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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一邮政所长贪挪96万被判14年半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3-18 09:39:2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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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中国法院网讯3月2日,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判处会昌县邮政局筠门岭邮政所原所长管东红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万元。被告人管东红,原系江西省会昌县邮政局筠门岭邮政所所长兼综合营业员,曾任江西省会昌县邮政局

中国法院网讯 3月2日,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判处会昌县邮政局筠门岭邮政所原所长管东红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万元。
被告人管东红,原系江西省会昌县邮政局筠门岭邮政所所长兼综合营业员,曾任江西省会昌县邮政局白鹅邮政所所长兼综合营业员。

法院审理查明,2003年2月至2006年2月期间,被告人管东红利用担任会昌县邮政局白鹅营业所所长的职务便利,采取收不入帐的手段,将温某某等24位储户的32笔定期储蓄存款共计92.646万元侵吞。

2006年3月底至4月初,被告人管东红利用担任会昌县邮政局筠门岭邮政所所长的职务便利,将该所4万元汇兑资金挪为个人使用,其中6000元用于归还其之前挪用的会昌县邮政局种子款,2万元归还个人欠款,1.4万元归还储户肖某某的储蓄款。4万元汇兑资金至今未归还。案发后,侦查机关追回赃款13.8312万元。

该院一审审理认为, 被告人管东红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收不入帐的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其行为构成贪污罪;被告人管东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三个月未还,其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鉴于被告人管东红认罪态度较好,退还了部分赃款,在量刑时酌情予以从轻考虑。遂作出如上判决。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管东红表示服判,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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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假释要符合法定条件才可以,假释的条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适用条件】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因此如果被判盗窃罪满足上述情况的,可以依法进行假释。
  • 涉嫌抢劫罪,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局应当依法立案侦查。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抢劫巨额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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