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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三民工为讨医疗费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被判刑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3-17 00:39:4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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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为了帮助受伤的工友索要医疗费,三位民工竟跑到工地堵路、断电,阻碍施工,迫使施工单位付款。近日,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一审分别判处三人有期徒刑3年、两年和有期徒刑1年,缓刑两年。今年3月5日晚,在杭州市余杭区某工地打工的赵杰昌从工地

为了帮助受伤的工友索要医疗费,三位民工竟跑到工地堵路、断电,阻碍施工,迫使施工单位付款。近日,杭州余杭区人民法院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一审分别判处三人有期徒刑3年、两年和有期徒刑1年,缓刑两年。

  今年3月5日晚,在杭州市余杭区某工地打工的赵杰昌从工地活动房二楼摔落下来受伤,被送往当地医院治疗。
赵杰晶的同乡杨晓林、赵吉昌和付小丽多次来到该工地,以拉掉电闸中断工地用电的方式,迫使工地的施工单位杭州市余杭区闲林镇博成建筑工程公司(下称博成公司)支付医疗费。

  4月1日凌晨6时许,杨晓林纠集手下的民工十余人,赶到博成公司的施工工地,吩咐手下民工封锁工地的唯一出路,不准车辆进入。7时30分许,赵吉昌和付小丽赶到工地,拿走1号和2号配电箱内的熔断器,致使工地断电。几分钟后,赵吉昌见1号配电箱的熔断器又被装上,便拿起一旁的铁镐,将配电箱内的开关砸坏,中断了工地供电。同时,赵吉昌和付小丽还守住工地的出路,致使十余辆为工地运送材料的车辆无法进入。

  早上8时许,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闲林派出所民警童某、蔡某和高某着便服驾驶警车赶到现场。在未出示有关证件的情况下,高某欲搬开架在工地路口的钢管。付小丽即上前阻挠,并将高腿部咬伤,双方发生纠纷。杨晓林随即煽动手下民工围攻三人。

  与此同时,由于博成公司的施工工地配电箱被损坏,当天未能修复,造成该工地A区19幢楼停止施工一天,直接经济损失达75000余元。

  法院认为,三名被告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博成公司的施工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三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鉴于赶到现场执行公务的民警未穿着警服,也未出示证件,因此不认定被告构成妨害公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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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是指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关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认定,应该注意以下几个方面:(一)、行为人有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是构成本罪的关键。此处必须同时符合两点:其一,要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即干扰和破坏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或人民团体正常的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秩序;其二,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必须是以聚众的方式实施的,即纠集三人以上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扰乱。至于扰乱过程中是否使用暴力,不影响本罪的成立。(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必须是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方能构成本罪。情节严重,实践中一般可从扰乱时间的长短、聚众人数多少、扰乱的对象的性质和侵害后果是否严重,影响是否恶劣等方面综合认定。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和造成严重损失二者须同时具备,缺少任何一方面,都不构成本罪。(三)、本罪只能由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活动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构成。根据刑法第97条的规定,首要分子是指在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犯罪活动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积极参加者,是指除首要分子以外在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犯罪活动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一般参与人员不构成本罪,而只能予以行政处罚。(四)、聚众以暴力方式扰乱社会秩序时,往往会导致人员伤亡、财产毁坏等结果。对此应具体分析:如果仅造成轻伤或毁坏财物数额较小的,应定本罪;造成重伤、死亡结果或毁坏财物数额较大的,应分别定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或故意毁坏财物罪。
  • 刑事拘留,最短3天,最长37天,公安机关要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检察院在7天内批准逮捕后,公安机关可以继续侦查,期限是2个月。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 刑事拘留后,不一定会判刑。刑拘是一种刑事侦查强制措施,侦查过程中或者侦查结束。如果侦查机关认为犯罪嫌疑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则可以决定撤销案件。移送公诉机关审查起诉后,公诉机关认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做出不起诉的决定。起诉到人民法院的,经过审判,法庭认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宣告无罪或者免予追究刑事责任。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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