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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成功辩护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7-13 10:26:38 人浏览

导读:

家住潍坊的张某有个一岁的孩子,夫妻二人经营着一家小店,收入虽然不是很高,但在当地也属于中等以上生活条件的人家,小日子倒也过得和和美美。张某喜欢交朋友,没事的时候一起出去喝两杯。接触的人多了...

  家住潍坊的张某有个一岁的孩子,夫妻二人经营着一家小店,收入虽然不是很高,但在当地也属于中等以上生活条件的人家,小日子倒也过得和和美美。

  张某喜欢交朋友,没事的时候一起出去喝两杯。接触的人多了,对自己的生意也有帮助,眼见着生意越做越好。

  去年春节以后,张某认识了一个新朋友,叫李某,据说也是做生意的,并且朋友很多。一来二去,两人交往多起来。一吃饭的时候,张某偶然知道李某蹲过监狱,是因为倒卖假币的事情。虽然张某心里也想过,对于这样的人要离远一点,但是别的朋友都说倒卖假币是有本事,不小心才进去的,又不是杀人放火,犯这样事情的人不是坏人。张某通过观察,也发现李某比较仗义,对朋友的困难总是热心帮忙,也就不再考虑李某蹲过监狱了。

  这一天,张某又到李某租的房子处去玩,发现李某竟然有一支猎枪!李某说没事的时候上山打个兔子啥的,没事。张某就想带回去玩玩,但李某说带着这么长的枪不方便,等有机会给你弄支手枪玩玩。张某就没再要求玩那支猎枪。

  到了2008年8月,张某再到李某那里玩,发现在床上有支手枪,很漂亮。张某不禁眼前发亮,拿起来开始摆弄。李某教他怎么打,并且拿出一小盒子弹,说:这是朋友用发令枪改装的,子弹也改装过了,我想卖了这支枪,得找个人。张某就奇怪了,说:谁要这个啊?你别卖了,我先带回去玩玩。一向豪爽的李某就同意了。到了晚上,张某跟朋友在吃饭,又接到李某的电话,说自己在耍钱,输没了,赶紧送点钱来,张某就跟朋友们凑了500块钱给李某送了过去。

  枪带回家以后,张某没敢告诉妻子,只自己偷着玩,有时候也放两枪。过了十来天,张某觉得这枪实在没意思,就想还给李某。来到李某的住处,却没有人,房东说已经好几天不在了。之后,张某又打过几电话,但已经打不通了。

  8月底,张某接到了李某的电话,让去一家饭店一起吃饭,张某就愉快的答应了。来到饭店,没有见到李某,却被蹲守的警察抓个正着。警察带着张某回家,找出了那支枪。张某被带到了刑警队,他才知道李某跟他的一帮朋友全犯事了,都进了看守所。然后张某也被刑事拘留、逮捕了。

  张某关进看守所近两个月的时候,他的妻子找到了律师,请律师为其辩护。律师了解到他涉嫌的罪名是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名成立的话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案子已经移送到了检察院。

  根据相关规定,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亲属的委托,作为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律师接受委托以后,到公诉机关查阅、摘抄、复制了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并到看守所会见了张某,了解了案件的基本事实。

  张某见到律师的第一句话就是:枪不是我买的,是我拿来玩的,我没想到玩玩也犯法,我就打过几树叶子,我后悔死了。但是起诉意见书明明写着是李某以500元的价格将枪和子弹卖给了张某,家里人委托的时候也说是买支枪打兔子玩的,没发生什么严重后果,到底怎么回事呢?

  律师根据了解的案情,结合法律规定,给公诉机关的承办人提交了一份辩护意见。律师认为,张某被牵涉到本案中,涉及的违法事实简单清楚,虽然涉案枪支经过鉴定属于刑事法律禁止买卖的枪支,但张某的行为不构成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理由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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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从案件客观事实看。张某所持有的发令枪及子弹均为犯罪嫌疑人李某所送。500块钱是两个人之间的借款,并非枪支的价款。

  张某应邀到李某处玩,见到了李某的发令枪,提出玩几天的要求。李某同意后,张某拿走发令枪并把玩数天,之后张某曾到李某的住处还枪,但并没有找到李某。李某在晚上玩牌的时候没有钱,打电话借张某的钱,当时张某正在与朋友吃饭,就凑了500元送过去。之前,李某也借过张某的钱,都归还了。而这的借款正好与张某拿走李某发令枪的事情发生在相同时间段,容易使人感觉到是用钱买枪,无论是先交货后付款还是先付款后交货。而客观上,借钱和玩枪是两回事,都是基于朋友关系才发生的。张某也好,李某也好,根本没有产生过500元买卖发令枪的想法和实质上的交易关系。

  2、从张某及李某行为的主观方面看。张某根本不存在以金钱作为对价非法获得该发令枪并占有的目的和主观故意;李某也没有以该发令枪换得500元对价的任何意思表示。

  张某第一见到李某的发令枪是应邀到李某的住处去玩。当时由于法律观念的淡漠和对发令枪的好奇,张某提出来带回去玩几天,作为朋友的李某就答应了。张某拿走发令枪就是为了玩玩,满足好奇心,并且只是玩几天就会归还。主观上,不存在以金钱为代价获得该发令枪并占有的故意。后来的还枪行为更能体现其只是玩几天的初衷。

  任何买卖行为都应在交易发生前产生买卖双方的合意,对价款等具体问题达成一致意见。但本案中,张某拿走发令枪把玩的行为发生前后,双方都没有提及价格和付款方式等问题。所以,无论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借款关系,均不影响李某同意张某拿走发令枪玩几天的客观事实。

  任何付款行为的发生,均有付款原因。张某送过去500元钱的之前之后,双方都确认是借款,需要归还。是否拿走发令枪与借款行为是否发生没有任何关系。

  买卖关系的价款是双方确定的,而本案的500元借款是张某在吃饭的当时临时凑的。李某并没有说具体借多少,只说借点钱用,在张某送到钱之前李某也不知道张某能借给他多少。张某当时如果只能凑100块也就送100块过去,正所谓借款无多少。如果500元是发令枪的买卖价款,双方应该是明确的,不会这么随意。

  公诉机关也提审了张某和李某,两人的说法基本一致,虽然有给李某500元钱的事实,但确实与买卖枪支无关。随后,公诉机关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要求补充侦查。

  到了2009年3月下旬,案子被起诉到了法院。律师复制了卷宗材料,拿到的起诉书中,关于张某的一节是:2008年7月份,被告人李某将某某送给他的左轮手枪送给被告人张某,张某将该枪藏于家中至案发-----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被告人张某的刑事责任。律师终于长舒一口气,同样涉及一支枪,非法买卖枪支的处刑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而非法持有枪支的处刑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律师再会见张某时,张某也接到了起诉书。见面后他不关心自己的事情,反而问起了李某,为什么起诉书中说出生于1967年的李某从1986年开始就不停的被判刑,先后因盗窃、再盗窃、出售假币被刑事处罚,几乎一直在监狱里面待着。这是因为涉嫌这么多起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其辩论或者辩护的权利依法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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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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