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活”法律要严监督
导读:
据大河网12月6日报道,2007年7月31日郑州律师董某因怀疑妻子高某有外遇将其杀害,随后法院出具董某为精神病人的鉴定,警方遂于当年9月29日将其释放。高家提出异议后,专家重新审查后认为董有刑事责任能力,此时董已经潜逃。目前,死者高某的尸体仍在冰冻中。
搞个精神病证明就可以让杀人犯逍遥法外,我们的法院是不是有点“脑残”?理由有二:第一,精神病人可以当律师吗?律师与法院都是在从事法律工作,董某是当地律师,判决法院是当地法院,相信多少都与当地的法院有点联系吧,董某有没有精神病相信法院心里多少有点底吧?第二,杀人不是小事,侦查和审查起诉的阶段一般要几个月的时间,之后才能向法院提起公诉,而本案不到2个月的时间,法院就将杀人犯释放,是不是有点过快。即使是案发前几天董真的得了精神病,法院是不是也应该三思而后行,不能操之过急下结论呢?
令人欣慰的是专家重新审查后认为董有刑事责任能力,终于让死者可以得到一丝安慰。可我们有一个问题要问一问,董某一个正常人为何被轻易鉴定为精神病和被释放,背后的原因是不是要查一查?为何不查查他怎么开出精神病证明?查查法院为何如此轻率就作出判决?谁有责任?医院?警方?法院?董的家属?是渎职?是受贿?还是作假证?
目前,很多犯罪分子正是利用法律法规人性化的一面,从中钻空子,找出可以逃脱法律制裁的途径,从而继续逍遥法外。如此案,开出当事人精神病证明就可以无罪释放;还有像进入监狱服刑的罪犯,找张病历证明就可以假借生病出来;想多生一个孩子的人,找张孩子残疾证明就可以多生一个孩子等等,数不胜数。像这些情况,如果不涉及与其他人利益的直接冲突,基本没有什么人会告他们,很多是不了了之。 一切造假成本太低了,钱收了,假证明照出,没事。这正是我们社会的悲哀之处。
法律法规人性化是好事,但过度“人性化”的法律法规并非社会之福,多被别有用心的人所利用,“活”法律还须严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