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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徐a犯交通肇事罪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3-18 16:31:49 人浏览

导读:

交通徐a犯交通肇事罪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0)闵刑初字第385号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自报徐a,男;因本案于2009年10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刑诉[201

交通徐a犯交通肇事罪

上海闵行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0)闵刑初字第38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自报徐a,男;因本案于2009年10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刑诉[2010]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a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a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10月12日16时20分许,被告人徐a驾驶牌号为“豫P46380”的重型自卸货车沿上海市闵行区丰南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浦星路路口西侧600米处时,与推行自行车由北向南横穿丰南路的被害人陶a相撞,致陶a倒地被该货车右前轮碾压后当场死亡。

经法医鉴定,陶a死因符合颅脑损伤及多发伤。公安交警部门对此次事故认定,被告人徐a承担事故全部责任,陶a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徐a打电话报警,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交通事故的经过。

上述事实,被告人徐a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陶b、王a的证言,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相关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复印件,公安部门《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法医鉴定结论,上海市道路交通事故鉴定中心《检验报告书》、《鉴定书》,公安交警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a作为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律、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徐a有自首情节,其亲属已代为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依法可从轻处理。据此,为严肃国家法制,维护正常的交通运输秩序和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徐a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0月12日起至2010年5月1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

审 判 长 潘丙林

审 判 员 杨 超

人民陪审员 蔡全荪

二O一O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顾菊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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