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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梁:销售死猪肉 判你没商量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3-14 19:14:36 人浏览

导读:

近日,铜梁县第一起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在铜梁县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厅庄严宣判。被告人肖某为获取非法利益,收购病死猪经过加工进行销售,被本院以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继续追缴犯罪所得900元的刑事处罚。20

  近日,铜梁县第一起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在铜梁县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厅庄严宣判。被告人肖某为获取非法利益,收购病死猪经过加工进行销售,被本院以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继续追缴犯罪所得900元的刑事处罚。

  2011年3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肖某在明知是病死猪的情况下进行收购,收购后在其家中将病死猪分割、装袋后,分两次将约155千克病死猪肉运至重庆市大足县进行销售,从中获利900余元。2011年5月28日,铜梁县公安局与铜梁县畜牧兽医局执法人员,在被告人肖某家中查获其冰柜内已分割并准备销售的冰冻死猪肉约130千克。经重庆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验,其中含有可能造成严重食物中毒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致病性典型埃希氏大肠杆菌。该院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食品安全作为与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重要方面,近年来越来越受到国家的高度重视,只要违反食品卫生管理法规,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便依法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目前,司法机关不断加大对此类案件的打击力度,以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同时,也警示那些试图通过类似手段牟取非法利益的不法份子,认清形势,规范行为,一旦触犯法律,必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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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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