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破坏电力设备罪案例分析
导读:
公诉机关重庆市永川市人民检察院。
被害单位:重庆市永川市供电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付建中,董事长
被害单位:重庆广播电视网络传输有限责任公司永川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唐世德,经理
被害单位:重庆市电信有限公司永川市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谭春祥,总经理
被告人黄正良,小名黄五,男,1969年4月2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永川市人,小学文化,农民,住永川市宝峰镇五段杨大口村大岚坳村民小组。2005年10月1日因本案被永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11月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永川市看守所。
重庆市永川市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刑诉(2005)第6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正良犯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罪、破坏电力设备罪,于2006年3月10 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同时永川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永川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喻廷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正良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重庆市永川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5年8月至9月间,被告人黄正良用二锤数次敲打重庆市电信有限公司永川分公司堆放于宝峰镇杨大口村公路边,及位于该村正在使用的通信电杆,致使尚未使用的两根电杆及正在使用的五根电杆被毁,被告人取出里面钢筋,销赃后获赃款6元;被告人行为致使重庆广播电视网络传输有限公司永川分公司架设于电信公司电杆上的闭路线被毁坏。经永川市价格鉴定中心评估,毁坏财产价值3442元。2005年9月29日晚8时许,被告人黄正良用二锤敲打永川电力公司位于宝峰镇杨大口村张家坡的东支线新杨4号高压电线杆,致使该高压电杆根部严重受损,造成电力公司因恢复和保护该电杆用去各种费用550元。认定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了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罪、破坏电力设备罪,因被告人的行为给被害单位重庆市电信有限公司永川分公司造成的损失 1484元;给重庆广播电视网络传输有限公司永川分公司造成的损失2018元;给重庆市永川市供电有限责任公司造成的损失550元应当赔偿。要求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人黄正良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表示愿意赔偿被害单位的损失,但现无赔偿能力。
经审理查明:2005年8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黄正良为了盗窃电杆中的钢筋,销赃后获取非法利益,用二锤将重庆市电信有限公司永川市分公司堆放于宝峰镇杨大口村公路边尚未使用的两根通信用电杆敲碎,取出里面钢筋。被告人黄正良还用二锤数次敲打该公司正在使用的通信电杆,导致电信公司被毁电杆7 根,电杆上架设的通讯线以及重庆广播电视网络传输有限责任公司永川分公司架设在电杆上的闭路线被毁坏。经永川市价格鉴定中心评估,重庆广播电视网络传输有限责任公司永川分公司造成损失为2018元,重庆市电信有限公司永川分公司造成损失为148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案件登记表、发案报告表、报警案件登记表、立案报告表、立案决定书、破案报告表证实案件破获经过。
2、被告人黄正良供述作案经过与审理查明的事实一致。
3、证人胡某证实:9月18日,我听说我们电信公司的电话线杆子倒了两根。当晚我就到现场去看,看见9号电话杆被敲了没有倒,10、11号电线杆已经断了倒在地上,上面的电话线已经断了搭在下面的照明电线上。电杆是从地面上30公分处断的。电线杆的所有权属电信公司,但电线杆上有闭路线,是公司同意宝峰政府搭在上面的。听当地群众说是当地一个叫黄五的将电杆敲碎后取里面的钢筋来卖。
4、证人马某某证实:2005年9月7日,我看见邻居黄正良把偷来的钢筋卖给收购店的老板。钢筋是他偷盗离我家100米左右电信局放在地上正准备要安装的通信电线杆内的。我看见黄正良击打电杆有四次。
5、证人姚某某证实:2005年8月下旬左右,我看见黄正良,用二锤和钢钎打电信局放在公路边的电线杆子,我看见他打的第一根。时间又隔了一个星期左右,我又看见黄正良在用二锤、钢钎打正在使用的电信局电话线杆子,我看见他打正在使用的电线杆有两次。2005年9月18日下午14时至15时左右,看见黄正良打的电线杆倒了,杆子倒下后,闭路线和电线被压断了,我家的电表被烧坏,电视机的信号也没有了。
6、证人张某某证实:今年农历8月初8、初9的时候,当时是中午12点到13点左右,我从家里出来到宝峰街上办事,看见黄正良拿着铁锤和钢钎在公路边,我当时也不知道他要干什么。第二天就听说电杆被打坏了。
7、证人胡某某证实:2005年8月18日下午3点多钟左右,我看见黄正良用二锤打电杆,他打电杆是为了取里边的钢筋,我看见他的时候,他已打了一米多,并在继续打。
8、提取笔录 、扣押清单证实:从黄正良家中提取并扣押黄作案工具二锤、钢钎及黄正良所盗的部分钢筋。
9、刑事照片证实被被告人黄正良敲坏的电杆的现场情况。
10、永川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黄正良毁坏的电杆价值2147元。其中:电信公司七根电杆价值1484元。毁坏的广播电视网络传输有限责任公司永川分公司损失价值2018元。
2005年9月29日晚8时许,被告人黄正良用事先准备好的二锤,敲打重庆市永川市供电有限责任公司位于宝峰镇杨大口村张家坡的东支线新杨4号高压电线杆,致使该高压电杆根部严重受损,杆基5cm-15cm处三分之一的钢筋外露,被害单位因恢复和保护该电杆用去各种费用5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案件登记表证实2005年9月29日,群众举报宝峰镇杨大口村张家坡的高压电线杆底部被人敲坏。
2、被告人黄正良供述:我在2005年9月29日晚上,我带家里的二锤到我家附近的张家坡敲了一根敲压线电杆,只敲了一半,没有敲断。高压线的线路是通往本村五队和三队的。
3、证人张某某证实:2005年9月底,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当时是晚上八点钟左右,我在家里听到外面有敲击的声音,我就到我屋背后去看,看见黄正良正敲我屋背后的高压电线杆子,电线杆子脚下已经被敲了一半。黄正良听见狗叫又有人去看,十分钟左右就走了。
4、刑事照片证实被被告人黄正良敲坏的电杆情况。
6、重庆市永川市供电有限责任公司证明:高压电杆加固(劳务)费550元。
7、证人谭某某、谢某某、毛某某、谢某某证实:黄正良家族无精神病史,黄正良自幼精神正常。[page]
8、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司法精神病学鉴定书证实被告人黄正良轻度精神发育迟滞,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被告人黄正良对此无异议。法庭认为,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收集程序合法,证据内容客观真实,能够证明指控的事实,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正良故意破坏正在使用中的广播电视设施、电力设备,其行为足以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罪、破坏电力设备罪,应对其实行数罪并罚。因被告人黄正良的犯罪行为,给被害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赔偿。为了维护公共安全,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七)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正良犯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5年10月1日起至2010年9月30日止。)
二、由被告人黄正良赔偿重庆市电信有限公司永川分公司的损失1484元;赔偿重庆广播电视网络传输有限公司永川分公司的损失2018元;赔偿重庆市永川市供电有限责任公司的损失55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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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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