语文出版社状告房产商要求解约
导读:
今天,一起因楼盘道路问题引发的案件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对簿公堂的双方是原告语文出版社和被告北京鹏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由于涉案标的价值近亿元以及近期楼盘频频“出事”的背景,这起案件备受媒体和社会公众关注。
近亿元的购房合同究竟该不该解除?规划中的道路两年没能完工究竟是谁之过?在双方激烈的唇枪舌剑中,案件的基本轮廓逐渐清晰。
上午9时,北京二中院龙爪树审判区第40法庭座无虚席。
在清亮的法槌敲击之后,原告代理人“先声夺人”:语文出版社于2007年11月2日与被告签订了《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购买了被告开发建设的坐落于朝阳区百子湾南二路的鹏睿大厦,已支付购房款人民币9405万元。
在合同中,鹏睿房地产公司对鹏睿大厦的水、电、永久性化粪池、下水管道、道路等作出了承诺,其中尤其对道路作出明确约定,鹏睿房地产公司应为鹏睿大厦提供“原规划百子湾南路自东四环至该房产门前达到临时通行(水泥)路面”的道路。
“然而,时至今日,房屋已交付将近两年,但规划中的那条路仍然不见踪影。”原告代理人在庭上感叹,原告虽然购买了鹏睿大厦,但因无路可行,怎么能实际使用鹏睿大厦呢?
根据合同法第94条第4款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签署的房屋买卖合同,被告返还原告已支付的购房款以及利息损失等各项共计1亿余元。
从未隐瞒过路面状况
轮到被告代理人发表意见了。这位代理人一张口就明确地表明了态度:“房屋买卖合同可以解除,购房款可以返还原告,但购房款的利息损失以及各种税款无法支付。”
“原因很简单,被告已履行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不存在违约行为。”被告代理人在法庭上多次高声强调。
针对规划中的那条道路,被告代理人辩称,原告在通过中介机构购买该大厦时,与被告多次接洽并到现场看房,走了数百次目前现状的临时水泥路面通向东四环,双方对临时水泥路面都认可。
此外,被告在2004年接手北京汽车服务公司该地块时,整个大楼工程施工期间就是目前临时水泥路面的状况,这一事实被告从未隐瞒过原告。
被告代理人认为,从合同约定来看,双方约定“从该房产前通向东四环达到临时通行(水泥)路面”,目前的道路符合“临时通行”这一约定,被告并不存在违约行为。
规划道路未完工谁之过
在这起近亿元的购房案件中,规划中的道路成为庭审的焦点问题。
原告代理人认为,鹏睿房地产公司交付规划中的道路“责无旁贷”。
一方面,这是原被告双方在房屋买卖合同中的真实意思表示,被告应当严格履行;另一方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真实目的就是,要为鹏睿大厦提供必要的通行条件。只有在房屋配有相应的道路交通设施时,房屋才能够得到有效利用。
“反之,如果鹏睿房地产公司不能提供约定的道路,即便向语文出版社交付了房屋,原告的生产、生活活动将无法正常开展。”原告代理人说。
对此,被告代理人针锋相对:“这条道路是政府规划的道路。我们不可能把路修好,我们卖一栋楼才赚多少钱,修条路要花很多钱。”
整个庭审共持续了两个多小时,法庭未当庭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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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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