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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犯罪后患精神病者的刑事责任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3-10 13:52:0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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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一、案情被告人某甲,男,31岁,工人。某甲多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被抓获。某甲家族中有精神病史,但其本人精神一直正常。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某甲精神分裂,失去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二、问题⒈犯罪时精神正常,犯罪后患精神病失去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

一、案情

被告人某甲,男,31岁,工人。

某甲多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被抓获。某甲家族中有精神病史,但其本人精神一直正常。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某甲精神分裂,失去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二、问题

⒈犯罪时精神正常,犯罪后患精神病失去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是否应负刑事责任?

⒉对犯罪后未经审判或审判正在进行中患精神病者,应如何处置?


三、研讨

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刑事责任能力的本质内容是犯罪能力,而不是刑罚能力。犯罪能力,是指在实施犯罪行为时,行为人具有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刑罚能力,即受刑能力,是指行为人在接受刑罚惩罚时具有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刑罚能力,是西方刑法学新派从防卫社会的目的出发提出的刑事责任能力学说。这一学说认为,刑事责任的本质是社会责任,即对具有人身危险性的人应当采取适当的社会防卫措施。因此,刑事责任能力并不是行为人构成犯罪的能力,而是一种受刑能力,即通过处以刑罚可达到防卫社会的刑罚目的的能力。刑罚能力不是犯罪成立的要件,而是区别适用社会防卫措施中的刑罚还是保安处分的标准。对于有刑罚能力的,施以刑罚;对于无刑罚能力的,应施以保安处分。

某甲在实施盗窃行为时,无精神病,能够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所以某甲对其盗窃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但是,某甲在庭审过程中精神分裂,失去了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那么对某甲能否继续审判并定罪量刑呢?对于这种在有责任能力的状态中实施犯罪、但在法院判决前已患精神病因而丧失责任能力者的刑事责任追究问题,一些国家的刑事立法作了明确的规定。例如,1960年《苏俄刑法典》第11条第2款规定:“对于虽然在有责任能力的状态中犯了罪,但在法院判决前已患精神病而不能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的人,也不得适用刑罚,对于这类人,根据法院决定可以采用医疗性的强制方法,待他痊愈时再处以刑罚。”1996年《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21条第2款规定:“对处于无刑事责任能力状态中实施刑事法律所规定的危害社会行为的人,法院可以判处本法典规定的医疗性强制方法。”1961年《蒙古刑法典》第7条第2款也有类似的规定。另一些国家的刑事立法对此未作明确的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都暂时中止审理而待其责任能力恢复后再予以刑事追究。我国刑法对此虽然没有规定,但是司法实践仍然必须考虑某甲丧失应诉能力和刑罚能力的情况。某甲在庭审过程中精神分裂,失去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不能否定其精神正常时候的犯罪,但是他已经失去了应诉能力和刑罚能力,所以不能对某甲继续进行庭审并进而定罪量刑以及行刑。实践中的具体做法是,暂时中止对某甲的审判,待其精神恢复正常,具有了应诉能力和刑罚能力以后,再行起诉和审判。当然,如果待某甲精神恢复正常时,其盗窃罪已过追诉时效,就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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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果是在精神病发作期间杀人、伤害他人的,不承担刑事责任。《刑法》第十八条【特殊人员的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须具备的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者即使实施了客观上危害社会的行为,也不能成为犯罪主体,不能被追究刑事责任;刑事责任能力减弱者,其刑事责任也要相应地适当减轻。精神病人刑事责任能力如下:一、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刑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定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由此可以看出:第一,精神病人应否负刑事责任,关键在于行为时是否具有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第二,行为时是否有辨认或者控制能力,既不能根据行为人的供述来确定,也不能凭办案人员的主观判断来确定,而是必须经过法定的鉴定程序予以确认;第三,对因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并不是一概放任不管,而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必要时也可以由政府强制医疗。二、完全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刑法第18条第2款规定:“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具有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力,因此,应当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尚未完全丧失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是介于前两种精神病人之间的一部分精神病人。与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人相比,这种人并未完全丧失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因此,不能象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那样,完全不负刑事责任。但是这种人作为精神病人,其刑事责任能力毕竟又有所减弱,因此,我国刑法规定对这种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通常可以提出离婚。但是,由于精神病患者属于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而配偶又是其法定的监护人,所以,一方在提出离婚诉讼前,必须先要求人民法院变更精神病患者的监护人,在确定了新的监护人后,才能由新监护人代理精神病患者参加离婚诉讼。在审理一方是精神病患者的离婚案件中,应根据具体情况分析双方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有关司法解释中规定,如一方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疗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都可确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而判决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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