,否则将对国家安全和经济发展产生不利影响。二,由于国家秘密、情报的范围缺少明确界限,考虑到本案的影响力,境外企业在与华商贸过程中,如何把握好罪与非罪的界限,将是一个困难的课题。故笔者认为,应通过司法解释对此问题进行细化,以免束缚了境内外企业的合作、发展。
(2009-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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