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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后群发短信诈骗百余万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3-13 06:29:07 人浏览

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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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速汇款到……账号”,这样的短信已经成为不法分子进行诈骗的“撒手锏”。福建男子赵瑞迪就是利用这种群发短信的方式,轻松诈骗了百余万元。

今天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在公安机关重点打击诈骗犯罪的背景下,这起数额巨大的诈骗案尤为引人关注。

注意到,离开庭还有15分钟,公诉人和辩护人都早早到庭做开庭前的准备。不少媒体已架好“长枪短炮”,国家法官学院100多名学生挤满了旁听席。

诈骗百余万大肆挥霍

赵瑞迪和赵龙斌都是福建省安溪县农民,他们分别委托了一名律师为其辩护。

公诉人指控称,2009年3月初,赵瑞迪利用短信群发装置等电子设备向不特定手机号码发送“重新给你一个账号,工商银行卡卡号为62220225020027*****,户名:李某,办好回个信息”的虚假短信,意图以此骗取钱财。3月26日,收到短信的张先生误以为该信息为与其有经济往来的朋友李某所发,遂在工商银行北京通州支行向短信所述账号汇入人民币100.85万元。

收到该款后,赵瑞迪持银行卡伙同赵龙斌与赵培钦、黄松武(另案处理),先后在福建省龙岩市、广东省梅州市、广东省河源市等地持卡消费、取现,挥霍了50余万元。

张先生发现被骗后报案。公安机关现已扣押被告人用赃款购买的劳力士手表两块、金项链一条;并追缴赃款人民币43万余元返还被害人。

幕后是否另有他人

赵瑞迪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诈骗罪并无异议,但认为自己只是从犯,所有行为都是在一个叫明超的人的指挥下进行的。

他说,2月底,他接到明超给的工具和手机卡,让他帮助调试看是否能够群发短信。“内容都是明超编辑好的。之后收到了有人打的货款100多万元,我就帮他取钱。因为没有身份证,只能取4999元,就转了5万元账。后来我叫上黄松武、赵培钦、赵龙斌一起买东西。”

辩护人也试图通过一系列证据来证明明超这一主犯的存在。辩护人说:“短信群发设备是明超给寄过来的,卡也不是赵瑞迪办的,其是受明超的指使花掉卡里的钱,消费后在去佛山的路上赵瑞迪还不断给明超打电话。因此,赵瑞迪是在他人的指使下实施的行为,在犯罪中处于从属地位,应按照其实得的数额而非一百多万元来量刑。”

公诉人针锋相对地指出,赵瑞迪虽然在供述及庭审中说有明超这个人,但是同案犯不能证实明超的存在,取的钱及购买的物品也没有给明超。虽然赵瑞迪有打电话的情节,但是给谁打的电话,说了什么无法证实,不能肯定有明超这个人的存在。

辩护人进一步辩称,公诉机关应依法调取被告人无罪或罪轻的证据,根据“疑罪从无”原则,公诉机关应该查清是否有明超这个人,在没有查清之前,不应认定被告人赵瑞迪系主犯。

公诉人则强调说,“在案证据不能充分证明明超的存在,即无法证实两个人共同犯罪,因此不存在主从犯问题。”

“我没有消费完去广东,就是为了把卡给明超。要是我自己弄的我干嘛不消费光呀?”赵瑞迪反问到。

算不算信用卡诈骗

公诉人指控,赵龙斌明知赵瑞迪委托其保管的劳力士手表等物品为犯罪所得,而专门租房子将上述物品和发短信的器材保管、窝藏,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对此,赵龙斌供认不讳,但对于被指控的信用卡诈骗罪,他似乎显得很委屈。

在主审法官核实双方真实身份时,他就迫不及待地辩解道:“别人输入了密码,钱已经消费出去了,我只是签了名字,不构成犯罪。”

“前面两次交易都是黄松武拿的卡,也都是黄松武输的密码签的字。第三次消费时服务员把卡递给我,赵培钦让我随便签个字,我就瞎签了‘黄良’,而且这张卡不是信用卡是借记卡,不应该算是信用卡诈骗。”赵龙斌振振有词地说。

公诉人则称,赵龙斌之前承认,猜想卡是他们捡来的,而事实上赵龙斌也知道卡不是赵瑞迪和其他两个人的,他取的钱不是这些人的,仍签他人的名消费,主观上是明知的。

辩护人辩护说,赵龙斌主观上并无非法占有劳力士手表的故意,也没有占有、使用该卡内钱财的故意,赵龙斌没有参与分赃,没有获取任何财物。而且客观上并没有实施冒用他人信用卡的事实,该卡的持有人为赵瑞迪,当天在刷卡购买黄金、手表时,黄松武、赵培钦是在赵瑞迪的授意下刷卡的,而赵龙斌是在赵培钦的授意下签的名。赵龙斌对卡的使用是经过持卡人同意的。

不能因为被告人没有得到赃款赃物而认定其当初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赵龙斌从赵培钦手中拿到卡,并不意味着得到了卡的所有人的同意来使用。卡本身也是他们冒用他人的信息办理的假卡。”公诉人义正言辞地指出。

在被告人最后陈述时,两位被告人把头埋得很低。

被告人赵瑞迪的声音有些哽咽地说:“我不懂法,触犯了法律,我现在追悔莫及,希望能给我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对我宽大处理,我一定好好改造争取早日回归社会。”赵龙斌也表示会遵纪守法、重新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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