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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杀视频是否造假不容回避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3-12 13:57:4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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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12月12日,盗窃犯罪嫌疑人邢鲲在昆明的小南派出所里用纸币开铐,用鞋带自缢,戏剧性的死亡将本年度又一个谜团留给了公众。16日昆明警方和检方召开联合新闻发布会,公布了邢鲲在候问室里的录像片断。但这引起了网友更大的质疑,指出疑犯自杀视频可能造假。当媒体就这些

  12月12日,盗窃犯罪嫌疑人邢鲲在昆明的小南派出所里“用纸币开铐,用鞋带自缢”,“戏剧性”的死亡将本年度又一个谜团留给了公众。16日昆明警方和检方召开联合新闻发布会,公布了邢鲲在候问室里的录像片断。但这引起了网友更大的质疑,指出疑犯自杀视频可能造假。当媒体就这些质疑采访相关司法机关时,他们却一问“三不知”。(12月19日《现代快报》)

  在官方公布的录像中,第一段视频中邢鲲拿出纸币解铐,时间为11日19时29分;但第二段视频显示邢鲲的第一次自杀,时间已经是次日凌晨4点55分了。从开铐到自缢差9个多小时,其中警方做了些什么?更重要的是,按最早的新闻报道,“11日中午11时”,邢鲲被警方留置盘问,“12日凌晨4时许,邢鲲被投入派出所候问室”,“7时许,发现其死亡”。现在录像显示11日晚7点多,邢鲲就进了候问室,并已经打开手铐,这与“12日凌晨4时许”被送进候问室的说法明显矛盾。是否当晚7点,邢鲲打开手铐后,又被带出候问室,次日4时又被送回?如此矛盾,显然不能回避。

  又比如,网友质疑,为什么录像里只有邢鲲的背影,其中有无“猫腻”?邢鲲的舅舅也明确否认这是邢鲲,并提出衣服颜色不对、发型和体型不对等理由。也许警方缺乏信息公开的经验和“技术”,只是剪切了反映“开铐”、“自缢”等情节的录像,没意识到这些录像中没有邢鲲的正面像,可能产生的公众疑虑。既然如此,当地司法机关就应公示更多录像和证据,消除公众的疑虑。

  公众并不是吹毛求疵,而是要一个能让自己接受的“说法”,这并不过分。比如本案最离奇的“纸币开铐”,笔者询问过几位警察和刑事辩护的专业律师,他们的看法是,虽然制式手铐的钥匙一般可通用,但在双手被铐的情况下,仅用一张纸币就能开铐,实在很难想象。专业人士尚且疑虑,公众的怀疑也就很自然了。但警方公布的信息,并不足以释疑,到现在公众也不知道这是怎样的一张纸币。

  有媒体要求警方示范“纸币开铐”,以回应外界的质疑,但被拒绝。其实《刑事诉讼法》第108条已有规定,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公安局长批准,可以做侦查实验。因此,警方通过侦查实验向公众释疑,也是依法行事。其实,公众是理性的。今年杭州飙车案中胡斌受审时,其体貌明显变白变胖,气质、举止有很大改变,所以“替身”说沸反盈天,最终经司法机关的反复说明,以及新华社发布胡斌显示手臂疤痕的照片,公众才被说服。

  所以,面对公众对邢鲲自杀视频可能造假的怀疑,相关司法机关不能回避,更不能一问“三不知”,而应积极主动地解疑释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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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刑法修订条文第352条(毁损罪)增列:传送或散布具恐吓性、暴力性或猥亵性之资料,或谩骂、侮辱他人等不当言论可能触犯刑法的恐吓罪。第二百二十六条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纯的恐吓行为一般是不构面犯罪的,但是有些行为也构成犯罪,如:1、恐吓时索要财物,有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罪.人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第八条规定“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这就是说这样的恐吓这是构成犯罪的。
  • 刑事责任是指组织和个人触犯刑律,实施了刑法禁止的犯罪行为而应当承担法律后果的责任。刑事责任的根据在于意志自由,而这种意志又取决于后天培养的个人辨认和自我控制的能力。这些能力的培养是由个人的年龄,受教育的程度,生理精神状态决定的,其中年龄所起的作用是最直接最显著的。因此,刑法中刑事责任的承担就与年龄有了联系。这便引导了各国在刑法理论中对刑事责任年龄制度进行研究,而每个国家的刑事责任年龄是由该国的社会状态以及在这样的社会状态下未成年人在心理和生理上的成长特点而定的,这个年龄的法定必须符合该国家的实际情况。近现代世界各国刑事立法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虽各有不同,但一般都是根据本国少年儿童成长的实际情况以及同犯罪作斗争的需要,根据一个人从完全不具备到部分具备、完全具备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的逐步发展过程,把刑事责任年龄划分为几个阶段,划分的方法也不完全相同。我国刑法根据国家对少年儿童的危害行为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政策为指导,从我国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状况、少年儿童的成长过程以及各类犯罪情况的实际出发,并适当借鉴别国的立法经验,在刑法第17条中把刑事责任年龄划分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与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三个阶段。
  • 1、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属于违法行为,但是,如果当事人是在公共场所偷拍他人,则不构成偷拍他人隐私,公共场所属于公开的环境,在该环境内,不存在隐私的概念。如果同时并未以盈利为目的的使用对方肖像,则既不构成侵犯他人隐私,也不构成侵犯他人肖像权。但是,如果当事人是偷拍他人住所内的情况,甚至偷拍他人换衣服,上卫生间等类似情形的,则构成侵犯他人隐私,如果对方报警后,警方会追究偷拍他人隐私违法行为人相应的违法责任。2、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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