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获保险赔偿可否再索赔成焦点
导读:
今天上午9时15分,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龙工上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职业病案。吴子全等3名农民工要求龙工公司赔偿每人20余万元以及后续治疗费用。龙工公司表示愿意在相关法律的框架下谈判,但双方始终未就赔偿金额达成一致。
身患尘肺要求公司赔偿
2006年,农民工吴子全感到胸闷、胸痛,便自行到上海肺科职业病医院就诊。医生怀疑其患有尘肺病。2008年4月22日吴子全被确诊为尘肺病壹期。同年6月13日,松江区劳动局认定吴子全所患职业病为工伤。2009年2月6日,其被鉴定为职业病致残七级。之后,吴子全领取了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工伤保险的保险金7万余元。
吴子全认为这7万元相对于高额医药费远远不够,因此希望能够在公司继续工作,并获得公司的赔偿。然而根据吴子全的说法,公司曾屡次强迫其辞职。与吴子全情况相似的,还有本案另外两名原告——施雷鸣和邱水。
在今日开庭时,吴子全修改了诉讼请求,将赔偿金额提高至23万余元,并追加精神损失费5万元。
吴子全等3人的代理律师李萍表示,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因此龙工公司应该对吴子全等人进行人身损害赔偿。”
相关事实双方说法迥异
面对吴子全等人的诉讼,龙工公司一再重申根据相关法律公司没有过错。对吴子全等人陈述的事实,龙工公司认为是严重失实。
龙工公司首先否认了吴子全等人对公司工作环境差、工作时间超长等问题的指责。在之后的举证环节,公司出示了关于工作环境的检测合格报告及购买相关防护用具的发票,以证明龙工公司在职业病预防方面已经尽了义务。
就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一事,龙工公司指出,是吴子全先申请辞职,并索要了巨额赔偿金。在公司无法接受的情况下,吴子全拒绝上班,才迫使公司认定其自动离职。
看着原告席上的吴子全等原告,很容易使人联想起去年发生的“开胸验肺”事件。三级伤残的张海超虽未进入诉讼程序,但经过多方努力调解,最终还是拿到了61.5万元的赔偿。
激辩公司赔偿是否有据
已经获得了工伤保险金赔偿,公司是否还应再进行民事损赔偿成为本案的争议焦点。
法庭上,李萍律师对吴子全无法承受巨额医疗费表示了极大的同情,多次表示只靠社会保险是无法保障其生活的。“他们在找到欣慰的工作同时,却不知道自己将病魔缠身、晚景凄凉。”
龙工公司对吴子全身患职业病也表示了深深的同情,但认为吴子全3人领取的工伤保险金已包括各类赔偿,公司不需重复赔偿。
在约两个小时的庭审之后,审判长宣布休庭,暂不调解,法庭将择日再审。
本报上海3月25日电
工伤保险民事侵权关系未厘清
实际上,工伤保险与民事损害赔偿的关系,在我国审判实践中长期存在争论。
既然工伤事故具有工伤保险和侵权责任双重属性,那么工伤的劳动者就存在两个请求权,一个是基于工伤保险关系而享有的工伤保险待遇请求权,另一个是基于雇佣单位的特殊侵权而享有的民事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对于这两个请求权能否同时享有,不同国家有不同的看法和做法。
有专家认为,发生工伤后,工伤雇员首先依照劳动合同和工伤保险合同的约定,享有相应的给付金。如果工伤保险金不足以补偿受害人的人身损害及经济损失的,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应当给予赔偿的,工伤雇员或其亲属有要求雇主给付赔偿的权利。
但华东政法大学教授、中国劳动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董保华则认为,在发生工伤事故时,如果不存在第三人加害行为,工伤雇员只能依工伤保险制度请求工伤保险赔偿,而不能向雇主请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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