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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学与刑法学的科际界限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3-19 03:48:19 人浏览

导读:

没有任何两个学科像犯罪学与刑法学这样特殊,它们在名义上都以犯罪为研究对象。这种特有的现象造成两个学科的科际界限从犯罪学产生至今就一直模糊不清,对犯罪学和刑法学的发展都有程度不同的影响。因而,划清这两个学科的科际界限,对两个学科的健康发展都是至关重要

  没有任何两个学科像犯罪学与刑法学这样特殊,它们在名义上都以“犯罪”为研究对象。这种特有的现象造成两个学科的科际界限从犯罪学产生至今就一直模糊不清,对犯罪学和刑法学的发展都有程度不同的影响。因而,划清这两个学科的科际界限,对两个学科的健康发展都是至关重要的。

  (一)

  学科界限是在学科产生、发展和成熟的历史过程中不断明确出来而被人们逐渐认识的。这个过程是学科发展与学科理论满足社会实践需求互动的结果。犯罪学与刑法学具有非常特殊的关系,它们表面上都以犯罪为研究对象,因而在犯罪学诞生的初期,这两个兄弟般的学科为了各自的生存和发展曾发生过激烈的论争,在犯罪学界,这种论争的最直接后果是出现两件至今未结的学案,使犯罪学至今连自己的概念、性质和地位都不能明确。第一件学案是关于犯罪学的诞生。在刑法学界,普遍认为贝卡里亚1764年出版的《论犯罪与刑罚》是近代刑法学产生的标志,奠定了古典学派刑法理论的基本原则和理论基础,贝卡里亚是近代刑法学的奠基人。然而,在犯罪学界也有一种观点,认为犯罪学也产生于贝卡里亚,他的《论犯罪与刑罚》是犯罪学产生的标志,贝卡里亚是犯罪学的奠基人。由于这种观点的始作俑者是创建犯罪学的最重要人物之一——菲利,欧洲早期的犯罪学家大多也都持这种观点。使这种观点在犯罪学界具有很大的权威性。《简明不列颠百科全书》称:“犯罪学起源于18世纪晚期。那时的人道主义思潮反对刑事审判和监狱制度的残酷、武断和低效能,出现了所谓犯罪学派,其主要代表人物有意大利的贝卡里亚、英国的罗米利、霍华德及边沁。……到19世纪下半叶产生了实证主义犯罪学派。”当然,关于犯罪学的产生,在犯罪学界还有其他的不同观点。例如最集中的观点是认为犯罪学产生于龙勃罗梭的《犯罪人论》的发表,或者说产生于意大利实证学派。我们这里的问题不在于犯罪学到底产生于何时何地,而是为什么把刑法学界普遍认为的刑法学的产生作为犯罪学的产生来对待,把同一个人作为两个学科的奠基人?第二件学案是关于古典学派与实证学派及其论争的归属问题。对于历史上这两个学派的论争,在刑法学界被称之为刑法学上的两派之争,例如我国著名刑法学家甘雨沛教授指出,刑事古典学派是在17、18世纪的古典自然法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是刑法理论思想的一个学派。刑事实证学派是19世纪末出现的一个刑法理论思想流派。这两派属于刑法学学派,它们的论争属于刑法学学科内的学派之争。但是,在犯罪学界又把这两派的争论称之为犯罪学上的两派之争,而且持这种观点的大都是犯罪学界的重量级人物。《简明不列颠百科全书》也持这种观点。而且持以上观点的人都认为犯罪学产生于18世纪的贝卡里亚。青年学者吴宗宪指出:犯罪学家往往把古典学派看成是犯罪学学派,而刑法学家往往把古典学派看成是刑法学派。这种现象实际在犯罪学界至今仍然存在着。

  这两件学案表面看来涉及的是学术事实,而实质上涉及的仍然是理论问题,根源就在于犯罪学与刑法学的学科界限不清。在犯罪学没有形成和诞生以前,在除了刑法学之外没有其它学科研究犯罪的情况下,不仅在理论上普遍认为刑法学是研究犯罪的,而且在事实上也赋予了刑法学对犯罪研究的垄断地位。李斯特的德国刑法教科书不仅有对犯罪人的研究,还有对犯罪原因的研究;原苏联早期的刑法学也研究犯罪原因,新中国的刑法学著作直到20世纪80年代初还都有对犯罪原因的研究。这里其实就隐含着上述的认识并表明着上述事实。在犯罪学即将诞生和诞生之初,犯罪学家与刑法学家发生了激烈的论争,双方相互否定对方的独立学科地位。对于古典学派与实证学派论争这段历史,原南斯拉夫一位犯罪学家帕施奇教授有过非常清晰而恰当地叙述和评价,他说:“西方犯罪学形成以前,古典学派在刑法上占统治地位的时期,刑法学是犯罪领域唯一的一门科学。”它把犯罪只作为法律现象进行研究。当时是尽可能地扩张法律的构造和刑法学。历史地和社会地研究犯罪被认为是不科学的,所以,从犯罪学的角度研究犯罪遭到了刑法学理论家们的反对。当犯罪学形成的时候,犯罪学家曾把犯罪学看得高于刑法学。菲利曾反对刑法学的独立学科地位,主张犯罪学包容刑法学。我国一位犯罪学学者也指出:“从该书(《即犯罪社会学》)的理论框架上看,菲利实际上提出了一个外延十分广泛的犯罪学概念。对菲利来说,‘犯罪社会学’不仅已经变成了犯罪学的同义语,并且是一门包含刑法学、刑事政策学、刑罚学和刑事诉讼法学内容在内的集所有刑事科学之大成者。”认真研究菲利的两部代表作《犯罪社会学》和《实证派犯罪学》会发现,他的所谓犯罪学一般都是指研究犯罪的科学,即“犯罪科学”。他的犯罪科学的概念包括刑法学在内。他把凡是研究与犯罪有关的学科都包括在他的犯罪科学即犯罪社会学概念之中,这样,刑法学自然也属于他的犯罪社会学(犯罪学)学科。所以,刑法学的产生就属于他的犯罪社会学(犯罪学)的产生,刑法学的鼻祖就是他的犯罪社会学(犯罪学)的奠基人;刑法学的学派,也属于他的犯罪社会学(犯罪学)的学派。在菲利看来,作为学科,刑法学就是他的犯罪社会学(也是他的犯罪学)的一部分;作为学派,尽管可以称为刑法学派,但是,仍然是属于他的犯罪社会学(犯罪学)的一个学派。在这里,菲利不只是彻底模糊了犯罪学与刑法学的科际界限,而是取消了它们的界限,把刑法学包括在他的犯罪学(犯罪社会学)之内,把刑法学的一切问题都看作是犯罪学的问题。自然,犯罪学家们的这种极端的观点遭到了刑法学家们的反对。

  尽管刑法学家与犯罪学家的这场争论已经成为过去,但是,他们的分歧还远远没有结束。当犯罪学已经用自己的实践和理论证实了它的价值时,刑法学家仍然坚持刑法学对犯罪学的主导地位。那些长于法律教条的刑法学家把犯罪看作是个人现象那样来对待犯罪学。按照这种观点,犯罪学的科学成果要为刑法学和刑法学的实际运用服务。与此相反,犯罪学家则坚持,随着犯罪学的发展,刑法学将失去自身的意义,而被犯罪学所取代。从上述论述所透露的信息,看到了犯罪学诞生和成长的艰难历程,看到了两个学派(学科)所坚持的理论观点的某些深刻的片面性及其产生的原因。这种表面看来的刑事古典学派与实证学派的论争,不仅首先在于犯罪学“不知自我”,对自己的概念不明确,而且也与刑法学对自己的研究对象不准确有关。一言以蔽之,问题的根源在于两个学科的科际界限不清。实质上,历史上所谓的古典学派和实证学派的论争,在深层上表现和反映的也是两个学科的论争,有些争论的问题本身就是学科上的问题。[page]

  学科的形成需要一个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犯罪学从形成到正式诞生也有一个过程。如果说19世纪初、中期的犯罪统计形成了犯罪学作为学科的理论生长点,那么,到19世纪后期龙勃罗梭“发现犯罪人”(不同于刑法学的犯罪行为),并确立了犯罪研究的实证研究方法(不同于刑法学的法律逻辑研究方法),在客观上就出现了一个在研究对象和方法上与刑法学完全不同的学科的基本理论框架,作为一个新的研究犯罪的学科的犯罪学,在对古典刑法学理论和刑事政策的批判中,表现为刑法学中的实证学派,在与古典学派的论争中孕育、成长而诞生。只不过是当时把这个新学科命名为犯罪人类学而不是后来的犯罪学。菲利曾明确指出:只是从《犯罪人论》第一版(1876年)开始,犯罪人类学才自称为一门独立的科学。……《犯罪人论》的出版建立了一个运用不同方法和具有在古典刑法中所不能发现的科学促进作用的新学科。所以说,龙勃罗梭发表《犯罪人论》可以看作是不同于刑法学的犯罪学已经产生。但是,准确地说,最初,龙勃罗梭并没有明确的犯罪学的学科意识,他要建立的是“犯罪人类学”,强调犯罪研究的人类学方法,而当时菲利的犯罪学学科意识也并不很清楚,他要建立的是“犯罪社会学”,强调犯罪研究的社会学方法,而到1885年加罗法洛以《犯罪学》命名而出版自己的著作,虽然与后来的犯罪学相差很远,但是,作为明确的标志,表明了“犯罪学”作为学科已经正式登上了学科舞台。

  法国犯罪学家乔治·比卡说:“犯罪学不仅仅产生于刑法的不足,同时也为刑法的新生创造了条件。”这句话精辟地概括了犯罪学诞生的原因和犯罪学在与刑法学的特殊关系中成长的过程,也从侧面反映了两个学科和学派的论争。刑法(不是刑法学)和犯罪学的目的(直接而非间接的)有相同之处,都是为了控制、减少和消灭犯罪(期待和期待的实现不是一个问题)。在反对罪刑擅断主义背景下建立起来的古典刑事法律制度,如果能够胜任它所期待的任务,把犯罪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和程度内,犯罪学的诞生肯定会大大推迟。正是古典刑法制度及其刑法学在面对不断增加的犯罪表现出令人失望的客观现实,为犯罪学的诞生带来了动力和机会。犯罪学是承载着解决现实犯罪剧增的使命产生的。因而,从关注、审视现实的刑事政策和刑事法律制度出发,批判古典刑法和刑法学理念,改革古典刑法制度,就成为犯罪学产生时和产生后的最直接、最现实的迫切任务,也是犯罪学成长的客观需要。古典刑法和刑法学面对无情的批判和否定,在坚决捍卫自己的立场和原则的过程中,有时也未免表现出某种片面。这不仅表现为混淆两个学科的界限,而且想从根本上否定对方的独立学科地位。这种极端的做法既与两个学科理论论争的激烈程度有关,更与学科意识和学科发展水平和程度有关。

  综上可以看出,犯罪学界的两件学案,无论是关于犯罪学的产生问题,还是关于两个学派论争的归属问题,都直接源于在犯罪学产生之初两个学科互相否定、互不承认。刑法学认为它包括犯罪学,犯罪学没有必要成为一个独立学科;相反,犯罪学认为它能包括刑法学,因此把刑法学的问题视为犯罪学的问题,把本来属于刑法学的产生和学派争论,视为犯罪学的产生和学派争论。不过,需要指出的是,我们现在的这种评价,是以现在的学科认识和标准为前提,以现在的眼光去看历史的事情,而当时论争的实际情况并不是以今天的学科划分和认识来进行的。

  (二)

  对犯罪问题的古典派与实证派的论争,虽然在刑法学理论中可以看作是刑法学理论上的学派论争,但是,实际上反映了犯罪学与刑法学两个学科的对立,反映和表现了犯罪学与刑法学两个学科的论争。因此,对于古典派与实证派的论争,既可以说是刑法学两个学派的论争,也可以说是犯罪学与刑法学两个学科的论争(至少对其中的某些问题可以做这样的评价)。但是,就是不能认为它们是犯罪学中两个学派的论争。因为,这不符合客观实际。在犯罪学中本来就不存在这样的两派之争。把这两派的论争视为犯罪学上的论争,其逻辑前提是犯罪学包括刑法学。这不仅在理论上是不合适的,而且这样做的实际结果也适得其反,不仅犯罪学包括不了刑法学,而是犯罪学将被刑法学所包括,等于犯罪学自己挑战自己的学科地位。从理论学派的角度说,这两派的论争只存在于刑法学之中,古典学派与实证学派之间的论争是刑法学中的两派,而不是犯罪学中的两派。因为,这两派所争论的绝大部分问题,都是刑法和刑法学的问题,而不是犯罪学的问题;刑法学中的实证学派只是运用犯罪学的理论和方法研究刑法和刑法学问题而形成的刑法学派。具体地说,这场论争是犯罪学以实证的方法,从社会和人的角度,全面、整体地观察和研究犯罪现象(不只是犯罪行为)而得出的理论结论,用以审视和批判古典刑法和刑法学理论。犯罪学一改刑法学只从法律的角度研究问题的习惯做法,从社会实际出发,就像政治学研究政治现象、经济学研究经济现象那样,把犯罪作为社会现象进行整体地、全面地社会科学的研究。这样,犯罪的法学研究,或者说古典的刑法学研究,在逻辑上只是整体的犯罪的社会科学研究即犯罪学研究的一部分(这实际就是菲利要把刑法学包括在犯罪学之中的理由)。古典刑法和刑法学只关注犯罪的法律问题,而犯罪学关注的是社会上整体犯罪的全面客观的实际问题。从方法上看,作为古典学派的刑法学是在法律之内研究刑法,而作为犯罪学用在刑法中形成的实证学派则是在法律之外研究刑法;刑法学采用的是法学的解释方法,而犯罪学采用的是社会的实证方法,更准确地说,刑法学研究犯罪是用法律逻辑的方法,而犯罪学研究犯罪是用社会实际的方法(也可以称为社会学方法)。简单地说,前者研究的是关于犯罪的法律本身,后者研究的是关于犯罪的事实本身。

  这种研究对象和方法上的区别,根源于它们研究目的的不同。法律和法律逻辑作为法治的基本表现形式和观念内容,是刑法学的理论逻辑起点和价值追求目标,而减少、控制和消灭犯罪的社会实际则是犯罪学的理论逻辑起点和价值追求目标。前者是研究刑事法律和刑事法律制度的学科,法律的基本品格是法律操作上的一律性(一般性),因而,无论如何,作为研究法律的刑法学,它必须保持法律的基本品格及由此而形成的基本理论框架和原则,不可能离开得太远;而后者是从法律之外的更宏观的社会的角度去研究犯罪的学科,它虽然也重视理论的一般性,但是,它更重视社会实际问题的解决,因而,对依照法律解决的问题,它更重视和强调法律的灵活性,其基本品格是:法治观念淡薄,总要社会地解决问题,把效果放到首位,希望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具体解决,甚至期盼一事一议(这正是刑罚个别化原则的理论根据),往往视法律本身为刻板的教条,它的逻辑极点实际是否定法律的一般性,如果脱离实际地过分在刑法中强调和发展这种理念,就会破坏甚至否定法治。简言之,前者强调法律执行的一般性,而后者则强调解决社会实际问题的灵活性。前者重视规则,追求的直接目标是法治,最高价值追求是公正。后者重视实际问题,追求的直接目标是实际犯罪问题的解决,最高价值追求是效果。两者矛盾的根源是法律的一律性与社会实际问题的多样性的冲突,实质上就是法律运用于社会实践所遇到的矛盾。这是这两个学科和两个学派区别的根源所在。[page]

  把握这种区别的根源,可以洞察古典学派和实证学派在刑法学理论上分歧的基本问题,甚至可以极端地说,从坚持的观点中可以得知作者的研究方法和追求目标;反之,从作者的研究方法和追求目标中,可以判断出作者所可能坚持的理论观点。例外是偶然的。这种情况即使是在刑法学的具体理论中,其基本倾向也是如此,从作者的理论立场上可以了解作者的研究方法和价值追求;从作者的研究方法和价值追求上可以判断作者可能坚持的理论立场。这是因为,理论的方向和内容基本上是由理论逻辑的起点决定的。理论逻辑起点和终点确定了理论的倾向和大致内容都难以脱离始点和终点所决定的理路。美国犯罪学家里查德·昆尼等人在谈到犯罪学研究者的理论倾向时指出:当代犯罪学的多元化,在很大程度上不仅反映了犯罪研究者的理论背景和现实背景的差别,而且反映了他们研究犯罪的直接、具体目的的差别。犯罪学主题的选择、理论观点的发展和独特研究方法的确定,取决于犯罪研究者对某个研究对象的目的。目的作为研究者的追求,决定理论研究的方法、方向、内容、结构和结论。例如,在刑法理论研究中,没有任何一位重视和追求刑事法治的人不从法律和法治的角度思考问题,就像没有任何一位重视和追求犯罪问题的实际解决的人不从法律之外思考问题一样。把握以上的基本线索,可以基本上把握所谓古典学派与实证学派争论的宏观和微观的各种复杂问题的基本内容、观点、来龙去脉及其分歧的产生。

  法治作为近代刑法和刑法学所追求的直接目标而成为它们的理论根基和理论出发点,其中罪刑法定(包括罪刑相当等)是其最基本的原则。在旧派(古典学派)看来,这是丝毫不可动摇的原则。但是,在新派(实证学派)的牧野英一教授看来,罪刑法定原则“归根到底,对于上述刑法的进化——社会防卫、主观主义、特别预防、目的刑、教育刑来说,这种通过罪刑的法定而制约的形式上的法律关系的要求,将起阻碍作用,乃至成为桎梏”。中山研一认为“促成这种变迁的,是合理而科学的社会防卫利益。”而在意识形态方面,牧野英一自己则把这说成是从19世纪的法治国思想向20世纪的文化国思想进化。这些说法都未免有些过于“理论化”,其实包括牧野英一在内的新派对罪刑法定原则以及的挑战,原因很简单:罪刑法定作为法律制度上的一个原则,由于其过于教条而妨碍解决犯罪问题的实际效果。例如由罪刑法定原则派生的罪刑相当原则,按照旧派的观点,强调什么样的犯罪要处以什么样的刑罚的罪与刑的严格对应关系,只以犯罪行为为基础而不管犯罪人的主观状况如何。这样,作为一项司法原则,当其普遍适用的时候,虽然符合所谓公正原则,也最有利于实行法治,但是,对解决犯罪问题的实际效果并不好:对主观恶性小的犯罪人,把犯罪人放在监狱里的刑罚可能成为培养其再犯的机会;对主观恶性大的犯罪人来说,刑罚可能显得不足,作用不大,或者没有作用。按照新派的观点,首先考虑的是刑罚的效果,于是提出教育刑的概念,把犯罪人的主观恶性作为量刑的主要因素之一,自然也产生了刑罚个别化、犯罪人、主观刑法等一系列概念和制度。刑罚的适用首先考虑的不是所谓的公正而是效果。在刑罚的一般预防作用不大、监狱容易造成二次污染的判断下,新派极力反对短期自由刑。因为这些罪恶不大的犯罪人,如果适用短期自由刑,无疑于培养罪犯。因此,对罪刑不大的犯罪人尽量不收监。于是,缓刑、不定期刑、假释、保安处分、少年司法制度等一系列新的刑罚和司法措施便粉墨登场了。新派的刑罚目的就是为了防止已经犯罪的人再犯罪,首先考虑的不是以威吓来实现的一般预防,而是以教育来实现具体(所谓的特殊)预防。加罗法洛宣称:刑罚的目的不是去替私人复仇,而是保护社会免受犯罪人的进一步侵害,方法便是改变他的动机以引导他的行为,使其不再具有威胁性。严格地说,这些原则和措施已经与罪刑相当原则相去甚远了。作为刑罚,如果完全是教育而没有丝毫的惩罚之意,那其实也就不是刑罚了。新派的东西与旧派比较,解决犯罪问题的社会效果好,但容易妨碍和冲击法治。从价值追求上看,旧派追求公正,新派追求效益。两派所关注的则是刑事政策中的刑法制度问题,作为一种制度,是解决客观实际问题的操作规则,而不是理论逻辑,所以,它们所遇到的问题就像在解决其它社会问题中所遇到的问题一样:只能在公正和效益的永恒冲突中,从实际出发进行利弊选择。因为,制度作为一种实际操作的东西,除了在理论逻辑上以外,世界上不存在无任何弊病的制度。

  确实,从根本上说,刑法学中的两派以及犯罪学与刑法学的分歧是无法消除的。因为,它们在根源上存在矛盾:作为刑法学所坚持的法律逻辑,追求法治和公正,强调的是法律的一般性;作为犯罪学所坚持的解决社会实际问题,追求犯罪实际减少的社会效益,强调的是解决实际问题的灵活性。这里遇到的是一般与特殊的矛盾,也可以说是法治原则与社会实际问题的矛盾。法治不应被社会特殊问题所冲破,但是,法治也没有理由妨碍社会实际问题的解决。这两者的矛盾是客观的,在形式逻辑上是无法调和的,而作为刑事法律制度应用于社会实践时,却可以也应当予以一定的解决,这就是根据客观实际情况而两全其弊取其轻的一定的选择和协调。所以,这两个学派、两个学科的分歧在理论上是绝对的,而在实践中则是可以进行调和的、李斯特教授有句名言就来自这种认识的结论:科学上不妥协,立法可妥协。科学是原则,立法是实践,原则是不能动摇的,但原则运用到实践时,不可能是绝对的,必须做出某种让步,否则原则将无法在实践中行得通,原则也就没有用处了。事实是,理论作为实践中的原则,在实践上永远也不应该、实际也不可能达到逻辑极点,因为理论是逻辑上的,而实践是历史的。

  犯罪学作为一个学科与刑法学的最大不同是,它脱开了法律的框架,在法律之外,从社会等其他方面观察、研究整体的犯罪现象,研究犯罪的法律制度。如果说刑法学是在法律框架内研究犯罪(的法律规定),那么,这种法律框架则正是犯罪学所要检讨的部分内容。刑法学作为研究刑法的学科,它只能法学地研究犯罪,这是由它的学科任务所决定的。然而,犯罪问题不只是法律上的问题,犯罪作为一种社会存在,它首先是社会现象。因此,没有对犯罪的社会的、个人的等多方面的研究,人们是不可能全面、理性地认识和把握犯罪问题的。从这个角度说,菲利等实证学派(包括犯罪学)的最大贡献是:把人们对犯罪问题的研究和认识,从原来只有法律上的单纯研究和认识带到和扩大到了对犯罪的全面、整体地研究和认识中来。质言之,把人们从研究犯罪的法律引导到真正研究犯罪本身。刑法学只研究犯罪的法律规定,而犯罪学则是研究犯罪本身,这对人类认识犯罪现象来说是历史性的进步,具有里程碑性质的意义。与刑法学比较,这正是犯罪学的优势,是犯罪学的价值和贡献所在。不同学科有不同的研究方法。学科的不同研究方法之间不存在价值上的判断。刑法学对犯罪的法学研究方法是实现其学科任务的最重要的、也是最基本的方法。刑法学不能被代替,作为学科它有独立存在的必要和理由。刑法学应当被批评的是,不应当但不能由此否定犯罪学对犯罪问题的研究。如果没有对犯罪问题的犯罪学研究,就没有对犯罪问题的全面的。整体的和真正本质上的研究和把握。学科是人类认识客观世界成果和水平的标志,在学科的划分问题上,理论逻辑是次要的,社会需要和人类对社会知识积累而形成的学科(科学)是首要和首选的,只要社会需要而又具备独立学科的资格,就要以独立学科对待之。这不仅是对人类知识的尊重,更重要的是理论发展和社会实际的需要。在学科问题上,不能完全按照理论逻辑的标准来划分。否则,社会上就只能有学科“门”而没有学科“类”了。心理学是独立学科,犯罪心理学也是独立学科。不能因为犯罪心理学在理论逻辑上包括在心理学中而否定犯罪心理学的独立学科地位。随着人类认识能力的提高,在学科中分化出更为具体的学科是理论发展的必然。稍微注意一下那些以专业存在的政治学、经济学、社会学、心理学和法学等学科就会发现,它们中的学科分化不仅是必然的,而且又是必要的。这是种必然的发展趋势。当然,这种发展也有其弊病,为了避免和减少这种弊病,当今世界社会科学又出现了新的发展趋势。[page]

  众所周知,两派论争的结果是刑事古典学派吸收了很多实证学派的理论思想,促进了刑事政策的重大进步。正如德国著名刑法学家耶赛克所说:“在近代刑法史中,许多刑事政策的重大进步均要归功于犯罪学。少年刑法、限制自由刑的适用、对罚金刑的改革、缓刑和假释、缓刑帮助、保留刑罚的警告、矫正及保安处分和刑罚执行的改革等,在很大程度上均是建立在犯罪学研究工作的基础上的。”

  古典学派与实证学派论争的结果表明,学派的论争是社会客观需求的结果和产物,它最终的目的。作用也表现为社会实践的需要,而不可能是人为的,主观的,更不可能是为了学派而学派。因此,对学派理论观点的评价,也只能拿到具体时空之内的社会实践需要面前加以审视和判断。在一个刚刚建立起法治的国家,过多强调和运用实证学派的理论,或者在犯罪急剧上升而成为严重社会问题的时候和地方,仍然过多强调和运用古典学派的理论,就有不妥之处。符合本国现实的实际,是法学理论原则和制度的最高准则,这就是评价和进行学派论争必须坚持的实践原则。在实践面前,任何理论原则都得做出一定的让步,而无论实践如何,作为原则,让步只能是程度上的,而不会是根本的、性质上的,原则的基本属性是不能改变的。犯罪要减少,法治也必须坚持。在两者之间寻找到恰当的平衡点是理论家和社会管理者的共同责任。所以,问题的关键不是符合哪个学派,而是是否符合具体的客观实际。刑法学的体系是法律的体系,刑法学的理论体系不能、也无法摧毁,犯罪学代替不了;然而,接受了实证学派理论的刑法和刑法学,就再也不是古典学派的刑法和刑法学了。如果说建立在古典学派理论基础上的刑法和刑法学是近代的刑法和刑法学,那么,建立在实证学派基础上的刑法和刑法学则是现代的刑法和刑法学,这就是那些已经实证学派化了的西方发达国家的现行的刑法和刑法学。但是,实证学派的理论本质不是刑法学的,它永远不会形成完全区别于古典学派的独立的刑法学理论体系;如果真正形成这样的东西,那只能是在刑法连同它自己都消灭了的时候。

  这两个学派的论争,受益最大的是刑法学。犯罪学虽然在论争中获得了生存和发展,犯罪学的思想和价值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承认和实际运用,并且促成了一个新的刑法学派的诞生。但是,由于刑法学先于犯罪学产生,而且有着深厚的国家权力和公众基础,而犯罪学要否定刑法学的独立学科地位,其结果不仅是模糊了两个学科的界限,而且必然是像羊要吃狼一样而被狼吃掉,把一个刚刚诞生的犯罪学淹没在强大的刑法学学科之中了。在刑法学那里,犯罪学只是刑法学的一个学派;即使作为一个学科,犯罪学也只能作为刑法学的“奴仆”而成为为刑法学“服务”的辅助学科。这种情况在刑法学发达而犯罪学不发达的地方至今还余韵犹存。犯罪学一直在与刑法学学科界限不明的阴影之中艰难地发展着。所以,划清犯罪学与刑法学的科际界限,几乎成为犯罪学继续发展的前提。

  (三)

  在犯罪学产生以前,除了刑法学之外没有其它学科研究犯罪,因此不存在学科界限问题。当犯罪学产生以后,这个号称“犯罪原因学”的学科,由于也以“犯罪”为研究对象,于是使得这两个学科的科际界限出现并变得模糊起来。所以,如何划分两个学科的科际界限,就成为犯罪学诞生一百多年来的一个“老大难”问题。由于刑法学产生在先,且研究对象、方法和目的基本明确,所以,两个学科的界限实质是犯罪学的概念问题。明确犯罪学的概念是划分这两个学科科际界限的关键。通常,学科的概念和学科界限问题都是以学科研究对象来解决的,以学科对象为标准来划分学科的界限。但是,在解决犯罪学概念和犯罪学与刑法学的科际界限问题上,这个方法却无能为力了。在学科研究中,往往把学科对象作为评判学科的标准,一般地说,这是没有问题的。而面对两个学科研究所谓的一个对象的情况,问题就无法解决了。所以,要解决犯罪学与刑法学的科际界限问题,就必须到研究对象之外另寻出路,这就是要寻找决定学科研究对象的东西。在学科概念、学科界限等问题上,还有一个更重要、更基础的东西,这就是学科任务。学科的概念、对象、方法等这些基本的东西,都是由学科任务决定的。划分犯罪学与刑法学的科际界限,只能求助于学科任务。原南斯拉夫犯罪学家帕施奇曾经给犯罪学下过一个具有方法论意义的定义,他说:“犯罪学是为了预防和控制犯罪而把犯罪作为社会现象进行思辨和实证研究的科学。犯罪学的定义应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即对象、方法和作用(作用指目的和任务)。……这个定义所具有的特征是指出了犯罪学的实质要素和构成部分,即犯罪学的对象、方法和作用。这种分析的意义在于突出了在其它学科中也提到的犯罪学的基本问题,这些就是:一研究什么二怎样研究,三为什么要研究。”我们且不论这个定义是否严密、充分,仅就它向我们提示的作为犯罪学定义所包含的三个要素,无疑具有正确的指导意义,它为我们判断犯罪学与刑法学的科际界限标准提供了根据。

  学科的“作用”是就已经存在的学科目的和任务而言的。学科作用是学科产生时的社会需要。社会需要是学科产生的根本动因,或称首要条件;没有社会需要,学科就不可能产生。因而学科任务(学科目的是从另外角度而言的)在学科的三个要素中居于根本地位,它决定着学科的对象和方法。学科产生时的社会需要即学科任务是学科理论研究中确定、评价其它问题的最高原则和标准,甚至成为定义研究对象概念的原则和标准,至少决定着研究对象的范围、内容、方法,甚至是逻辑起点和理论方向。这样,只要把两个学科的任务区别开来,明确起来,从而也就逻辑地把研究对象和方法区别开来了,至少有了确定研究对象和方法的根据,有了判断学科界限标准的根据。学科任务是客观的,而不能是人为的,不能以研究者的个人好恶采取舍。学科任务的客观性为定义学科概念、划分学科界限提供了客观标准,使问题的解决变得可能和更加容易。

  犯罪学诞生于犯罪增加而传统犯罪理论及其刑法制度无能为力的历史背景下。“19世纪后期,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社会各种矛盾日益激化,导致各种犯罪尤其是累犯急剧增加,古典学派的刑法理论在犯罪对策上显得无能为力,按照传统的对应于一定犯罪科处一定刑罚的罪刑均衡原则,已解决不了累犯增加等新问题。”犯罪学是应社会预防和减少犯罪的客观需要而产生的。这样,从社会上有效预防和减少犯罪就成为犯罪学学科的直接任务。为了实现犯罪学的学科任务,寻找有效的犯罪对策,犯罪学就不能只从法律的角度研究和思考问题,而必须从更广泛的社会的角度研究犯罪现象的产生和发展变化规律。因此,犯罪学就要从社会现实(而不是从法律的规定)出发,通过对社会上犯罪事实(而不是法律规定)的实际调查,即实证的(而不是法律的逻辑分析、解释的)方法,研究群体(而不是个体)犯罪现象的(而不是犯罪行为)产生、发展变化规律,确定多方面的、有效的(不只是法律的)犯罪对策,因此,犯罪学是社会科学(而不是法学)。所以,概括地说,犯罪学就是研究作为社会现象的犯罪现象产生存在和发展变化规律及其对策的社会科学。而刑法学是从法律的规定出发,通过对法律上规定的抽象犯罪行为进行法律逻辑解释和分析的方法,研究个体犯罪行为的法律构成和刑罚适用。因此,刑法学是不同于社会科学的法学。这样,就在研究对象、方法以及学科性质上把犯罪学和刑法学区别开了。[page]

  (四)

  模糊犯罪学与刑法学科际界限的另外一个因素是贝卡里亚的《论犯罪与刑罚》的学科属性问题。贝卡里亚不是犯罪学的奠基人,而是近代刑法学的奠基人。他的《论犯罪与刑罚》所反映的古典刑法学派的思想奠定了近代刑法学的基础,所反映的是刑法学的学科任务和价值追求,与犯罪学存在明显区别。我国学者黄风在评价贝卡里亚的《论犯罪与刑罚》时指出:这部著作开创了刑法发展史的新纪元,他所提出的刑法原则具有革命性和系统性,后来几乎成为资产阶级刑法的准则。贝卡里亚在阐述写作意图时说:“本书将从刑事制度方面,研究这些保留着最野蛮世纪痕迹的法律,……向公共幸福的领导者勇敢地揭露这些法律的弊端”。刑事法律和刑事法律制度是贝卡里亚著作关注的核心问题。正是贝卡里亚著作提出的原则奠定了近代刑法学的基础。可以毫不夸张地说,没有贝卡里亚提出的古典学派的思想原则就没有近代意义上的刑法学。古典学派的理念是“法的秩序”,公正是其最高的价值追求。这是由它所产生的时代背景决定的。黄风在论述贝卡里亚《论犯罪与刑罚》产生的历史背景时指出,“……旧的刑事制度是何等可惜和可悲:它们挖空心思设计出无数酷刑,而用此去惩罚什么,这个问题连它们自己也没搞清楚;多少世纪以来,它们就是凭着一些虚伪无聊的神学教义、飘忽不定的道德信条和喜怒无常的个人意志,把无数过着正常生活的无辜者送上绞刑架,绑上火刑柱,它们用人类自己设计和制造的刑具,为人类的进步、经济的发展和文化的昌明设置屏障;那些混混沌沌的立法者和执法者用一些含糊不清的禁令使广大群众生活在朝不保夕、人人自危的险境之中,社会秩序和安定因此而受到自己的维持工具的破坏。”贝卡里亚提出的刑法原则反映了时代对法治的渴望和需求,奠定了近代刑法理论的基础。

  在犯罪学界,贝卡里亚的著作常常因为书中研究了以下两个问题而被看成为是犯罪学的著作:一个是犯罪原因,一个是犯罪预防。诚然,犯罪学要研究犯罪原因,但是,不能认为凡是研究犯罪原因的就都属于犯罪学。关于贝卡里亚研究的犯罪原因问题,黄风也有明确论述,他说:“贝卡里亚的学说虽然包含对犯罪原因的解释,但由于这种解释基本上是基于哲学原理的演绎,因此,大陆法系的学者一般认为它属于刑法学的范畴。”至于贝卡里亚著作中的犯罪预防问题,主要是从法律的明确性和执法的严肃性等法律问题上强调法制原则,也与犯罪学上的犯罪预防有明显的不同。总之,贝卡里亚的这部著作以及它所代表的古典学派的思想,其核心内容,方法、理论的基本作用(目的、任务)和价值取向等构成了近代刑法学的基本框架,与后来的犯罪学(即实证学派)截然不同,

  任何理论的产生都反映和体现着时代的要求。适应反对罪刑擅断的需要,贝卡里亚明确提出了罪刑法定思想。这一光辉思想,不仅是刑事法治的基本原则,同时更是近代刑法学根本原则。在罪刑擅断的时代,在法律的作用都可有可无的情况下,不可能有真正科学研究法律的空间和需求,因而近代意义上的刑法学是不可能产生的。只有提倡罪刑法定原则,才需要法律的确定性,才需要法律及法律适用的科学性,才有刑法学产生的需求和可能。贝卡里亚的思想包括了古典学派的基本精神和内容,所以说,如果说古典学派的学说是“标准的刑法学”,那么,贝卡里亚的思想是标准的刑法学思想,除了为了把刑法学包括在犯罪学之中的逻辑需要外,没有任何理由说贝卡里亚是犯罪学的奠基人,说他的著作是犯罪学的著作。

  (五)

  为了进一步划分犯罪学与刑法学的科际界限,有必要探讨刑法学所研究的犯罪的内容和方法,以便厘清刑法学对犯罪学的“越界”。在我国的刑法学教科书中,大都认为刑法学是研究犯罪与刑罚的科学。其实,严格地说,刑法学并不研究犯罪,它只是研究犯罪的法律规定而不是犯罪本身。德国刑法学家耶赛克称:“刑法学的核心内容是刑法教义学(刑法理论),其基础和界限根源于刑法法规,致力于研究法规范的概念内容和结构,将法律素材编排成一个体系,并试图寻找概念构成和系统学的新方法。作为法律和司法实践桥梁的刑法教义学,对司法实践进行批判性检验、逐渐翻新地适用刑法,从而达到在很大程度上实现法安全和法公正。”所以,从科学的意义上看,刑法学(传统注释刑法学)并不研究犯罪本身,它仅仅研究犯罪(和刑罚)的法律规定。当然,不能说刑法学绝对不研究犯罪,它只是根据刑罚的需要来研究犯罪。正像《意大利百科全书》所说,刑法学一方面可以理解为对刑事法律的解释学,另一方面也可以理解为“研究如何以法律为基础建立刑罚体系的科学或学说”。在刑法中,刑罚是法律的目的、核心和实质所在,是区别其他法部门的本质所在。刑罚决定和制约刑法学研究犯罪的基本问题。日本刑法学家西原春夫说:“刑法是规定刑罚的法律”。我国青年学者李海东指出,对于刑法,只能通过刑罚为联系点而定义刑法。在刑法和刑法学(注释刑法学)中,比较而言,刑罚是出发点和目的(直接目标),处于核心和主导的地位,而犯罪仅仅是刑罚的前提。刑法的基本目的是通过规范国家刑罚权而控制犯罪,这是在刑法之外看刑法。如果在刑法之内看刑法,就刑法的直接目的和作用而言,刑法是施用刑罚的法律根据。法律规定犯罪并不是它的目的,它的目的是对这种行为施用刑罚以便控制和减少之。刑法产生于社会对有秩序运用刑罚的需要。刑罚的运用是刑法产生的社会原动力和基础。人们为了对那些无法容忍的行为进行惩罚而制定了刑法,规定犯罪,定义犯罪。从立法的序列上看,人们是先感到有行为应当被惩罚,然后通过法律定义这样的行为为犯罪,并规定刑罚。施用刑罚的观念产生在对犯罪进行立法和定义之前。因此,刑罚规定着刑法的逻辑和范围,甚至定义着犯罪概念的内涵和外延(可以施用刑罚的行为才是犯罪,否则不是犯罪),自然也规定着刑法学的研究目的和范围。刑法学是在法律的背景和范围内、围绕刑罚的运用来研究具体的、法律规定的具体(个体)的犯罪行为。要有序地、在法律的规定下运用刑罚,不仅要对犯罪有法律的定义,而且还要有对法律规定的犯罪和刑罚的科学研究。这正是刑法学产生和发展的动力和基础。刑法学是为了正确地在法律规定上运用刑罚而研究犯罪的,犯罪是作为运用刑罚的前提而不是目的而被研究的。在刑法学中,犯罪是为了刑罚的依法运用而被研究的。[page]

  刑法学的这种研究目的大大地限定了对犯罪的研究范围和方法,决定了刑法学所研究的犯罪只能是法定的被施用刑罚的犯罪,只能是与法定的刑罚有关的犯罪,并且只能在法定的刑罚范围内研究犯罪。刑法学只在法律的范围和意义上研究犯罪,所以,刑法学只能是法学。刑法学没有可能像其它社会科学那样承担起对作为社会现象的犯罪现象的全面、整体的研究。如果说犯罪需要惩罚的话,刑法学所研究的“犯罪”仅仅是对作为社会现象的犯罪的整体研究的一个部分、一个方面,即法律规定(作为概念而被定义)的只是为了实现刑罚目的而与犯罪现象相关的犯罪的那一部分。仅仅在与刑罚有关的这个意义上才可以说刑法是规定犯罪的,刑法学是研究犯罪的,刑法学是为了和围绕刑罚的适用而研究犯罪,与刑罚无关的犯罪问题刑法学是不研究的。刑罚是刑法学研究犯罪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所以,准确地说,刑法学是以刑罚为核心研究刑法的科学,或者说刑法学是研究犯罪和刑罚的法律规定的科学。刑法学只是对法律现象进行的法学研究,而不是对犯罪现象本身进行的社会科学的研究。如果说科学是对研究对象规律的探索,那么,犯罪学产生之前,人类只有对犯罪进行惩罚的刑法学研究,或者说,只有刑罚的研究,还没有对犯罪现象进行规律性探索的科学研究。

  从上述论述看出,刑法学所研究的犯罪与犯罪学所研究的犯罪,从概念到研究的目的和方法,完全都是不同的。刑法学研究具体犯罪行为(的构成),目的是依法准确地运用刑罚,它是探讨法律规定的法学;犯罪学研究作为社会现象的犯罪现象(的规律),目的是预防减少犯罪的发生,它是探讨社会现象规律的社会科学。这是由它们的不同的学科任务和价值追求决定的。人们常常自觉不自觉地用“刑法学是研究犯罪”的命题来代替和排斥犯罪学对犯罪的研究,以为刑法学就是对犯罪的全面、整体的研究,而犯罪学的研究则是多余的,是与刑法学争夺阵地,从而掩盖和模糊了人们对犯罪现象进行理性研究的自觉性,延缓了对犯罪现象进行科学认识的进程。这是犯罪学被歧视和发展缓慢的一个不可忽视的原因。在这个意义上说,只有在犯罪学的研究中,才有可能获得对犯罪现象事实本身的理性知识。对于犯罪学与刑法学在研究内容、方法上的区别,我国年轻刑法学者李海东阐述得颇为清楚,他说:作为实验科学,在犯罪学与刑事政策学的研究中,我们可以使用一切适用于说明反社会现象和控制及其效果的方法,包括社会学、经济学、哲学、伦理学、政治学、心理学、生理学、统计学、生物学、人类学的方法。而刑事法学,尤其是刑法学,是一门规范科学,它要解决的问题是行为规则自身的目的、涵义及其适用,因此,它所适用的研究方法,只能是规范学的方法。分清这两类研究的属性及方法的不同,对于刑法学的研究是很重要的。刑法学的研究当然不能脱离犯罪学和刑事政策学的基本认识和研究成果,否则,刑法学的研究将是盲目的;但是,刑法学的研究只能在规范学的范围内引用并实现犯罪学中合理的成果与结论,而决不能背离规范科学及其目的的轨道去直接采取犯罪学或刑事政策学的研究方法。否则,刑法学的研究不仅会变得漫无边际,而且,它将可能失去其规范的功能而成为无法实际适用的东西,并可能直接为法外施刑提供理论根据。

  实际上,犯罪学与刑法学的研究内容和方法在客观上存在着清晰的界限。它们之间的不同是由它们的不同客观任务所决定的,不是人为的。从另外的角度说,要正确区别它们对象和方法的不同,必须以它们各自不同的学科任务为根据和标准。在确定的、客观存在的学科任务下,任何研究者都不应该也无法改变它们的研究对象和方法。如果改变了它们的研究对象和方法,那么就肯定会背离它们的学科任务,其附带的结果是造成两个学科界限的混乱,尤其是会造成犯罪学发展的迟缓。刑法学的研究目的是为了在法律规范内正确适用刑罚,因此,它的研究对象自然是正确适用刑罚的犯罪行为(的构成),注释法律的方法(包括对法律理论的逻辑分析方法)是其必然的主要的选择;它所研究的是犯罪发生后的补救措施,学科性质属于法学。由于法学研究对象(法律)和方法(规范学的方法)的特殊性,法学被排除在社会科学之外。美国著名学者毕勒斯坦教授说:“法学研究是第三个始终未能成为社会科学的领域。……注重研究普遍规律的社会科学家也以某种怀疑的眼光来看待法学。它似乎过于规范化了,太缺乏经验研究的根基了。它的各种法则不是科学的法则,它的背景似乎也太个别化了。”法学不可能像其他的社会科学那样去把研究对象作为社会现象进行全面、整体地探讨。为了弥补刑法的不足,在刑罚之外寻找犯罪对策,必须把犯罪作为社会现象对其进行规律性的科学研究和理性把握,这正是犯罪学产生的动力,是社会赋予犯罪学的历史使命,是犯罪学所承担的学科任务。犯罪学的研究目的是寻找直接预防和减少犯罪的对策,犯罪现象的产生、发展变化规律是其基本的研究对象,实证的方法是其必然的选择。如果说刑法学通过研究刑罚最终也是研究预防和减少犯罪的话,那只是它的间接作用,与犯罪学的直接任务是不同的。也正因为这样,在犯罪学看来,刑事惩罚是犯罪学所研究的犯罪对策的一部分。

  综上,可以对刑法学和犯罪学的区别粗略表述为:古典学派坚持的是刑法学理论,实证学派坚持的是犯罪学理论;前者是为了惩罚而研究犯罪,后者是为了预防而研究犯罪;前者追求有序的惩罚,后者追求有效的预防;前者的最高价值追求是公正,后者的最高价值追求是效益。两个学派和学科存在的矛盾是由它们的价值取向不同而形成的。古典学派理论有利于法治原则的贯彻和实施,但是由于过于刻板,缺少灵活性,不能更好地适应社会犯罪现象的复杂性,刑事法律制度的效果并不理想;实证学派的理论比较灵活,有利于对付社会上复杂的犯罪现象,实际效果较好,但是,“这是它的优点,不过也可能是它的祸根”,如果用得过分,容易冲击法治,实证派理论曾经被法西斯所利用概源于此。

  然而,犯罪学理论的价值是不应当低估的。从犯罪学对犯罪现象的宏观理性把握所应当起到的作用看,它应当像经济学和政治学对经济现象和政治现象的理性把握一样,虽然它现在还远远没有达到这样的目标,但是,在理论方法和方向上,则完全可以提供更广阔的视野。“犯罪学所能贡献的是一种比各个国家立法更广阔的视野,因为这个视野具有普遍性。其次是一种比刑法更为客观的视野,因为其不为公共秩序和打击犯罪的紧急需要所制约;最后是一种由社会学、临床学等不同学科研究成果所充实的视野。面对冰冷的刑法,犯罪学带来了科学的、人道的因素,并成为推一的可以使人们掌握犯罪事实的学科……对个人和社会的保护以及不可缺少的刑事司法现代化只能从犯罪学中获得益处。”西方刑法和刑法学史表明,没有犯罪学理论的支撑就没有刑法的现代化;犯罪学理论落后的地方,刑法和注释刑法学也不会很发达。刑法学应当重视从犯罪学中汲取营养,国家应当重视、支持犯罪学理论的发展。刑法学中的实证学派实际就是犯罪学理论的刑法学化,或者就是犯罪学理论本身。(犯罪学不能等同于刑法学的实证学派)正是犯罪学的理论推动了古典刑法学理论和刑事法律制度的进步和发展。《简明不列颠百科全书》指出:“如果没有实证学派,不但现在的犯罪学研究以及当代一些用作代替死刑和传统式监禁的办法如缓刑、缓期判刑、罚金、假释都将是不可想象的。”犯罪学推动了刑法学和刑事法律制度的现代化。没有犯罪学理念的刑事法律制度只能停留在古典学派的水平上。排斥和忽视犯罪学作用的观点和做法严重影响刑事法律制度的发展。当然,更不能把犯罪学理论完全刑法化和刑法学化,那样就彻底丧失了刑事法治。因此,必须从组织和学术两方面加强犯罪学与刑法学的合作,这是历史的必然,也是社会和双方发展的需要。正像耶赛克所说:“只有密切的、组织上有保障的合作,才能期望刑法(学)和犯罪学与其相临学科适应纷繁复杂和瞬息万变的社会要求。没有犯罪学的刑法(学)是个瞎子,没有刑法(学)的犯罪学是无边无际的犯罪学。”两个学派论争的结果是以实践所能接受的程度和可能为原则而互相吸收。这两个学科的合作还任重道远,然而,这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这在我国尤其如此。[p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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