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停用排污设施 茧丝公司被罚二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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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
2020-03-18
15: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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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10月25日,江苏省海安县法院向未经环保部门同意便停运污水处理设施并超标排放的该县某茧丝制品公司下达了准予强制执行的行政裁定书。2006年4月3日,海安县环境保护局依法到该茧丝制品公司进行现场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正在从事白厂丝生产,2组自动缫在运行,污水处
10月25日,江苏省海安县法院向未经环保部门同意便停运污水处理设施并超标排放的该县某茧丝制品公司下达了准予强制执行的行政裁定书。
2006年4月3日,海安县环境保护局依法到该茧丝制品公司进行现场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正在从事白厂丝生产,2组自动缫在运行,污水处理设施处于停运状态,缫丝废水未进入污水处理设施进行有效处理,直接排放至外环境,经取样分析,厂区外排放口废水中主要污染物CODcr、SS浓度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一级排放标准限值。据此,海安县环境保护局对该公司作出责令立即恢复水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污水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排放;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并因其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申请复议又不提起诉讼且不履行,而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海安县法院审查后依法作出了上述裁定。
评析:水作为生命之源一旦受到污染,将破坏生态平衡,直接危害人类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影响经济和社会的持续稳定发展。因此,我国历来注重水污染的防治工作,并初步形成了水污染防治的规律、法规体系。目前调整水污染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规就有:1984年5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水污染防治法》(1996年5月进行了修订),1989年7月国务院发布的《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等。此外,国家有关部门还公布了《地面水水质标准》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等环保技术标准。
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第14条第2款规定,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其水污染物处理设施必须保持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必须事先报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批准。该法第48条规定,违反本法第14条第2款规定,排污单位故意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排放污染物超过规定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责令恢复正常使用或者限期重新安装使用,并处罚款。《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41条规定,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第48条规定处以罚款的,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本案中,该茧丝制品公司未经许可,擅自闲置、停运水处理设施,缫丝废水未经有效处理,超标排放,已违反了上述规定,自应受到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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