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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地铁扬言自杀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7-15 13:02:50 人浏览

导读:

核心内容:李某在地铁轨道持刀扬言自杀,破坏地铁运营秩序,构成寻衅滋事罪。表现为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以下就由法律快车小编为你详细介绍。一、寻衅滋事罪寻衅滋事罪,...

  核心内容:李某在地铁轨道持刀扬言自杀,破坏地铁运营秩序,构成寻衅滋事罪。表现为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以下就由法律快车小编为你详细介绍。

  一、寻衅滋事罪

  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刑法规定主要有四种表现形式:①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③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④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二、案情简介

  被告人李某酒后跳入某地铁三号线轨道道床,并沿轨道向水产路站方向行走。地铁工作人员发现后立刻上前劝阻,李某猛地掏出菜刀,威胁他人不要过来,然后爬上轨道防护墙用菜刀抵住脖子扬言自杀,并且不让随后赶到的民警靠近,导致三号线列车双向停运,大量乘客滞留。

  李某的行为造成当日轨道交通三、四号线的运营秩序严重混乱,其中三号线停运66分钟,三、四号线多班列车晚点,其它换乘站点和列车车次的正常运营秩序受到严重影响。地铁运营方因该事件大量退票并发放致歉信。此外,为处置上述突发情况,还出动大量警力。

  三、审判结果

  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人李某酒后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破坏了社会秩序,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李某到案后认罪悔罪态度好且系初犯,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最后,法院依法当庭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9个月。[page]
  四、案例解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在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起哄闹事,应当根据公共场所的性质、公共安全的重要程度、公共场所的人数、起哄闹事的时间、公共场所所受影响的范围与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是否构成“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结合本案而言,轨道交通是城市主要的交通运输方式之一,每天有数百万乘客流量。轨道交通的正常运营秩序,对保障广大乘客出行安全、顺畅,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从公共场所受影响的范围和程度来看,被告人李某的行为不仅造成当日轨道交通三、四号线的运营秩序严重混乱,停运超过一小时,还对多个轨交站点和列车车次的正常运营造成了严重影响;从某地铁运营公司事后退票及致歉信发出的数量来看,遭受本次事故影响的可以直接统计的乘客就达数千名。法院综合以上情况认为被告人李某的行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应当构成寻衅滋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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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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