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规定造成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
导读:
第三百三十一条 从事实验、保藏、携带、运输传染病菌种、毒种的人员,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造成传染病菌种、毒种的人员,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造成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后果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条是关于引起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及其刑事处罚的规定。
《传染病防治法》对传染病菌种、毒种的实验、保藏、携带、运输都作了严格的管理规定。违反规定操作,一方面会造成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严重及公众生命、健康,另一方面,严重破坏国家有关传染病菌种、毒种方面的管理秩序。对这种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必须作为犯罪加以惩治。这次修订刑法,就将《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八条的内容纳入了刑法典。
根据本条规定,构成本罪必须具备以下主要要件:
(一)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造成了传染病菌种、毒种的扩散,而且后果严重。所谓传染病的菌种、毒种,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分为下列三类:一类:鼠疫耶尔森氏菌、霍乱弧菌;天花病毒、艾滋病病毒;二类:布氏菌、炭疽菌、麻风杆菌、肝炎病毒、狂犬病毒、出血热病毒、登革热病毒;斑疹伤寒立克次体;三类:脑膜炎球菌、链球菌、淋病双球菌、结核杆菌、百日咳嗜血杆菌、白喉棒状杆菌、白喉棒状杆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破伤风梭状杆菌;钩端螺旋体、梅毒螺旋体;乙型脑炎病毒、脊髓灰质炎病毒、流感病毒、流行性肋腺炎病毒、麻疹病毒、风疹病毒。国家对传染病菌(毒)种的保藏、携带,运输实行严格的管理制度。所谓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主要是指违反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如,医疗保健机构、卫生防疫机构和从事致病性微生物实验的单位,必须严格扫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管理制度、操作规程,防止传染病的医源性感染、医院内感染、实验室感染和致病性微生物的扩散。传染病菌种、毒种的保藏、携带、运输,必须依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严格管理。具体包括:菌(毒)的保藏由国和院行政部门指定的单位负责;一、二类菌(毒)种的供应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保藏管理单位供应。三类菌(毒)种由设有专业实验室的单位或者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保藏管理单位供应;使用一类菌(毒)种的单位,必须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使用二类菌(毒)种的单位必须经省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使用三类菌(毒)种的单位,应当经县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一、二类菌(毒)种,应派专人向供诮单位领取,不得邮寄;三类菌(毒)种的邮寄单位的证明,并按照菌(毒)种出寄与装的有关规定办理。所谓造成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是指因违反有关规定致使传染病菌种、毒种在社会上扩散、传播。所谓后果严辞,是指因传染病菌种、毒种的扩散造成传染病暴发、流行或者暴发、流行的重大危险。所谓后果特别严重,是指因传染病菌种、毒种的扩散造成甲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或者有暴发、流行的重大危险;造成传染病大范围扩散;造成传染病扩散,患者死亡人数较多等等。
(二)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必须是从事实验、保藏、携带、运输传染病菌种、毒种人员。
(三)本罪的主观主面是过失。即行为人对造成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的危害后果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或者虽然预见却又自信能够免。但是,行为人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有关从事实验、保藏、携带、运输传染病菌种、毒种的规定则是故意的。
本条第一款根据情节轻重对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分为两个量刑档次:一是后果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二者是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本条之规定,违反规定造成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是指从事实验、保藏、携带、运输传染病菌种、毒种的人员,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有关规定,造成传染病菌种、毒种的人员,这些人员对对传染病菌种、毒种负有特定的法律责任,必须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严格管理。违反规定造成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后果严重的,构成本罪。这里的传染病菌种、毒种,是指下列三类:一类:鼠疫耶森氏菌、霍乱弧菌;天花病毒、艾滋病毒;二类:布氏菌、炭疽菌、麻风杆菌;肝炎病毒、狂犬病毒、出血热病毒、登革热病毒;斑疹伤寒立克次体;三类:脑膜炎双球菌、破伤风梭状杆菌;钩端螺旋体、梅毒螺旋体;乙型脑膜炎病毒、脊髓灰质炎病毒、流感病毒、流行性腮腺炎麻疹病毒、风疹病毒。造成上述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后果严重的,应负刑事责任。这里的扩散,主要是指上述传染病菌种、毒种在一定区域内传播。
本条是修订后的刑法增加的,1979年刑法刑法对此类行为没有规定,1989年2月21日全国人大常会通过的《传染病防治法》第38条规定:“从事实险、保藏、携带、运输传染病菌种、毒种的人员,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造成传染病菌种、毒扩散、后果严重的,依照刑法第115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1979年刑法第115条规定的是违反爆炸性、易烯性、放射性、毒品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犯罪。违反规定造成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的行为与上述规定有一定的共同之处,但又不尽相同。现在,修订后的刑法对此加以专门规定是十分必要的。
引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