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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妇感冒就诊死亡交涉7年后起诉家属诉医院无证行医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3-13 06:29:5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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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武汉12月9日电胡新桥余飞???湖北省十堰市竹山县的李艳华,怀孕7个月时因感冒接受治疗,此后母婴双双离世。李艳华的家属耗时7年进行申诉、鉴定,近日,此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在十堰市竹山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2002年11月6日,已怀孕7月有余的李艳华因感冒在竹山县妇幼

  武汉12月9日电胡新桥 余飞???湖北省十堰竹山县的李艳华,怀孕7个月时因感冒接受治疗,此后母婴双双离世。李艳华的家属耗时7年进行申诉、鉴定,近日,此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在十堰市竹山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2002年11月6日,已怀孕7月有余的李艳华因感冒在竹山县妇幼保健院接受治疗。11月12日,李艳华因腹痛入住竹山县妇幼保健院妇产科,经诊断为胎儿死亡。12日12时,该院妇产科对李艳华用催产素实施引产。16时30分,李艳华分娩一死女胎。13日晚,李艳华出现发热、呼吸困难等症状,转入竹山县妇幼保健院内科治疗。此后李艳华由于病情恶化,于11月18日转入竹山县人民医院内科,诊断为干酪性肺炎、细菌性肺炎、心肌炎。11月21日19时05分,李艳华因抢救无效死亡。

  李艳华死亡后,其家属申请医疗事故鉴定,十堰市医学会分别于2003年、2004年作出两次鉴定,结论为不属于医疗事故。2005年,湖北省医学会作出的鉴定结果为,李艳华胎儿死亡,不属医疗事故;李艳华的死亡,属一级甲等医疗事故,竹山县妇幼保健院不承担责任,竹山县人民医院承担轻微责任。

  李艳华的家属认为,李艳华因感冒在妇幼保健院就医前,本人无重大疾病,胎儿一切正常。在胎儿死亡的问题上,妇幼保健院严重不负责任,其医疗行为与胎儿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在李艳华死亡问题上,妇幼保健院相关诊治医生无医师执业资格证,属于非法行医、误诊,人民医院存在误诊的行为。要求竹山县妇幼保健院、竹山县人民医院共同赔付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64万元。

  庭审中,竹山县妇幼保健院提出,该院对李艳华的病情诊断正确,治疗措施及时得当,不存在医疗过错和医疗过失。参与李艳华诊治的医务人员的职业行为与李艳华的死亡不构成因果关系。

  竹山县人民医院认为,李艳华在该院内科住院期间,医护是按医疗原则进行的,李艳华的死亡与医院无因果关系。同时,李艳华家属的诉求超过诉讼时效。

  对此,李艳华家属的代理律师张早刚告诉,竹山县妇幼保健院、竹山县人民医院存在误诊是有依据的,有妇产科专家在查阅李艳华引产后的病历后认为,其症状符合“羊水栓塞、产褥感染”的指征,而竹山县人民医院妇产科医务人员会诊时,也提出过“羊水栓塞、产褥感染”的诊断结论。

  张早刚认为,竹山县妇幼保健院使用没有医师执业证书的周绍龙、王秀春为李艳华进行治疗,属于非法行医。非法行医不属医疗事故,不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不属医疗鉴定范围,医学会应不予受理,该鉴定结论没有法律效力。

  此案未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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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可以向当地卫计委投诉举报,也可以向医疗事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如果是因为药品质量问题导致的医疗事故,还可以向当地食荺监局以及公安食药监大队投诉举报,为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法惩处非法行医犯罪,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对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一)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三)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四)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五)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行为的。
  • 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的,应当制作协议书。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医疗事故的原因、双方当事人共同认定的医疗事故等级以及协商确定的赔偿数额等,并由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书上签名。已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请求,可以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调解时,应当遵循当事人双方自愿原则,并应当依据本条例的规定计算赔偿数额。经调解,双方当事人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应当履行;调解不成或者经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反悔的,卫生行政部门不再调解。
  •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医生忘记患者导致理疗过度,建议先申请医疗事故鉴定,因院方诊疗行为导致损害的,需要依法承担责任,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建议双方协商处理,协商不了建议起诉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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