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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证据制度与人权保护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7-13 23:22:2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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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如何运用刑事证据规则对具体案件的证据进行审查判断,作出正确的裁判结论,是每一个刑事法官所追求的目标。证据规则建立和正确适用是实 现全面保护人权的宪法原则,正确处理好惩罚犯罪与保护人权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防止偏信,轻信,违法和违心下判,最大限度的实现诉辩均衡和法院中立的裁 判立场的保障。

    证据规则是规定如何搜集、核实、运用和判断证据的法律准则。就是在审判活动中,运用证据资料判断某种事实真相的过程中所应遵循的程序性准则。为防止刑事证 明活动中的主观臆断,保证法官判断的准确性,对于证据的取舍与运用,不能不受某些规则的制约。这些规则在法律上的体现,即为证据规则。证据是证明案件事实 的依据,证据问题是诉讼的核心问题,全部诉讼活动实际上都是围绕证据的搜集和运用进行。由于诉讼证明过程存在利益价值的冲突和证据及事实认定上的矛盾等原 因,如果不确立为某一诉讼结构所需要的一定的证据规则,将难以保证诉讼的效率和对案件客观事实的正确确认。对诉讼主体的证明活动而言,证据规则的存在的作 用是在诉讼活动中规范诉讼各方的取证和举证行为和根据证据认定事实时限制对证据的自由取舍。

    一、我国刑事诉讼制度中证据立法现状

    (一)证据制度发展迟缓。现行刑事诉讼法对于证据方面的规定仅有八条,且内容过于原则、简单,根本无法满足司法改革的需要,更难以适应我国目前经济快速发展的形势对立法和司法的要求。

    (二)缺少完整的证据体系。就现行的证据制度而言,条文稀少,证据规则贫乏,内容粗放,还没有形成一个较完整的证据制度体系。这与证据制度在诉讼和法律体 系中的地位极不相称。不仅如此,现行的证据规则多从积极方面对证据力进行规定,较少像英美法系从消极方面进行规定,如没有明确规定传闻规则、非法取得的证 据的排除规则、被告人自白排除规则等,从而不合理性因素较多。

    (三)取证规则规定不明确,不具有操作性。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刑事诉讼证据的一般规则虽已作了原则性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如何收集、审查、判断和运用证据却 是一个复杂而又具体地认识过程,仅凭借《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证据专章的八条规定,操作性不强。隐含在法条之中的原则有一下几个方面:

    1、刑事诉讼的取证原则。<1>、全面取证规则,即司法人员在调取证据时,应当尽可能的全面调取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材料,证据形 式不仅要穷尽刑诉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七种证据形式,还要尽可能地全面调取被告人有罪、无罪、罪轻、罪重的证据材料;<2>、合法取证规则,即 要求取证主体合法、程序合法、方法得当。主体合法要求证据的调取人必须具有合法的身份;<3>、反对强迫自证其罪规则。在刑事诉讼中,控方对 自己提出的主张或控告的事实负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如果控方举证不足,则将承担其主张或控告的事实不能成立的法律 后果。被告人不负证明其有被控告的犯罪事实的责任。

    2、刑事诉讼的认证原则。刑事诉讼证据采纳规则刑事案件发生后,侦查机关或控告人通过各种手段,调取了各种不同形式的证据并以此为依据指控被告人,庭审中 对证据的出示、质证、认证的过程,实质上是审查证据的过程。<1>、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非法证据就是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法所收集和提取的 证据,又叫做瑕疵证据,这类证据要么收集的程序、手段非法,要么形式、主体非法。这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的要求;<2>、传闻证据规 则。传闻证据是指陈述在法庭以外,就自己所感知的案件事实所作的陈述或者由他人制作的讯问笔录,或者由他人在法庭上所作的转述,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真实性 的一种口头或者书面的意思表示,或者有意地带有某种意思表示的非语言行为。我国刑诉法中对此没有专门规定;<3>、意见证据规则。意见证据是 指证人陈述其从观察到的事实中所得出的推论。意见证据是英美证据法上规范证人证言的证据规则。包括普通证人意见和专家证人意见(或称鉴定人意见)。在立法 上,我国没有规定意见证据规则;<4>、证据出示规则。是指控辩双方在庭审前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方式相互展示其掌握的诉讼证据材料的一项规则, 最高法院出台司法解释规定了证据展示的原则和操作规程。

    3、刑事诉讼证据的认证规则。 案件的事实需要运用证据来证实,而能够真实再现案件的客观事实的证据,需要由多个证明方向一致的证据形成的证据体系来完成。<1>、直接认证 规则:法官根据证据的采纳标准和规则,在对单个证据的合法性、关联性审查的基础上,将非法证据排除以后,对被采纳为证据的证据材料进行综合判断和推理,直 接确立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2>、推定及司法认识规则:推定是一种非证据证明的方法,是司法机关依据法律或已证明的事实来推论待证事实的 存在与否的一种假设。在推定规则中,已证明的事实是基础事实,待证事实是推定事实;<3>、综合认证规则:刑事诉讼中,控辩双方提供的各类证 据,证明的内容和方向并不完全一致,有些证据证明的内容和方向甚至是对立的。这类证据应当如何取舍,就需要法官在对全案的证据进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具体 情况具体分析,切实解决证据间存在的矛盾,从中提炼出能够真实地反应案件事实的证据并以此来认定案件的事实。

    鉴于我国证据立法的概然性,致使刑事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无限扩张,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保障人权也就成了一句空话。

    二、司法实践证据规则判断的价值取向对法官的困扰

  在刑事诉讼法官的理念中,客观真实是司法实践中适用证据规则判断的价值取向。因为这个原则也是我国刑事诉讼的证明任务,查明案件真实情况是司法 人员在诉讼过程中所极力追求的程度目标。而客观真实的要求与一些证据规则是相互冲突的。追求客观真实的要求是否应当受到证据规则的限制?如果为了查明案件 的客观事实而采取非法手段获得证据,这样的证据是否要受到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排除。同时,追求客观真实也可能会造成诉讼拖延,不利于人权保护和诉讼目的的 实现。笔者在基层法院调查中发现在证据审查判断中存在以下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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