副所长撞人异地遗弃伤者逃逸二审
导读:
辽宁省盖州市看守所原副所长郑锡铭在驾车撞上一名初三学生后,不但没有积极施救,反而将伤者带离事故现场后遗弃在另一条马路上,最终造成伤者11天后死亡的严重后果。营口市人民检察院以郑锡铭涉嫌故意杀人罪提起公诉,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6日上午第二次开庭审理此案。
此前的5月31日,营口中院曾对此案进行了第一次开庭审理。但庭审后公诉机关与审判机关在一些案发的细节上均认为需要进一步固定并完善证据,为此要求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营口市下辖的盖州警方很快进行了补充侦查,营口中院于是选择在本月6日第二次开庭审理此案。
根据检察机关的指控:2011年1月14日6时许,郑锡铭驾驶无证白色普通型桑塔纳轿车行驶至盖州市二线交通岗南70米左右时,将正行走在上学路上的初三男孩儿姜潇楠撞倒,在被害人姜潇楠已经昏迷的情况下将其拖拽到车上。郑锡铭为了逃避法律制裁,将姜潇楠带离事故现场后遗弃在盖州市清河桥头西侧市府路100米左右的路边,姜潇楠被行人发现送至医院抢救,昏迷11天后死亡。经法医鉴定,姜潇楠系因头部外伤造成严重的颅脑损伤而死亡。
检察机关认为,郑锡铭身为人民警察无视国家法律,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据悉,营口中院在6日的第二次庭审中,主要进行了法庭调查以及对一些关键细节的质证、辩论等。案件的审理工作已经结束,法庭待合议后将择期进行一审宣判。
这起恶性交通事故在盖州引起了极大反响,甚至有人将之形容为盖州的“药家鑫案”。2011年5月31日,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以郑锡铭涉嫌故意杀人罪,对此案进行了开庭审理,法院没有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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