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业人员购买赃车被判缓刑
导读:
山西省怀仁县的无业人员曹继珠明知卖方提供的车辆为赃车,仍以24000元的价格购买,并在驾驶时被高速交警查获。3月20日,尖草坪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曹继珠在犯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10000元。
2005年5月,在明知车辆为赃车的情况下,曹继珠从山西省怀仁县金沙滩镇一个叫秦华(另案处理)的男子手中以24000的价格购买了一辆桑塔纳轿车。去年11月25日,曹继珠驾驶该车时,被省高速交警二大队二中队查车过程中查获。经查,该车于2004年6月16日在尖草坪区兴华北小区被盗窃。经尖草坪区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该车价值人民币39000元。庭审中,被告人曹继珠对于起诉书指控没有异议。尖草坪区法院认为,被告人曹继珠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经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被告人曹继珠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刑法》之相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引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