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一男子遭错误羁押一年多 检察院只愿赔两万
导读:
2008年4月14日晚,我与别人乘坐出租车时,别人与出租车司机产生纠纷,进而发生命案。整个过程中,我先是劝解,劝解无效后就在路边旁观,现场的群众都可证明我未参与其中。命案发生后,我于次日主动到公安机关反映案发情况。没想到的是,同年5月15日,我被开封市公安局以涉嫌故意杀人刑拘。同年6月20日,在只有杀人凶手一人所谓的指证,“没有直接证据证实,间接证据亦不能形成证据链”的情况下,开封市检察院就对我进行了批捕并以故意杀人罪提起了公诉。2009年7月29日,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我无罪,2009年8月7日,我被无罪释放,2010年11月29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维持原判。
我的不白之冤终得洗脱,但由于开封市检察院在证据严重不足的情况下就对我批捕和提起公诉,使得我从2008年5月15日被刑拘到2009年8月7日无罪释放,被错误羁押长达447天,严重侵犯了我的人身自由。
恢复自由之后,我通过律师与开封市检察院交涉,开封市检察院表示愿意支付国家赔偿,并赔付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
我被当做故意杀人嫌疑犯在看守所里待了447天,其间的精神压力大得几乎使人崩溃。而我的家人更是为此整日以泪洗面,我的奶奶含恨而去,我的家庭也遭遇了重大变故,精神损失费又如何能弥补我人生的缺憾?
赔偿金额倒是次要的,关键是我的名誉严重受损,我背负了一年多的“杀人犯”的名声,并曾在网上被大范围的转载,损失难以估量。而开封市检察院的工作人员仅仅愿意在小范围内对我消除影响。
错案追究的问题更是无人肯提,造成我被长期错误羁押的相关责任人至今仍在正常上班。而我这个被错误羁押的受害者去和检察院的工作人员协商时,对方的态度却没有一点愧疚,反而很冷淡。对此我十分愤恨,又十分无奈,恳请有关部门能关注此事,恳请开封市检察院能够本着执政为民的理念,拿出知错就改的态度来。 (开封市夏康)
阅读延伸: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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