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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怀疑"被告犯挪用资金罪 法院裁定证据不足判被告无罪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3-16 17:02:1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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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记者3日获悉,自《关于规范刑事证据工作的若干意见》今年5月1日试行以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首次依据该法规裁定都江堰检察院合理怀疑证据不足,裁定被告无罪。被指控犯挪用资金罪的都江堰市某公司总经理邓某某也成为受益新法规第一人。据都江堰检察院指控:都江堰市

记者3日获悉,自《关于规范刑事证据工作的若干意见》今年5月1日试行以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首次依据该法规裁定都江堰检察院“合理怀疑”证据不足,裁定被告无罪。被指控犯挪用资金罪都江堰市某公司总经理邓某某也成为受益新法规第一人。

  据都江堰检察院指控:都江堰市某公司总经理邓某某,在2003年7月时与公司员工一道将该公司的4448.45克黄金拿到长城金银精炼厂销售。次日,邓以其儿子的身份证在银行开立了理财金账户,并将出卖黄金所得的42万余元存入了该账户。随后,邓某某只将该账户的对账簿交给单位会计,而由自己持卡,自设密码任意取款。检方侦查后认定:邓某某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单位资金供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单位资金罪。

  究竟检方指控邓某某的罪名是否成立?都江堰法院一审认为:邓作为公司总经理,在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未将公司贷款存入公司账户和在沙金买卖、加工出售过程中未按公司规定的程序和制度进行,是违反财经纪律和公司规章的行为,但并不能由此得出违章下进行的使用公司资金的经营活动即是挪用行为的结论;邓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挪用,应当以刑法所规定的挪用行为构成要件为判断标准。邓某某在此项业务活动前后将相关情况告知了公司员工,业务活动结束后随即向公司员工发放了工资,虽然他在发工资期间同时掌握有公司的其他资金,他也可用其他资金发工资,但他客观上存在着用此次活动所赚利润发工资的可能性,据此不能完全排除邓将29.5万元公司资金为公司所用的可能。因此,法院在一审判决邓某某无罪。6月28日,成都中院终审裁定邓某某无罪。

  重获自由的邓某某表示,此事发生后,他被隔离审查有3个多月的时间,期间精神、事业遭受到了严重的打击,因此他将提起国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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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刑事诉讼中的拘留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时,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司法拘留,是在刑事、民事和行政诉讼过程中,法院对于有严重妨碍诉讼行为的诉讼参与人以及其他人员采用的一种强制性手段。刑事拘留与司法拘留的主要区别是:1、法律性质不同刑事拘留是一种预防性措施,它是针对可能出现的妨碍刑事诉讼的行为而采用的;司法拘留则是一种排除性措施,是针对已经出现的妨碍诉讼活动的严重行为而采取的。2、法律根据不同刑事拘留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采用的;司法拘留则是分别根据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采用的。3、适用对象不同刑事拘留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刑事诉讼强制措施,适用对象仅限于刑事案件中的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司法拘留的适用对象是所有在诉讼过程中实施了妨害诉讼行为的人,既包括诉讼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也包括案外人。4、采用的机关不同刑事拘留依法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司法拘留依法由人民法院决定并由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执行。5、与判决的关系不同刑事拘留的期限可以折抵刑期。司法拘留仅仅是对有妨害诉讼行为人的惩戒,与判决结果无任何关系。6、期限不同刑事拘留期限已于前述;司法拘留的期限则最长为15日。《刑事诉讼法》第161条规定,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如果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违反法庭秩序,审判长应当警告制止。对不听制止的,可以强行带出法庭;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15日以下的拘留。罚款、拘留必须经人民法院院长批准。被处罚人对罚款、拘留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该条规定的拘留属司法拘留,不是刑事拘留。
  • 上诉不加刑原则上诉不加刑是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原则之一,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限制。根据上述规定,上诉不加刑原则,只应用于被告一方上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审判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但是,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审理人民检察院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案件;或者既有被告人的上诉又有人民检察院的抗诉,自诉人的上诉的上诉案件,被告人是否加刑不受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限制。上诉不加刑的“不加刑”包括;1.同种刑种不得在量上增加;2.不得改变刑罚的执行方法,如将缓刑改为实刑,延长缓刑考验期,将死刑缓期执行改为立即执行等;3.不得在主刑上增加附加刑;4,不得改判较重的刑种,如将拘役6个月改为有期徒刑6个月;5.不得加重数罪并罚案件的宣告刑;6.不得加重共同犯罪案件中未提起上诉和未被提起抗诉的被告人刑罚。
  • 自然人有能力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而拒不执行的,情节严重的,将会被认定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那么,如果是行政单位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的,我们该怎么维护自己的权益呢?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公民、法人需要按照法院判决书执行,即便是是行政机关也应当依法履行生效判决。因此,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如果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虽然行政机关属于诉讼中的特殊主体,但如果其不按照判决执行的话,法院可以对行政机关应当归还的罚款或者应当给付的赔偿金,通知银行从该行政机关的帐户内划拨。而且,在规定期限内不执行的,还可以对该行政机关按日处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除此之外,法院可以依法向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人事机关提出司法建议。对于拒不履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法院将会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具体的法条依据是:《行政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对应当归还的罚款或者应当给付的款额,通知银行从该行政机关的账户内划拨;(二)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的,从期满之日起,对该行政机关负责人按日处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三)将行政机关拒绝履行的情况予以公告;(四)向监察机关或者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接受司法建议的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人民法院;(五)拒不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社会影响恶劣的,可以对该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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