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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案例分析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3-18 09:51:1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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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被告人周普贵,男,1949年2月13日生于江西省湖口县,汉族,小学文化,原系湖口县公安局看守所副所长,住该所宿舍。因涉嫌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湖口县人民检查察院于1999年1月15日决定取保候审。辩护人沈水英,系江西赣北律师事务所律师。湖口县人民检察院以湖检
被告人周普贵,男,1949年2月13日生于江西省湖口县,汉族,小学文化,原系湖口县公安局看守所副所长,住该所宿舍。因涉嫌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湖口县人民检查察院于1999年1月15日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沈水英,系江西赣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湖口县人民检察院以湖检起诉字(1999)第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普贵犯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于1999年2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口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沈腊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普贵及其辩护人沈水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湖口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998年12月30日8时许至31日8时,被告人周普贵与干警赵昊在湖口县看守所值班。31日凌晨1时许,被关押在2 号监房内的彭当初、柯光霞、王牮叫醒同监号的其他人犯,采用搓绳索拉、撬等手段,将通风窗的两根钢筋拉弯抽下,待武警换岗时8名在押人犯全部翻窗逃跑。被告人周普贵与赵昊在8名人犯越狱后才查巡2号监房,违反了有关规定,导致该监房在押人犯全部越狱逃跑。被告行为构成犯罪,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周普贵辩称:责任并不全在我,深夜我仍坚持了查巡。

  辩护人沈水英的辩护意见:被告人在看守所工作期间,多次被评为先进工作者,请量刑时予以考虑。

  经审理查明:1998年12月30日8时至31日8时,被告人周普贵与干警赵昊依例在湖口县看守所值班。30日上午下雨,被关押在该所2号监房内的彭当初起意伺机越狱逃跑。下午2时许,彭当初等人将被单撕开搓成绳子,彭当初站在刘帆的肩上,将绳子拴在北墙上的通风窗左边第二根钢栅的下端,将该钢栅拉弯。因怕看守所值班人员发现,彭当初等暂停作案。31日凌晨1时许,彭当初叫醒同监号的其他人员,在彭当初的指挥下,反复对窗栅拉、撬、顶,直至5时许才将通风窗左边两根钢栅拉弯抽下。待6时许武警换岗时,整个2号监房的8名在押犯集体翻窗逃跑。犯人逃跑后,被告人周普贵才发现。经武警部队及全县军民紧急搜捕,元月3日将8名越狱犯全部抓获。

  另查,《看守所条例》第十六条及《公安机关看守年安全大检查和值班巡视暂行规定》第八条规定巡视间隔时间不得超过20分钟,深夜和上下班更要加强巡视。

  本案证据主要有:(1)证人彭当初、柯光霞、王牮、刘帆、石乾龙、史剑敏等(均系被抓获的越狱逃犯)证词。主要内容均为:深夜1时直到凌晨6时没有值班干警巡视2号监房;(2)现场照片;(3)被撬下的两根通风窗钢栅;(4)用被单搓的绳索。上列证据均经庭审质证无误,足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普贵身为看守所副所长,在值班期间,严重不负责任,懈怠职守,未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从而未能及时发现越狱行为,导致8名在押人犯全部翻窗越狱逃跑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因被告人确有悔罪表现,且符合适用缓刑的各项条件,故可依法宣告缓刑。为维护正常的司法管理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普贵犯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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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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