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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禁他人疑偷鱼 威胁殴打获刑罚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3-19 00:11:5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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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近日,江苏姜堰法院审理一起非法拘禁案,以非法拘禁罪判处被告人孙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十个月;钱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十个月;王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十个月;赵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2011年4月14日11时许,被告人赵某发现被害人李某骑摩托车到其承包养鱼的大圩内,

  近日,江苏姜堰法院审理一起非法拘禁案,以非法拘禁罪判处被告人孙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十个月;钱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十个月;王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十个月;赵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

  2011年4月14日11时许,被告人赵某发现被害人李某骑摩托车到其承包养鱼的大圩内,以为李某是专门过来偷鱼的,便迅速跑到李某面前,将其拦下,打李某一个耳光,并拿走李某鱼篓中的一只甲鱼。李某不承认过来偷鱼后,气急的赵某便撕扭着李某的外衣,将李某带到同是养鱼的钱某渔棚处。被告人钱某不分青红皂白,冲上前去就给李某两只耳光,并威胁李某,如果不把事情讲清楚就让其跪砖头。闻声赶来的同是承包鱼塘的王某和孙某对李某又是一阵殴打,并威逼李某打电话给其亲友,拿钱来赎人。无奈的李某不得不打电话将朋友顾某请来。13时许,被害人李某的朋友顾某等人来到现场后,四名被告同声要求拿钱才能放人,直到顾某替李某垫付1000元赔偿款给赵某后,四人才同意将被害人李某放走,整个过程长达2个多小时。

  案发后,被告人赵某、钱某、王某、孙某陆续来到当地派出所投案,被告人赵某将非法获得的1000元赃款退还给李某,并积极赔偿被害人李某的医药费合计人民币2225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四名被告采用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且具有殴打情节,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本案属共同犯罪,四被告均主动投案,自愿认罪,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案发后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且其所在社区也同意进入社区进行矫正,依法可以给予四名被告一定的考验期限,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和情节,以及我国刑法有关规定,遂作出了以上判决。

  宣判后,主审法官华宇特别指出,养殖场、鱼塘等农户如遇到有人偷窃财物时,应掌握犯罪分子详细的犯罪线索及时报警,通过公权力来维护自己的权利,决不能凭感觉凭意气冲动而为,否则不但于事无补,而且会带来无法弥补的惨痛教训。

  延伸阅读:量刑 刑事诉讼法全文

  (作者单位:江苏省姜堰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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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以恐吓信、恐吓电话等方式威胁他人人身安全,或者对证人及其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将被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也将受到同样处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通过信件、电话等途径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猥亵他人的,草案规定,将处以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的,处以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草案与条例相比凸显六大新意———一些老百姓反应强烈的违法行为将受到治安管理处罚,如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行为,以卖淫为目的的招嫖拉客的行为等。———单位违反治安管理也将受到处罚。现行条例规定的治安管理处罚仅对个人。草案规定,单位违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其规定;本法对同一行为规定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处罚的种类增多。草案在现行条例规定的警告、罚款、拘留等三种处罚种类之外,增加了吊销公安机关颁发的许可证。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的处罚。———调整罚款处罚幅度。现行条例规定,除对“黄、赌、毒”等行为规定可以处以最高3000元或5000元的罚款以外,对其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罚款处罚仅为1元至200元。草案根据不同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分别规定为200元以下、200元到500元、500元到1000元三个档次。———增加专章,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应当遵守的基本行为规范作出有针对性的规定。———处罚程序得到进一步完善。
  •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那么哪些情况算是情节严重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的;(二)多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的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四)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五)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 如果构成轻伤,打人者就涉嫌故意伤害罪,依法应被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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