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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产房里3.98万卖掉亲生骨肉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3-18 20:49:3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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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寄人篱下,捉襟见肘,她想到了腹中的孩子,一个罪恶的念头由此而生。余某,一位25岁的已婚妇女,自幼生长在南方边陲山区,因厌烦贫穷闭塞的山区生活,又与丈夫多次发生争吵,她不顾自己已有身孕,抛下丈夫和儿子,独自跑到江苏常州打工,投靠表姐于某(另案处理)。因

  寄人篱下,捉襟见肘,她想到了腹中的孩子,一个罪恶的念头由此而生。

  余某,一位25岁的已婚妇女,自幼生长在南方边陲山区,因厌烦贫穷闭塞的山区生活,又与丈夫多次发生争吵,她不顾自己已有身孕,抛下丈夫和儿子,独自跑到江苏常州打工,投靠表姐于某(另案处理)。

  因为怀孕、文化水平低等原因,余某在常州一连多天未找到工作。寄人篱下不自在,她整天愁眉不展。不过,与家乡有着天壤之别的城市还是让她不想返乡。考虑到一个人产子后不便抚养,余某渐渐动了把孩子生下来卖掉赚钱的心思。

  2010年10月,余某在江苏省沭阳县一家医院顺利产下了一名男婴。在此之前,余某就把卖掉孩子的想法告诉了表姐,表姐见钱眼开,遂通过朋友司某(另案处理)寻找买家,司某又找到亲戚吴某(另案处理),最终找到一名本地买家。在余某产子次日,买家就来到病房,以3.98万元的价格将男婴抱走。

  让余某没想到的是,表姐等中间人层层“扒皮”,告诉她男婴只卖了2.5万元,表姐还名正言顺地从这2.5万元中拿走1000元作为好处费。最终,余某及其表姐、中间人司某、吴某分别从赃款中分得2.4万元、7000元、7000元、1800元。

  实际上,于某没有正当职业,平时靠坑蒙拐骗为生,在卖掉表妹的儿子后,她又从外省买来一名少女和一名刚出生不久的女婴准备转手出卖。为掩人耳目,于某还让住在一起的表妹谎称女婴是她所生。

  这名少女因为在家乡未婚先孕,离家出走时在车站不幸被拐卖,又被于某买来等待出手。少女被于某控制后,一直伺机逃跑。一天,少女外逃成功,随即报警。很快,警方将于某捉拿归案。根据于某提供的线索,警方又将余某以及被拐卖的女婴一同带回派出所调查。面对警察,余某才将出售亲生儿子一事和盘托出。警方顺藤摸瓜,将司某、吴某抓获归案,被出售的男婴也被找回来。

  8月13日,沭阳县法院经审理认为,余某主观上以出卖为目的,客观上伙同他人将自己亲生男婴作为商品出卖,换取对应身价,构成拐卖儿童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

延伸阅读:量刑 刑事诉讼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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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家庭暴力属于婚姻法规定的法定离婚情况之一,通常存在证据证明家暴现象却又发生的,法院可以直接判处离婚而不需要进行调节。但是在家暴发生时应当注意收集以下证据,这些证据也是经常被法院所认可的证据。1.报警记录。这个报警行为可以是受害人自己做出的,也可以是听到或是见到家庭暴力的邻居做出的。派出所接到报警电话后,一般会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如果暴力正在进行,他们会出手阻止暴力,如果暴力已经结束,警察会将双方当事人带回派出所,详细询问事发的具体情况,并将双方陈述的记录下来,这就是报警记录。这份报警记录是反映存在家庭暴力最好的证据,由于是公权力机关做出的,证据效力比较高。如果施暴时,受害者无法报警,可以在施暴结束后的最短时间内,拨打110或者自己到派出所去报警,制作相关的记录。2.验伤报告。家庭暴力一般要求造成轻微伤以上结果,因此家庭暴力的验伤报告也是非常重要的证据。遭受家庭暴力报警后,警方一般会给受害方开具专门的验伤申请单,到指定的司法鉴定医院进行伤情鉴定。如果没有报警,受害方也可以自己去医院验伤,将伤情报告作为遭受家庭暴力的证据保存好。另外,当事人也可以把自己受伤情况拍成照片保存。值得提醒的是,受害方自己去验伤的报告和照片没有专门司法司法鉴定机关出具的验伤报告效力高,而且对于受害方自己的验伤报告和照片,对方在法庭上一般也会予以否认,会说成是受害方自己不小心受伤所致。3.证人证言。居住在经常发生暴力家庭旁边的邻居,一般对暴力情况都会有几分知情。可以请知情有愿意作证的邻居,到法庭上作证,该证人证言会成为指认家庭暴力很好的证据。经历家庭暴力的受害方一般还会寻求居委会等调解组织的帮助,该调解组织的人员也可以作为家庭暴力的存在出庭作证。4.认错书。家庭暴一般会经历一个紧张期、爆发期、蜜月期的循环。施暴者施暴后,在蜜月期通常会有一个悔过的表现。这时,他们会写下悔过书,保证不再动手,来乞求受害方的原谅。但是,只要打开了手,绝对不会就此罢休,家庭暴力会成为这个家庭的家常便饭。施暴者写的认错书会成为证明家庭暴力存在的证据,受害方一定要妥善保存,在认错书中,最好让施暴方写清楚家庭暴力的次数和时间,这样更加方便法院认定家庭暴力的存在。
  •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共同建造的房屋,或者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买、建造的房屋,是夫妻共有房屋,离婚时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20条规定: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补偿;(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司法实践的通常做法是:共有房屋能实际分割使用的,可以分割使用。对不能分割使用的,可以作价分给一方,另一方取得补偿。在确定房屋分给哪方时,应考虑双方住房情况、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 如果你有对方实施家庭暴力的证据,那么在起诉离婚时可以要求对方给予损害赔偿。如果你的房子是在你们婚姻期间分的,那么这也算是夫妻共同财产,但因此欠的债务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共同建造的房屋,或者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买、建造的房屋,是夫妻共有房屋,离婚时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20条规定: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补偿;(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司法实践的通常做法是:共有房屋能实际分割使用的,可以分割使用。对不能分割使用的,可以作价分给一方,另一方取得补偿。在确定房屋分给哪方时,应考虑双方住房情况、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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