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员受贿 检举他人获轻判
导读:
在门头沟棚户区改造过程中,拆迁公司员工收受拆迁户好处费合计7万元,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半后,羁押期间举报他人,一中院二审改判其有期徒刑一年。
照顾拆迁户收取贿赂
案发前,49岁的被告人张波为北京胜鑫达房屋拆迁有限公司(下简称胜鑫达公司)员工。
2009年6月30日,胜鑫达公司受北京市门头沟区采空棚户区改造拆迁工作办公室委托,负责该区石泉砖厂安置房建设地块内的房屋拆迁。张波系胜鑫达公司工作人员,负责该地块内部分住户的拆迁。
据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4月,张波在负责和平新街120排20号母子俩的拆迁工作。当月29日,母子俩签订了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后,张波在门头沟区东龙门采空棚户区改造拆迁办公室门口,收受他们所送人民币2万元(已退缴)。
2010年10月,胜鑫达公司又受北京市门头沟区城乡建设拆迁办公室委托,负责该区黑山地块内的房屋拆迁。该公司于同年12月初指派张波等人参与该项目工作。据法院审理查明,该地块内西建井25排7号的住户石某找到张波,希望张波在拆迁中给予帮助,于是张波即向负责该户拆迁工作的经办打招呼要求照顾。
2010年12月10日,在石家签订了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后,张波在坡头中学拆迁办公室大厅内,收受石某所送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储蓄卡1张,内有人民币5万元(已退缴)。
举报他人盗窃改判一年
据其辩护人庭审时称,案发前,张波患有糖尿病,且家中尚有双亲等待照顾。张波对上述行为也都表示认罪。一审法院认为其作为拆迁公司的工作人员,在拆迁工作过程中,非法收受被拆迁人贿赂,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鉴于其认罪且退缴了全部赃款,从轻判处一年半。
之后,张波上诉称其在被羁押期间,揭发检举了他人盗窃等。一中院经审查发现,北京市公安局门头沟分局在张波检举的线索中发现有两起事实已经查证属实,并抓获了有关犯罪嫌疑人,因此张波的行为应认定为有立功表现,依法可再予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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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头沟多官员因拆迁落马
事实上,张波并非门头沟棚户区拆迁中发现的唯一问题,自从该区原副区长闫永喜落马后,包括该区原建委主任等人纷纷因插手拆迁房产项目获刑。
1、门头沟区原建委主任安凤奎帮助开发商承揽廉租房项目,收受70余万好处费,被一中院以受贿罪被判处13年有期徒刑;开发商伟创嘉业公司法定代表人胡连喜,在通过安凤奎拿下了最大的廉租房建设项目后,7次向安凤奎行贿71万余元,胡连喜被一中院以单位行贿罪予以处罚,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2、门头沟区永定镇石门营村原党支部书记杨长华以丈夫名义签订拆迁补偿协议,骗领拆迁款44万余元,被一中院以诈骗罪判处十年半。
3、门头沟区永定镇原副镇长刘登众,帮助拆迁单位骗领249万余元拆迁款,被市一中院以滥用职权罪判处三年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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