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犯信用卡诈骗罪
导读:
吴某犯信用卡诈骗罪
刑事判决书
(2010)静刑初字第152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某,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09年3月19日被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取保候审;2010年3月19日被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4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静检刑诉(2010)1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0年3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4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金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吴某于2007年4月向招商银行上海分行江宁支行申领招商银行信用卡(卡号:3568891105223978,5187188200384409)。截止2007年12月,被告人吴某共计透支人民币20773.80元,招商银行从2007年下半年开始,多次以电话、信函等方式向其催收,2008年1月至3月以《紧急通知函》多次要求还款,被告人拒不归还。
被告人吴某于2009年3月12日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后被告人退缴了全部赃款。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陈一彬的证言、银行卡交易明细、催收记录及被告人的当庭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期限透支,并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仍不归还,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正确。鉴于被告人有自首情节、退赔了全部赃款,依法可减轻处罚。据此,为维护金融管理秩序,严肃国家法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吴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罚金应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孙 玮
审 判 员 姜 灏
人民陪审员 赵启敏
二O一O年四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心颖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引用法条
相关知识推荐
工行内蒙古分行为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加强对信用卡套现风险的跟踪监控与调查处理力度,采取了以下工作措施:一是充分利用信用卡风险实时监控系统、信用卡收单风险监控系统
【案例导读】如果您在生活和事业中遇到某些疑问或困惑,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尽可能及时地邀请有关专家来解答您的问题。【案例正文】主持人:信用卡对大家来说一定不会
核心提示:信用卡欠款不能按时还怎么办?可以考虑的解决方法有:及早致电客服协商延期还款;支付最低还款额;更改最后还款日等方法,具体内容,下面就由法律快车的编辑为您
核心提示:利用信用卡诈骗的方式不同,其量刑数额也不同,一般来说,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即为数额较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即为数额
本人在国外,身份证到期可以委托家人代办。委托家人代办存在限制条件,各省市规定不一样,可以咨询当地公安机关。已申领过二代证及指纹信息录入的,在外期间居民身份证丢失
当事人在网络上赌博,数额较大的行为属于赌博罪,其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我国《刑法》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
刑事拘留37天后无罪释放不可以要求赔偿。法律规定,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的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