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能否构成交通肇事罪?
导读:
【案情】
一天,市民小李乘坐张师傅的出租车到饭店吃饭,刚到地方,张师傅就看到附近有人在招手想打车,就违规停车催促小李快下去。匆忙中,小李与骑电动自行车的小田相撞。虽然碰撞十分轻微,但小田还是摔倒了。张师傅觉得没有什么大问题,同时见自己的车也没有擦痕,于是就驾车离开了。小李也认为只是轻微的碰撞并没有察觉小田受伤,所以也离开了。小田在地上半天没有爬起来,周围群众见状,将其送到医院,被诊断为重型颅脑损伤。由于治愈希望渺茫,家属放弃治疗,仅用一般治疗维持,小田终因呼吸心跳哀竭死亡。随后,交警支队以交通肇事后逃逸导致现场被破坏无法分清责任为由,认定小李和小张共同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涉嫌交通肇事罪,移送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受理后认为:小李、小张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导致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经事故责任认定二人共同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经触犯《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问题】:
本案到底应该怎样来定性?
即:张师傅和小李的行为应该承担交通肇事逃逸罪的刑事责任呢?还是只应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呢?为什么?
【意见】:
1、既然已经造成一人死亡,小李和张师傅都构成了交通肇事罪。
2、张师傅的行为(违规停车)是主观故意的、所以才导致以后的交通事故,所以构成交通肇事罪,小李则是无意识的,因此不构成犯罪。
3、张师傅与小田的死亡没有必然联系,因此,张师傅不构成犯罪;小李撞着小田的行为,是导致小田直接死亡的原因,所以,小李构成了交通肇事罪。
4、张师傅和小李都没有主观故意,都不构成犯罪,本案属于意外事故。
【评析】
本案采纳的是第四种意见,即本案属意外事故,两人均不构成犯罪。
交通肇事罪一般发生在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因停车上下客人引发的交通事故比较少见。但无论何种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要追究肇事者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必须按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即首先行为人要存在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并且因此而发生重大事故,从而导致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本案中,发生了小田死亡的法律后果,小张和小李的行为事实上也违反了交通法规。但是否要承担刑事责任主要考虑以下两点: [page]
第一,事故责任认定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二条规定,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第三条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做出明确解释,即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本案中由于碰撞轻微,小张和小李并未意识到事故是由自己驾驶(乘坐)的车辆造成的,即其主观上不认为自己与事故有关,更谈不上逃避法律追究的问题,因而自然无法构成逃逸。所以本案的事故责任认定存在瑕疵,不应作为证据使用。
第二,违章行为的性质及法律责任问题。《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违章停车的法律责任在第九十三条做了规定: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由此可见,小张的违章行为应受的仅仅是行政上的处罚,并且,小张的违章和事故的发生并没有直接的因果联系。
再来看小李的违章行为。小李在下车时未尽到足够的注意观察义务,与小田相撞,导致其摔倒,因此,小李的违章与小田的摔倒具有因果联系。小田受伤后,其家人觉得没有治疗价值,放弃治疗后才死亡。因此,无法确定小田的死亡与事故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综上所述:小张和小李的行为不构成交通肇事罪,而应依据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文/唐甜甜(铜梁法院)
引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