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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荒唐的司法鉴定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3-13 04:57:1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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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常见的司法鉴定有哪些?如何进行司法鉴定?在司法鉴定中有哪些问题需要注意?本文主要对各种司法鉴定的法律知识进行了介绍与汇总。主持人:众所周知,严重的精神病患者,可以危害社会以及他人的安全,如果一个人被权威部门鉴定为精神病,并且建议住院治疗严加看管,那
常见的司法鉴定有哪些?如何进行司法鉴定?在司法鉴定中有哪些问题需要注意?本文主要对各种司法鉴定的法律知识进行了介绍与汇总。

主持人:

众所周知,严重的精神病患者,可以危害社会以及他人的安全,如果一个人被权威部门鉴定为精神病,并且建议住院治疗严加看管,那么这个人应该是呆在精神病医院进行治疗呢?还是应该继续本职工作?在河南开封,就发生了这么一件怪事,一位被权威司法鉴定部门鉴定为精神病的人,非但没有住进医院,反而一直担任开封市第二职业高中校医的工作,而且给正常人看病看了8年。

解说:
2000年,36岁的江帆在一次体检中,被诊断出身患癌症。此时,她最大的心愿,就是在有生之年,抓紧时间去打一个官司,她要洗掉自己头上的不白之冤。


江帆
我就觉得为了我的尊严,我可以舍弃我的生命,人活着就要活的要有尊严。

解说:
从1997年起,江帆就一直为这个司法鉴定耿耿于怀,她不明白,自己一个普通公民,既不是什么刑事案件、民事案件的当事人,也不是劳动教养收容审查人员,更没有同别人产生诉讼纠纷对簿公堂,怎么会被做出一个司法鉴定呢?而且这个司法鉴定上还注的明明白白:江帆,偏执性精神病,建议住院治疗,严加看管。

同期:江帆
如果我是一个精神病人的话,不可能在工作岗位上正常工作,我被他们鉴定为精神病以后,从97年12月签定为精神病至今为止,我一直在我的校医岗位上工作,你一个精神病人,给正常人看病看了9年,这不是天下奇闻吗?

解说:
偏执性精神病都有什么症状呢?记者走访了有关专家。


解说:
江帆被河南省精神病医院鉴定为偏执性精神病,并建议住院治疗,严加看管,那么,她为什么还会在校医的岗位上继续工作呢?她能胜任这个重要的工作岗位吗?记者采访了开封市第二职业高中负责人。

您做为校领导,认为她能胜任校医这岗位吗?从目前来看, 没有啥。 没有啥指的是什么?没有说犯病什么的,指的是,没有出现精神不正常的语言或者过激的话。

解说:
那么,江帆在工作和生活中有没有表现出来精神病人的症状呢?记者走访了江帆的朋友和同事。

同期:
1:她如果有精神病的话,学校的医务室能交给她吗?是不是?她没有精神病。
2:她当然没有精神病。我认识她这么多年了,也没有发现她有什么异常。
3:如果是有精神病,她会工作很踏实?工作取得几次先进?这是不可能的。

解说:
不但熟悉江帆的老师和朋友们觉得江帆不可能有精神病,江帆也不明白,自己一个正常人,怎么就成了一个精神病患者呢?怎么会有了一个盖有河南省精神病院公章的司法鉴定书呢?这个精神病的司法鉴定究竟从何而来呢?在河南省精神病医院。记者看到,当年申请对江帆进行精神病司法鉴定的委托书,委托方为开封市第二职业高中以及开封市教委。

教委: 教委有没有资格申请对江帆进行精神病司法鉴定?对这方面说实在话,我的知识还是比较少一点,我也弄不清楚。

解说: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申请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由其亲属或者其他厉害关系人向该公民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解说:
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开封市教委并不具备委托资格,那么,他为什么委托河南省精神病院对下属员工进行精神病鉴定呢? 河南省精神病医院作为河南省唯一的一个省级司法鉴定中心,怎么会同意一个没有委托权限的部门所提出的签订申请,并对其员工进行精神病司法鉴定呢?

河南省精神病医院:
对一个人进行精神病司法鉴定,有资格的委托方包括哪些?有资格的委托方包括公检法司部门,单位我们不针对,哪个单位随便不是说哪个员工有什么病了,我们不受理。

那江帆的委托方呢?江帆的委托方牵扯到政府,牵扯到教委,所以说当时受理了。那程序合法吗?我们认为是合法的。

解说: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14条规定:司法签定机构只能接受司法机关,仲裁案件当事人的司法鉴定委托。


解说:
那么,开封市教委,以及河南省精神病医院,为什么要坚持给江帆做一个精神病的司法鉴定呢?事情还要从1997年说起。

解说:
1997年11月的一天,河南省开封市的一个中年妇女,为了家庭暴力等问题不能解决,绝望中,在河南省省委门前,将自己浇上汽油以死抗争,所幸被人救下。而她的过激行为,却引起了各级部门的重视。这个行为过激的中年妇女,就是江帆。

解说:
江帆是河南省开封市第二职业高中的一名校医。1992年,26岁的江帆经人介绍,与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陈某相识并恋爱,同年8月,两个人登记结婚。一年后,有了可爱的儿子。这本该是一个幸福的家庭。可是,由于双方性格不合,夫妻二人经常因家庭琐事吵架,随着吵架的一次次升级,家庭暴力不断出现。

同期:江帆
结婚以后,他老打人,无缘无故打人,我也没想离婚,我就找他们单位领导,希望领导能阻止教育他,只要不打人就行。

解说:
出生在知识分子家庭的江帆没想离婚,她认为丈夫是个法官,如果丈夫工作单位领导能出面教育教育丈夫,也许就不会再发生暴力事件了。可是,江帆向外界求助的结果,换来的夫妻之间更多的争吵和暴力。

解说:
1996年5月,江帆跟丈夫分居了。分居后,由于丈夫不让自己和孩子回家,而且不给孩子生活费,冲突依旧经常发生,并越演越烈。江帆在多方求助都没结果的情况下,万般无奈中,在1997年11月的一天,来到了河南省省委门前。

同期:
当时我真的很绝望,我觉得我要是死在那里,至少以后能阻止这样的事情发生。我就一个家庭暴力,我又不告政府我又不告单位,就这么一个简单的问题,那里都解决不了,当时我真的很绝望。

解说:
江帆的过激行为,引起了各级领导的重视。几天后,开封市委召集有关部门负责人,专门开会研究江帆的问题。

同期:
当时在场的有市信访局等人,我们办公室主任跟我还有学校的人。

同期:学校书记
她的家务事引起了各级领导的重视。

解说:
江帆以为这次她的问题应该能够顺利解决,可是她万万没有料到的是,这本来仅仅是场激烈的家庭矛盾,却从此后转换成了一个让她甚至她丈夫陈某都无法接受的事情。

同期:
他们来了以后,问问我们之间的情况,问我又什么要求,然后我的鉴定就出来了。

同期:江帆前夫
他们拿一个司法鉴定书给我看,说江帆有精神病,让我把她送精神病医院。虽然我们生活上有差异,但是她绝对没有精神病。

解说:
原来,这几次借口给江帆解决问题的会议,居然是队她进行精神病司法鉴定的现场会!学校以及教委为什么要对她进行这么一个鉴定呢?

同期:学校书记
这个当时处于各种情况,怎么决定给她做的精神病鉴定我也不太清楚,因为啥呢,我当时是副职,有市委信访局,市委他们来决定的,至于怎么做鉴定的啥的我都不在场。

同期:开封市教委
文件里面可能有领导的几条指示,估计领导指示里有这个意思,是不是明确这样写的,我现在记不清楚,必要的话可以做个鉴定,估计有这个意思。

解说:
几次会议后,这个盖有河南省精神病医院公章的精神病司法鉴定就压在了江帆的头上。江帆被鉴定为精神病后,并没有离开她的校医岗位,在背负着“偏执性精神病”包袱的情况下,她除了为全校师生诊断治疗外,还负责全校教师医疗费的统计报销、伙食管理、卫生考评等工作。工作之余,她又参加了开封医科大学本科夜大的学习。在此同时,江帆还于1998年获得全省专业技术外语统考合格证书;1999年获得医师资格证书;2000年还获得主治医师资格。

在江帆正常工作期间,这个精神病患者的帽子,就始终压在江帆的头上。针对这个鉴定,记者走访了国家行政学院有关专家:

同期:专家
河南省精神病医院在没有经过正常的程序进行的时候,就做出了司法鉴定,严格来说,程序违法,,教委行使的不是司法权,而作为申请人作为委托人进行司法鉴定,当然就超越了职权,所以我认为作出的这种司法鉴定,肯定是无效的。

解说:
这个程序违法,本该无效的精神病司法鉴定,使江帆长期处于压抑状态。2000年,江帆在体检中查出身患癌症。长期的压抑,给她精神上身体上造成了莫大伤害。

同期:我觉得这种痛,不是用语言来描述的,我觉得我能活到今天,是一个奇迹。

解说:
江帆决定在自己的有生之年,去讨一个说法。但是,由于一直没能拿到那份由河南省精神病医院所做的司法鉴定书,江帆无法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002年,在相关媒体的帮助下,江帆终于拿到了本该在鉴定以后就给她的精神病司法鉴定书。2004年8月,江帆以侵犯名誉权将开封市教委以及河南省精神病医院告上法庭。

解说:
2005年2月,开封市龙亭区法院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法庭认为:河南省教委以及河南省精神病医院违反法定程序对江帆所做的精神病司法鉴定,侵犯了江帆的名誉权。一审判决:
确定河南省精神病医院所做的精神病司法鉴定书无效;开封市教委和河南省精神病医院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为江帆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开封市教委和河南省精神病医院承担给付江帆精神损害赔偿金2万元;案件受理费9710元,江帆负担8900元,开封市教委和河南省精神病医院连带负担810元。

主持人:
法院判决后,江帆讨要名誉权一案却没有结束,在此不得不提的是:截止到目前为止,江帆并没有拿到精神损害赔偿金,也未接受到相关部门的赔礼道歉。我们也衷心希望江帆江帆能早日讨回属于自己的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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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8条规定,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重新鉴定:(一)享受伤残津贴和护理费的人员距前次鉴定一年以后,伤情变化时,可提出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经办机构也可每两年提出安排复鉴一次,以便随伤残情况变化调整待遇;(二)被鉴定人或用人单位对劳动能力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有疑义或不服的,可在接到鉴定结论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申请复鉴。省级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三)伤残等级重新评定后除一次性补助以外其他待遇相应调整。相关知识延伸阅读:劳动能力鉴定的机构劳动能力鉴定的内容分为劳动功能障碍等级鉴定和生活自理障碍等级鉴定,这两部分合在一起称为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的机构分为两级:第一级的劳动能力鉴定机构为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如果确有必要,鉴定委员会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应当在法定的期限内作出。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如果必要,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第二级劳动能力鉴定机构为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不能再要求重新鉴定。
  • 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试行)》规定,申请司法鉴定应遵循以下程序:一、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和社会专业司法鉴定人接受司法机关的委托,从事委托请求事项的司法鉴定;非诉讼案件鉴定的受托从其行业规定。1、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司法机关、仲裁机构的司法鉴定委托。2、在诉讼案件中,在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的情况下,司法鉴定机构也可以接受当事人的司法鉴定委托。当事人委托司法鉴定时一般通过律师事务所进行。二、受理: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书后,应对委托人的委托事项进行审核,并作出如下决定:1、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能够即时决定受理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受理合同》;2、不能即时决定受理的,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司法鉴定委托材料收领单》,在收领委托材料之日起7日内对是否受理作出决定;3、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退回鉴定材料并向委托人说明明理由;4、对于函件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收到函件之日起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书面答复。三、初次鉴定鉴定机构受理案件后,应当指派具有社会专业司法鉴定资格的人员承担鉴定工作,同一鉴定事项应当由两名具有社会专业司法鉴定资格的人员进行。司法鉴定文书的出具.司法鉴定人完成社会专业司法鉴定工作后,应当出具司法鉴定文书。社会专业司法鉴定文书的制作应当符合《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要求。司法鉴定文书正本一式三份,其中一份交委托人,两份由司法鉴定机构存档。
  • 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或者说,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由司法机关或当事人委托法定鉴定单位,运用专业知识和技术,依照法定程序作出鉴别和判断送一种活动。申办司法鉴定规定:申办材料:1、申请表;2、身份证、专业技术职称、行业执业资格、学历、符合特殊行业要求的相关资格、从事相关专业工作经历、专业技术水平评价及业务成果等证明材料;3、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办理程序:个人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由拟执业的司法鉴定机构向司法行政机关提交相关材料:个人兼职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提供所在单位同意其兼职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书面意见。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作出准予执业的决定,颁发《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书面通知其所在司法鉴定机构并说明理由。办理时限:法定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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