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刑法 > 刑法案例 > 某制药企业生产假药罪的辩护

某制药企业生产假药罪的辩护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7-13 19:35:24 人浏览

导读:

一、基本案情公诉机关指控:2006年下半年,被告人于×勇、盛×礼、王×春、徐×波等人预谋生产、销售假心可舒药片,2006年11月至2007年7月由被告人盛×礼出资,被告人于&t...

  一、基本案情

  公诉机关指控:

  2006年下半年,被告人于×勇、盛×礼、王×春、徐×波等人预谋生产、销售假心可舒药片,2006年11月至2007年7月由被告人盛×礼出资,被告人于×勇、王×春、郭×洲多次联系山东某制药企业总工程师被告人宫××,被告人宫××在既无委托手续,又未办理相关加工手续的情况下,先后二次在山东某制药企业组织生产假心可舒药片390件(9600片/件)共计3744000片,后被告人于×勇、盛×礼、王×春在潍坊经济开发区邢石村狐狸场等地对假心可舒药进行包装,将其包装为山东沃华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寿山”牌处方药心可舒,由被告人徐×波先后七次将七万盒假心可舒药销售至河北某医药公司,非法经营得款895520元。

  根据以上事实,公诉机关请求法院依法以生产、销售假药罪追究各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自案件审查起诉阶段,我们接受委托担任被告人宫××的辩护人。

  二、辩护工作

  接受委托后,我们根据案件进程,有条不紊地展开工作:

  在案件审查起诉阶段,我们向犯罪判决,全部采纳了我们提出的本案被告人不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的辩护意见,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人宫××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