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孩在餐厅遭熟人下药事件:很难被定为强奸未遂
导读:
日前,一则女孩在深圳餐厅遭熟人下催情药并拒绝接受道歉的新闻在网络引起大家的讨论,但有知名律师发表意见认为下药男子的行为很难被定为强奸未遂。那么,关于女孩在餐厅遭熟人下药事件:很难被定为强奸未遂的详细情况,请继续阅读以下法律快车小编整理的相关资讯。
7月4日,男子赵某约小雪在深圳市福田区某自助餐厅内见面,因二人已认识四年,所以双方要约见面时小雪并未拒绝。但在自助餐厅内用餐期间,乘小雪离桌去取饮料时,自助餐厅店员告知小雪并提醒她赵某乘其不在时,将一包白色粉末倒进了小雪的水杯中并急忙用手指搅动了一下。随后,店员以帮忙续杯为由将小雪的水杯收走,并收到后厨作为证据保留。
事后,小雪在微博平台公布了事件的经过,也收到了来自赵某的道歉和赵某主动提出的赔偿请求,小雪表示不会接受赵某的道歉。
相关方面的律师表示,赵某下药行为属实的话,可能会涉嫌违法犯罪(未遂)。根据律师分析,赵某下药已经进入“着手”阶段,会产生社会危害性,只是因为店员的发现而“未遂”。所以赵某已经涉嫌违法犯罪。对于可能涉嫌的具体罪名,譬如是否强奸(以及可能的强制猥亵、抢劫等),还要结合其他证据来认定。第一需看赵某的供述,下药的目的是为了什么;第二还要看赵某是否还有开房等其他准备作案的行为。但赵某的行为是否属于性侵案,尚待公安的调查取证认定。他表示,如果证据不足,对下药行为只能以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的“(意图)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予以处罚。小雪也可以要求赵某赔偿侵权损失,主要是精神伤害的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可以轻到什么程度要看法官以及当事人情节的恶劣程度了。
我国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可见,强奸未遂应该按三到十年从轻或减轻处罚。
缓刑的适用条件是:被判处拘役 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情节 悔罪表现,如果暂停刑罚的执行,不至于再危害社会,就规定一定的考验期,暂缓刑罚的执行的制度。
对于是否能判缓刑要综合案件的全部情况分析,比如被告人的年龄、犯罪动机及原因、所采用的手段、是否存在自首立功等情节等等因素,如果能判到3年以下,是有判缓刑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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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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