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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查“三类罪犯”刑罚变更执行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7-02 19:12:2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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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核心提示:3月2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全国检察机关启动开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专项检察活动,剑指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要求重点监督职务犯罪、金融犯罪、涉黑犯罪等三类罪犯刑罚变更执行情况...

  核心提示:3月2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全国检察机关启动开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专项检察活动,剑指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要求重点监督职务犯罪、金融犯罪、涉黑犯罪等“三类罪犯”刑罚变更执行情况,严查背后的司法腐败。按照高检院印发的《关于开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专项检察活动的通知》,活动将在5月底结束清理摸底阶段工作。以下是详细内容介绍。

  河南省检察机关受理了7件违法减刑、假释举报线索,正在组织进行调查核实;海南省检察机关监督监狱对保外就医的“三类罪犯”重新体检,收监执行了19人;贵州省贵定县检察院立案查处一起监狱民警利用减刑、假释受贿案件……在全国检察机关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专项检察活动开展两个月之际,记者从最高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厅了解到这样一组数据情况。

  动员部署:领导重视,全员培训

  从检察机关依法查处的相关案件情况来看,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工作确实存在一定问题,全国两会代表委员有所反映,新闻媒体也有披露,人民群众对此高度关注。全国检察机关开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专项检察活动,是民之所盼、检之所应。

  一系列研究部署,充分印证了高检院党组和曹建明检察长对开展专项检察活动的高度重视。

  2月26日,高检院党组召开专门会议,研究通过专项检察活动方案并报中央政法委;3月20日,曹建明检察长在全国检察机关贯彻全国两会精神电视电话会议上,专门就开展专项检察活动提出部署要求;高检院成立专项检察活动领导小组,由常务副检察长胡泽君担任组长、副检察长李如林担任副组长……

  高层方向明确,地方行动迅速。

  高检院印发专项检察活动方案和3月20日电视电话会议召开后,各地检察机关迅速成立专项检察活动领导小组,公布举报电话和网址,结合实际细化专项活动实施方案,其中22个省级检察院检察长担任领导小组组长,10个省级检察院专门召开电视电话会议或专题工作会对专项活动进行部署。[page]

  在做好动员部署工作的同时,检察机关配齐配强监所检察人员,提高监所检察干警综合素质。

  4月25日,通过电视电话会议系统,高检院监所检察厅对全国四级检察机关监所检察部门全体人员进行了专题网络培训,深入解读中央政法委5号文件出台背景、意义等,推动专项检察活动深入开展。四川省检察院举办了全省检察机关专项检察活动专题培训班,集中学习中央政法委和高检院相关文件,就开展专项检察活动遇到的问题进行交流探讨……

  高检院监所检察厅负责人介绍,通过动员部署和专题培训等,监所检察人员一致认为,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针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集中力量、集中时间开展一次专项检察活动,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和社会关切,十分必要。

  清理摸底:突出重点,加强协调

  突出重点,重拳出击人民群众反映最强烈的突出问题,是专项检察活动的鲜明特色。

  据介绍,专项检察活动中,各地检察机关始终把专项检察的重点,对准“三类罪犯”等“有权人”、“有钱人”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比如,安徽省检察院制定了《关于对“三类罪犯”建立检察档案有关事项的通知》,对建档工作的内容、要求等进一步细化,切实做好清理摸底工作。山东省检察院制定了《“三类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审查表》和《“三类罪犯”检察台账》,利用举报电话和网站已受理2件举报线索等。

  与此同时,各地检察机关严查隐藏在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背后的司法腐败,积极查办相关职务犯罪案件。比如,四川省检察院统一制作了《四川省检察机关开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专项检察活动调查问卷》,通过问卷调查进一步拓宽发现案件线索渠道。浙江省检察机关立案查处多起减刑、假释中的职务犯罪案件。福建鼓山、江苏海安、湖北武汉等地检察机关均分别立案查处了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等。

  为确保专项检察活动不走弯路、取得实效,高检院对内强化综合指导和督促检查,对外加强沟通协调和舆论引导,在系统内形成上下合力,在系统外赢取理解支持。[page]

  据介绍,专项检察活动开展以来,高检院对各地检察机关的请示问题,及时进行研究和答复,指导解决专项活动中遇到的具体困难和问题。近日,高检院监所检察厅派出三个工作组,分赴河北、内蒙古、辽宁、河南、重庆、四川等6个省区市,对专项检察活动第一阶段工作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在专项检察活动中,高检院及时将活动简报报送中央政法委,抄送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司法部等相关部门。各省级检察院积极向当地党委、人大汇报专项活动情况,与当地法院、公安、司法等相关部门召开联席会议,争取相关部门的理解、支持和配合。辽宁、重庆、新疆等地检察机关还邀请人民监督员参与此次专项检察活动,充分发挥人民监督员的监督作用。

  高检院监所检察厅负责人表示,在相关部门的支持配合下,专项检察活动通过清理摸底工作,掌握了当前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工作存在的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建章立制:构建长效机制,力求标本兼治

  5月底,专项检察活动将结束第一阶段的清理摸底工作,转入核实、纠正和查处违法问题的第二阶段。

  “近期我们正在根据各地上报材料情况和三个检查工作组了解到的情况,对第一阶段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分析,查找问题,分析不足,研究推动第二阶段的有效措施和方法。”高检院监所检察厅负责人介绍说,高检院将对各地清理摸底情况、发现纠正违法情况、查处职务犯罪案件情况、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情况进行全面督促检查和指导。

  值得一提的是,以专项检察活动为抓手,健全工作机制,构建长效机制,贯穿整个活动始终。

  据介绍,为贯彻落实中央政法委5号文件,结合专项活动的开展,高检院监所检察厅起草了两个规范性文件———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职务犯罪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实行备案审查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的规定。其中,后者对2007年高检院制定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减刑、假释法律监督工作的程序规定》进行了全面修改,解决检察机关如何审查减刑、假释案件材料,如何向人民法院提出检察意见,如何出席法庭,如何审查减刑、假释裁定等问题。“目前这两个文件均处在修改阶段。”高检院监所检察厅负责人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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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防卫过当,避险过当因为超过了必要限度,所以属于违法行为。因为合法的行为是不用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而防卫过当,避险过当应认定为违法行为。紧急避险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即所损害的利益等于甚至大于所保全的利益。避险过当应当负法律责任,但在刑事上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刑法第21条第2款规定:“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在刑法理论上,把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而造成不应有的危害的行为,称为避险过当。避险过当不是一个罪名,在追究其刑事责任时,应当在确定其罪过形式的基础上,以其所触犯的我国刑法分则有关条文定罪量刑。在避险过当的罪过形式中,大多数是疏忽大意的过失,就是应当预见到紧急避险所损害的权益大于或相当于其所保全的权益造成不应有的危害。当然,在少数或个别情况下,可能由间接故意或过于自信的过失构成避险过当。由于避险过当在主观上是出于保全合法权益的动机和目的,在客观上发生在紧迫的情况下,因此,对于避险过当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 刑法第七节假释第八十一条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第八十二条对于犯罪分子的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的程序进行。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假释。第八十三条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十年。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第八十四条被宣告假释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二)按照监督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三)遵守监督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监督机关批准。第八十五条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予以监督,如果没有本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公开予以宣告。第八十六条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 第一条减刑、假释是激励罪犯改造的刑罚制度,减刑、假释的适用应当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最大限度地发挥刑罚的功能,实现刑罚的目的。第二条对于罪犯符合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可以减刑”条件的案件,在办理时应当综合考察罪犯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第三条“确有悔改表现”是指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认罪悔罪;(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三)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四)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对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罪犯,不积极退赃、协助追缴赃款赃物、赔偿损失,或者服刑期间利用个人影响力和社会关系等不正当手段意图获得减刑、假释的,不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的申诉权利应当依法保护,对其正当申诉不能不加分析地认为是不认罪悔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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