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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出审判误区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3-14 19:53:45 人浏览

导读:

一是牢固树立形神兼备的法律适用理念,走出“重立法条文,轻立法精神”的误区。一些法官受教条主义、本本主义影响较为严重,孤立看待法律条文,不善于深入领会立法本意和法理,只重法律之形,不重法律之神,就案办案现象还比较突出。对此,迫切需要走出“重立法条文

一是牢固树立形神兼备的法律适用理念,走出“重立法条文,轻立法精神”的误区

一些法官受教条主义、本本主义影响较为严重,孤立看待法律条文,不善于深入领会立法本意和法理,只重法律之形,不重法律之神,就案办案现象还比较突出。对此,迫切需要走出“重立法条文,轻立法精神”的审判误区,正确处理好条文与精神的关系,既要重条文内涵的理解,更要重法理精神的培育,综合把握,全面考量,实现从粗放司法到理性司法的转变。

二是牢固树立全面思维和综合思维的办案思维理念,走出“重法律思维,轻其他思维”的误区

一些法官对于法律思维知道得不少,但是对于政治、经济、社会等最典型的公共决策思维理解得不深。法官首先要树立法律思维理念,否则就会陷入法律虚无主义的泥沼,“执行法律的人变成法律的扼杀者,正如医生扼杀病人一样,是天下第一恶行。”其次,在使法律思维和其他思维保持一定 “主体间性”的基础上,还要让大众理解法律思维,从而使法律的和政治的、经济的、社会的等多种思维达到统一。

三是牢固树立“案结事了”的结案理念,走出“重结案,轻息诉”的误区

有的法官片面认为法院的职责就是审判,从而只重结案,不重息诉,只追求结案了事,而不是案结事了,当事人往往打了一审打二审,终审后仍不断申诉,再审后还到处上访。对此,迫切需要走出“重结案,轻息诉”的审判误区,正确处理好结案与息诉的关系,将服判息诉作为经常性工作来抓,为发展创造和谐环境。

四是牢固树立“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并重”的办案效果理念,走出“重法律效果,轻社会效果”的误区

法官对裁判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关系认识并不一致。一是认为法律效果就是社会效果,只要依法办案,社会效果就会自然显现;二是认为法官追求的目标是法律效果,领导追求的目标是社会效果,把具有话语权的主体的意见当成社会效果的代名词;三是认为追求司法的社会效果是国家法制不健全的表现,是法律对社会现实的妥协。法官要努力协调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关系,注重司法公正和社会公正的有机统一。注重法律效果是审判的基本要求,也是依法治国的核心。同时,法律的功能和作用最终是通过其作用于社会的效果体现出来的,无视裁判的社会效果将使裁判的法律效果丧失殆尽。

五是牢固树立“惩防并举”、“诉讼地位平等”的刑事审判理念和“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民商事审判理念,走出“重惩罚轻预防”、“重公诉轻辩护”的刑事审判误区和“重判轻调”的民商事审判误区。近几年的刑事审判存在一些误区

一是迷信惩罚功能,认为量刑越重越好,惩罚越严遏制犯罪效果就越明显,而预防犯罪的方法不多,措施不力。二是更重视公诉意见,不重视辩护意见。因此,要进一步端正执法思想,更新司法理念,严格把握犯罪标准,正确区别量刑界限,做到两手都要硬。

近几年的民事审判方式改革一度出现“重判轻调”的不良倾向。部分习惯于判决的法官片面认为,调解是不熟悉审判的法官才会经常采用的结案方式,是在不知如何处理情况下的无奈选择。事实上,调解诉讼成本低、结案周期短、灵活性强、人情味浓,可彻底解决矛盾,取得最佳司法效益。对此,迫切需要走出“重判轻调”的审判误区,正确处理好二者的关系,按照肖扬院长所说的“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原则来指导民商事审判工作。

六是牢固树立“改革创新”的法院建设理念,走出“求稳怕变”和“求安怕新”的误区。

有的法官缺乏“改革创新”理念,一是求稳怕变,安于现状、不思进取,怕苦畏难、怕担风险,只求过得去、不求新发展,二是求安怕新,因循守旧、墨守陈规,固守老经验、沿袭老做法,而有的法官则过犹不及,为创新而创新,把翻新当创新,标新立异,别出心裁。法官要结合法院实际,增强创新意识,用新视角观察和认识问题,用新思路筹划和开展工作,用新对策解决困难和矛盾,努力在观念更新、内容出新、方法创新、工作求新上取得新进步,不断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探索新路子、总结新经验、开创新局面。对习以为常的老套路、老办法,要重新审视,防止用老办法解决新问题;对有助于审判的新理论、新思想、新观点,要积极吸纳,使法院在创新中发展,在创新中提高。

七是牢固树立基层基础理念,走出“重本院,轻基层”的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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