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银行小官违法放贷7亿 逃亡13年称不知被通缉
导读:
原北京城市合作银行中关村支行资金部负责人冯伟,在行长霍海音的指使下,利用自己所管理的银行账外账户,对外违法放贷7亿余元,导致2.8亿余元贷款未收回。之后冯伟逃逸长达13年之久,其间还办了二代身份证并出国游玩,直到去年在黑龙江旅游时落网。因涉嫌犯违法发放贷款罪,今天上午冯伟在海淀法院受审,在庭上他说不知道自己被警方通缉,并称其上司霍海音的证言都是在一预审警察协助下的非法证据。
在逃时曾去办二代证
48岁的冯伟头发已斑白,进法庭后先向旁听席上的亲友点了点头。1997年,冯伟听说银行很多同事都因违法放贷而落网,当时他正在深圳探亲,后得知行长霍海音被捕后,便藏匿在广东深圳、番禺等地,一躲就是11年。
“我1997年到深圳看望父母,后来听说行里很多人被抓,就害怕了,”冯伟在庭上说,他从深圳的家里拿了近30万元,逃到外面租房躲藏。1999年7月,冯伟逃到广东番禺,以每月几十元租住农民房里,平时不敢出门,只是偶尔出门买菜,在番禺藏匿了十余年。“我一个人就和圈子里脱离了,自己想在广东先安定生活一阵儿,我拿着身份证租的房子,也没有警察过来查。”
2008年4月,冯伟忍耐不住寂苦,偷偷回到北京,住在前妻家里。为了试探自己是否有事,他专门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去办理二代身份证。
“这个事情到底怎么回事,我不清楚,最直接的办法就是去派出所办二代证,结果去了之后,派出所说可以办。我就知道原来没事。”冯伟在拿到身份证之后,又去办理了私人护照。当年8月,冯伟还带着前妻和孩子去欧洲玩了十多天。
2010年冯伟去黑龙江哈尔滨旅游,住在香格里拉酒店时,当地派出所民警找到他说身份证有问题,冯伟这才得知自己已被上网通缉了,后来被警方押回北京。
辩解称都是受行长指使
根据检方的指控,1992年10月至案发期间,冯伟先后任北京市中关村信用社(后改名为北京城市合作银行中关村支行)资金部经理、副主任,主管资金部相关工作。1993年至1997年间,被告人冯伟伙同当时的北京城市合作银行中关村支行行长霍海音(已判决),利用资金部所管理的银行账外账户,违反国家相关规定,以高于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吸收存款,并将吸收的存款以高于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高息,先后向北京天宝乐科贸有限公司等12家单位共发放贷款人民币7.46亿余元,其中有2.8亿余元尚未收回。
在法庭上,冯伟听完检方的指控,表示了异议。“我没有和霍海音策划预谋这件事,也没有批过贷款,我只是他下属部门的一个负责人,都是单位安排的正常工作,并没有和他运筹策划,作为资金部的负责人,我可以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我没有权力批贷款。”
认为上司证言系非法证据
冯伟在法庭上说,他原在工行当信贷员,于1991年调到中关村信用社的资金部,一进信用社他就被告知资金部可以绕过信贷部直接对外放贷,不用经过中国人民银行的审批。当时信用社为了能多对外贷款,将吸收的大额存款放在信用社单设的账户上。
1993年冯伟被任命为资金部经理,负责办理对外放贷手续。信用社单设的直接放贷账户由霍海音支配。而这个账户的资金主要来源于信用社非法吸收的存款,其存款利率的上限,都是由霍海音决定的,高于人民银行同期的利率水平。信用社先后累计吸收了几十亿元的大额存款。“高进高出”是霍海音非法吸收存款和放贷的特点,对外放贷也高于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水平。而按照国家规定,银行的信贷部对外贷款必须按照人民银行下放的指标,贷款要经过几级审批。
“信用社对外贷款只有霍海音有权力批准。只有他同意,资金部才能对外贷款。我只是负责贷款手续。专库里资金由霍负责,我们对贷款使用并不清楚。”冯伟交代,对于高息存款,霍海音规定了利率的上限是20%,他们就按20%往下谈,下限也要高于人民银行的同期利率水平。对于贷款审批和管理,资金部并不参与,但办理贷款的手续由他们办理。
冯伟的律师指出,对于信用社发起决策吸收高额存款,冯伟并没有参与,而发放贷款的权力也掌握在霍海音手里,冯伟并没有权力。“资金部包括冯伟是履行领导的指示,做具体的工作。”
对于霍海音指认冯伟参与了非法放贷的证言,冯伟反驳称“完全不对”。其律师指出,霍海音的证言是当时的北京市公安局预审处民警曾岩所做的,企图将责任推到冯伟身上,但曾岩之后因徇私枉法罪被判刑,因此霍海音有关冯伟的所有供述都是非法证据,应予排除。
截至发稿时,此案仍在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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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长霍海音被判死刑
冯伟的上司霍海音在担任北京城市合作银行中关村支行行长期间,违规揽得大量高息存款。作为信用社主任,霍海音集资金决策权、贷款发放权于一身。6年间,他多次为他人出具金融票证,多次采取支付高额利息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的手段,非法拆借、发放贷款。
1998年4月,霍海音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北京警方抓获,落网时其个人拥有24辆车、15套房。之后,霍海音因贪污罪、挪用公款罪、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发放贷款罪等罪名被判处死刑。
法院认定他侵吞公款人民币7000万元、挪用公款人民币10.5674亿元,还多次为他人出具金融票证,造成人民币3000余万元的重大损失。此外,霍海音当行长期间,还以为单位谋利为名,多次采取支付高额利息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的手段,非法拆借、发放贷款,造成了20多亿人民币的损失。
霍海音一案牵扯了大量人员。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有曾为成克杰、李纪周辩护的大律师张建中,他在代理霍海音一案的过程中涉嫌“伪证罪”被捕,后因帮助伪造证据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此外还有北京市公安局预审处民警曾岩,因在霍海音案中替其减轻罪责,后被法院以徇私枉法罪判刑15年。
法院查明,霍海音和曾岩、张建中等合谋,意欲通过采用伪造虚假授权委托书的手段,转让涉案的大连奔德,以期在名义上形成霍海音违法发放贷款所造成的重大损失已被挽回的事实,为霍海音减轻罪责。
霍海音对一些房地产商非法放贷,其中还牵涉到北京森豪公寓骗贷案。该案的主犯邹庆后被二中院以合同诈骗罪和信用证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香港富商、富国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李培国,也因非法占有霍海音挪用银行巨款得来的一公司价值9.52亿元的股权,犯诈骗罪和职务侵占罪,被一中院判处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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