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犯抢劫罪案
导读:
郭某犯抢劫罪
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0)松刑初字第26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自报郭某,男,1988年10月12日出生于河南省永城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2007年12月因盗窃行为被处行政拘留5天;2008年4月因盗窃行为被处收容劳动教养1年。因本案于2010年1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松江区看守所。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刑诉〔2010〕1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某犯抢劫罪,于2010年3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金玉明、雷海峰、被告人郭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12月29日凌晨,被告人郭某伙同“阿玉”至本区工业区达丰电脑(上海)有限公司生活区二期F栋,推门进入508室宿舍内,使用水果刀撬开被害人杨某的内务柜,在盗窃过程中,惊醒了在该宿舍内睡觉的被害人任某等人,后被告人郭某、“阿玉”当场使用暴力威胁的手段,将被害人杨某的价值人民币3545元的惠普HPCQ511型笔记本电脑1台等物劫走。
2010年1月19日,被告人郭某被公安人员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郭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基本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杨某、任某的陈述及相关辨认笔录,证人宫某、王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松江区物价局出具的物品财产估价鉴定结论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抓获经过、被告人的劣迹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实施盗窃过程中,当场以暴力相威胁劫取财物,具备抢劫罪的主客观特征,应当以抢劫罪定罪科刑,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故被告人郭某辩称自己系盗窃罪的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郭某能自愿认罪,故对其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郭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郭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月19日起至2014年7月1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郭某向被害人杨某退赔违法所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引用法条
拓展阅读
相关知识推荐
陈某犯故意伤害罪案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0)闸刑初字第293号公诉机关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x,男,1986年7月1日出生于上海市,汉
杨某犯故意伤害罪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0)金刑初字第190号公诉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男,1971年5月31日生,身份证号码(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0)松刑初字第217号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自报朱某,男,1962年7月5日出生于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
本人在国外,身份证到期可以委托家人代办。委托家人代办存在限制条件,各省市规定不一样,可以咨询当地公安机关。已申领过二代证及指纹信息录入的,在外期间居民身份证丢失
当事人在网络上赌博,数额较大的行为属于赌博罪,其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我国《刑法》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
刑事拘留37天后无罪释放不可以要求赔偿。法律规定,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的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