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名男子KTV厢内强暴有孕服务员
导读:
为寻找刺激到娱乐城KTV包厢喝酒、唱歌,竟将怀有身孕的女服务员轮奸,却说自己是嫖娼,欲用钱“私了”,直到被抓捕归案时才知道自己已经触犯刑法。
KTV包厢内强暴女服务员
陈某,34岁,山东省定陶县人,初中文化,妻子在家务农,有一女儿7岁,在家上学。陈某初中毕业后就外出务工。张某,37岁,江苏省东海县人,初中文化。妻子在家务农,有一子一女,儿子15岁,女儿1岁,两个子女均在家。张某在2004年就来到宁波打工。
李某,23岁,贵州人,2010年10月份开始到该娱乐场所做服务员,事情发生时已有两个月身孕。
陈某和张某同在北仑一家工厂打工,二人都30多岁,老婆孩子都在外地老家。2010年12月10日下午,陈某与同事王某在饭馆吃晚饭、喝完酒后,为寻找刺激,约上张某一起到一家娱乐城KTV包厢内唱歌、喝酒,并点了一名女服务员李某到包厢内服务,陪他们点歌、喝酒、跳舞。四人喝了一箱多啤酒,都有醉意,李某已经喝醉。期间,王某曾向李某提出要她和陈某、张某发生性关系,并给钱作为补偿,但被李某拒绝。后来,陈某见李某已经喝醉,用暴力将李某强奸,期间李某几次拿起手机要报警,都被陈某夺下。张某也酒后冲动,无法控制自己,又觉得“反正陈某已经做了”,欲行奸淫时,被赶来的娱乐城经理等人制止,二人随后被民警抓获。
陈某和张某对发生的事情经过供认不讳,但却都狡辩说他们只是嫖娼行为,根本够不上犯罪,不是强奸。
嫖娼?强奸!
是不是娱乐场所内陪酒、陪唱歌的服务员就是不良从业者?如果违背卖淫人员的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是否不用承担刑事责任?
一位法律人士对此作出了解答,卖淫嫖娼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或者协助组织他人卖淫都是犯罪行为,娱乐场所内一律禁止卖淫嫖娼。部分娱乐场所管理混乱,成为卖淫嫖娼的窝点,新闻中也频频爆出娱乐场的涉黄事件,这些都容易给人造成误解,以为娱乐场所就是色情场所,陪酒、陪唱歌的服务员就是不良从业者。由此,这些服务员尤其是女性服务员受到性侵害的几率大大上升,甚至于这种侵害已经延伸到了娱乐场所内女性顾客的身上。
一审中,张某和他的辩护人提出,“张某是因为事前认识错误,以为给钱就可以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只是嫖娼”,法院没有采纳。一位法官说,“决定是否构成强奸的重要因素是事发当时作为被害人的妇女是否自愿,即使被害人是不良从业者,只要她当时不是出于自愿,也构成强奸罪。
在本案中,陈某和张某在事发当时明知被害人不是自愿的,有反抗行为,仍然强行与她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罪。” 一审认为,陈某和张某违背妇女意志,结伙使用暴力手段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罪,且具有轮奸情节,判处陈某有期徒刑11年,张某有期徒刑10年。后陈某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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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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