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刑法 > 刑事动态 > 陕西村民携资外逃获刑罚

陕西村民携资外逃获刑罚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3-15 02:56:27 人浏览

导读:

因为人厚道,被村民推选为修路集资款管理人员,却携带集资款外逃挥霍。近日,经凤翔县检察院提起公诉,该县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二年,缓期三年执行。被告人李某系凤翔某村村民,2009年村上因修路推选李某、罗某等四人负责集资款的管理事宜。后经四人商议,将集

  因为人厚道,被村民推选为修路集资款管理人员,却携带集资款外逃挥霍。近日,经凤翔县检察院提起公诉,该县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二年,缓期三年执行。

  被告人李某系凤翔某村村民,2009年村上因修路推选李某、罗某等四人负责集资款的管理事宜。后经四人商议,将集资款五万元存放于用李某身份证办理的存折内,存折由罗某保管。为将集资款据为己有,李某用身份证将存折挂失后办理新存折将折内存款取出后外逃。因资金不到位,村上修路事宜受到影响。案发后,李某自首并将涉案资金全部退赔。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身为修路集资款的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将集资款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构成职务侵占罪。鉴于其有自首情节且将赃款已如数退还,故作如上判决。

  延伸阅读:量刑 刑事诉讼法全文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引用法条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