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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忽职守罪的司法认定是怎样的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8-08 01:36:18 人浏览

导读:

因工作失误往往也会给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在这一点上与本罪相同之处。但两者有严格的区别:

  玩忽职守,就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工作期间,擅自离开岗位或者其他行为给公共、国家或者人民带来巨大损失的违法行为。玩忽职守罪所造成的后果是很严重的,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玩忽职守罪的司法认定是怎样的呢?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介绍关于玩忽职守罪的司法认定。

  一、玩忽职守罪与工作失误的界限

  因工作失误往往也会给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在这一点上与本罪相同之处。但两者有严格的区别:

  1、客观行为特征不同。工作失误,行为人是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义务;而玩忽职守罪则表现为行为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义务。

  2、导致发生危害结果的原因不同。工作失误,是由于制度不完善,一些具体政策界限不清,管理上存在弊端,以及由于国家工作人员文化水平不高,业务素质较差,缺乏工作经验,因而计划不周,措施不当,方法不对,以致在积极工作中发生错误,造成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而玩忽职守罪,则是违反工作纪律和规章,严重官僚主义,对工作极端不负责任等行为造成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二、滥用职权与玩忽职守的界限

  滥用职权是行为人意识到自己在行使权力,不该用而用,该用而不用,因而超越职权而滥用职权的行为;而玩忽职守则为行为人意识到自己是履行职责,由于各种原因而不履行职责或不认真履行职责。

  因此,完全的擅离职守不会理解为滥用职权。只有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滥用职权才会与玩忽职守发生竞合,不易区分。

  关键还是要看行为人的主观态度,即滥用职权者认识到自己是在滥用职权,明知不该用,该用而不用,因此,对危害结果则是采取放任的间接故意;而后者则意识到自己在履行职责,该履行而不履行或不认真地履行,其对危害结果,则是出于过失。

  三、应该正确处理法条竞合关系

  刑法除规定了本罪以外,还规定了特殊的玩忽职守罪,如司法工作人员失职致使在押人逃脱的,也是玩忽职守的行为,过去也曾当做玩忽职守罪处理,但由于刑法对该行为作了特别规定,故应严格适用特别法条优于普通法条的原则。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玩忽职守罪的司法认定是怎样的相关内容,想要了解更多关于玩忽职守罪的相关法律知识,可以在法律快车网站上咨询专业的律师。

(责任编辑:范小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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