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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行为是否构成自首?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3-18 23:06:44 人浏览

导读:

被告人欧某因家庭纠纷要求被告人周某找人教训被害人叶某,周某即纠集被告人郑某、李某、林某准备伤害叶某。2007年11月12日凌晨4时许,在周某的指使下,被告人郑某、李某、林某窜至饮食店门前,郑某用带备的胡椒喷雾剂喷射从该店走出的叶某脸部,李某、林某则各持一把刀

  被告人欧某因家庭纠纷要求被告人周某找人教训被害人叶某,周某即纠集被告人郑某、李某、林某准备伤害叶某。2007年11月12日凌晨4时许,在周某的指使下,被告人郑某、李某、林某窜至饮食店门前,郑某用带备的胡椒喷雾剂喷射从该店走出的叶某脸部,李某、林某则各持一把刀砍叶某多刀,致叶全身多处受伤倒地,后逃离现场。致叶某重伤。

  案发后,公安机关于2007年11月15日分别抓获被告人李某、郑某、林某,经审讯,被告人李某、郑某、林某对伤害被害人叶某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指认是周某指使他们伤害被害人叶某。被告人周某于2007年11月17日向公安机关投案,并供述了其在欧某的授意下,指使被告人李某、郑某、林某伤害被害人叶某的犯罪事实。在审讯过程中被告人周某供述其将一张用于作案的某住宅区的出入卡存放在朋友黄某家里。公安人员遂去到黄某家中搜查,在搜查过程中除查获出入卡外还查获一支手枪及十多发子弹,经审讯,黄某供述该支手枪及十多发子弹和出入卡均是被告人周某存放在他那里的。公安人员知悉该情况后,再回去审讯被告人周某,周某供述了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的犯罪事实。

  对于周某在故意伤害犯罪中构成自首情节并无争议,但对于周某在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犯罪中是否构成自首情节有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周某对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犯罪也构成自首。因为周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虽然未主动供述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的犯罪事实,但后来在公安机关的审讯下如实供述了该犯罪事实,依然符合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情形,应当认定为自首。

  另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周某对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犯罪不构成自首。周某虽然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但并未如实主动供述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的犯罪事实,其行为不构成自首。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周某对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犯罪不构成自首。因为《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这里的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既包括公安机关已掌握的罪行,也包括公安机关未掌握的罪行。被告人周某到公安机关投案时只如实供述了参与故意伤害犯罪的罪行并未如实供述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的罪行,即其只是对故意伤害犯罪投案自首,并非对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的罪行自首,且此时其因为对故意伤害犯罪投案自首而被采取强制措施,在此情况下,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只有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才构成自首,而周某在供述其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行时,公安机关已经掌握了周某的该罪行,因此其再在公安人员的审讯下供述非法买卖枪支、弹药不构成自首。

  延伸阅读:量刑 刑事诉讼法全文

  (唐甜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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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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