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电话号码被判刑能否保护隐私
导读:
全国首例侵犯公民信息犯罪案日前在广东宣判,被告人周建平因向骗子非法出售个人信息资料被以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
并处罚金2000元。成为国内被法院以侵犯个人信息安全的新罪名追究刑事责任的第一人。(《广州日报》1月4日)
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总是在不经意间遭到“不明身份”人的侵犯,这已成为信息时代中一大弊病。最典型的就是,日常生活中人们会经常收到一些房产中介、保险公司等机构莫名其妙的短信、电话等,至于因遭到电话诈骗而倾家荡产的案例也屡见不鲜。每逢此时,人们便忍不住追问:到底是谁泄露了公民的个人信息?
现在,周建平因“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而获刑,这让我们对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充满了期待。但是,周建平案是否开启了刑责侵犯个人信息安全先河,具有依法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破冰意义?尚需存疑。
首先,本案中周建平“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中的“公民”,并不是一般公民,而全部都是颇有地位的官员。事实上,在这些官员个人信息被出售并有人因此而遭到诈骗之前,已有太多的电话诈骗案发生。但遗憾的是,公众所期待的“以侵犯个人信息安全的新罪名追究刑事责任的第一人”却一直迟迟没有产生,直到本案。这就不能不让人感到,刑责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者似乎只适用于这种情形:即获取的是官员的信息,而且给官员造成了实质性的权利损害。
其次,被刑责的周建平属于调查机构,而调查机构只是公民个人信息泄露的三大环节之一,而对于另外两个重要环节——搜索引擎和通信公司,相关法律似乎尚未开启问责先河。对于前者,由于目前法律并没有要求搜索引擎承担辨别义务,暂不去深究。但对于后者,尽管通信公司“内鬼”频出,却至今未见哪位责任人因此而受到相应的法律惩处。周建平充其量不过是个盗卖公民个人信息的“二道贩子”,真正的始作俑者恐怕还是掌握公民重要个人信息的通信公司“内鬼”。周建平因“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而触犯刑律,而“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通信公司“内鬼”又当如何?
要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安全不受侵犯,在强化相关法律的同时,必须从源头上强化责任追究,不能因为泄露公民个人信息的现象太过普遍而“法不责众”,也不能因为泄露的是普通公民的信息而有意无意地予以忽视。在个人信息的保护方面,原本就不该有尊卑之分。我们期待,类似周建平案的判决能成为一个普通现象,这无疑更能让人信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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